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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年“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的通知

2019-11-29  点击:

校内各单位:

    为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学习宣传教育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推动教育系统集中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9年教育系统“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的通知》要求,现就开展2019年学校“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弘扬宪法精神,厚植爱国主义情怀

二、活动时间

2019年12月1日至12月7日

三、活动安排

(一)集中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党委办公室牵头,各二级党组织落实)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主动开展宪法学习活动,将宪法学习融入学校“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重点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特别是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新中国宪法发展历程,宪法的地位和作用,宪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新中国成立70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辉煌成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宣传部、信息中心牵头)

充分发挥校园各类媒体平台作用,营造学习宣传贯彻宪法的浓厚氛围。综合运用学校校园网主页、报刊、传统宣传栏、制作专栏、专版、专题节目,宣传国家宪法;运用微信公众号推送宪法宣传教育内容,播放学习宣传宪法的微视频、动漫、广告等,推动宪法宣传教育向网络延伸,提高活动覆盖面、影响力。做好学校开展“宪法宣传周”通讯报导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增强感染力和影响力。

(三)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多形式引导开展宪法学习教育(马克思主义学院、团委、学生处牵头)

充分发挥课堂的主渠道作用,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教育”等课程中增加宪法教学内容,全面融入宪法精神,加强体验式实践式教学,切实提升宪法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宪法教学优质课程资源共建共享。

集中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宪法系列主题教育活动。将宪法教育融入升旗仪式、主题班会、社团活动、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着力培育学习宪法、尊崇宪法的校园法治文化,创新利用新媒体渠道,增强教育的生动性、参与性,强化学生的学习体验。

(四)开展“宪法晨读”活动(发展规划与法规处、学生处、校长办公室牵头)

12月4日,教育部将在北京全国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实践示范基地设立主会场举办“宪法晨读”活动,学校将同步设立分会场,组织开展在校学生“宪法晨读”活动,通过青少年普法网观看直播、参与活动。活动主要安排为:

1.9:00-9:05升旗仪式。

2.9:05-9:15宪法晨读。由部领导领读宪法部分条款(详见附件),现场学生及全体成员跟读,学校通过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http://qspfw.moe.gov.cn/,以下简称普法网)收看网络直播,同步跟读。

3.9:15-9:20北京主会场领唱《宪法伴我们成长》歌曲。

4.9:20-9:45宣布第四届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全国总决赛获奖名单,优秀学生进行现场展演。

5.9:45-10:00部领导讲话。

请中山校区、云浮校区登陆普法网观看和参与直播活动,各学院结合实际条件参与直播活动,开展宪法教育。请学校信息中心保障校园网的正常运行,提高网络的稳定性及接入率,扩大活动覆盖面。

(五) 组织参加全国百家网站微信公众号法律知识竞赛(团委牵头)

组织学生积极参加12月1日至31日由司法部、国家网信办和全国普法办将联合举办的“第十三届全国百家网站微信公众号法律知识竞赛”活动。

四、工作要求

校内各单位要将组织开展“宪法宣传周”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部署落实。要着力加强新闻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展示活动亮点和教育特色,努力营造宪法学习宣传教育的良好氛围。请各牵头部门12月4日前将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系列活动的通讯稿(不超过500字)及活动配图(1至2张)报宣传部及发展规划法规处。请各单位及时总结开展宪法教育的先进做法和典型经验,于12月15前将电子版总结材料(含文字及图片)发送至发展规划与法规处。

电子邮箱:fzb@gdpu.edu.cn,联系人:詹振兴,联系电话:39352159。

 

附件:宪法晨读内容

 

 

                       中共广东药科大学委员会

                         2019年11月29日

附件

宪法晨读内容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 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 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 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 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 责。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 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 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後和形式,管理国家事 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 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 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 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 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 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 全面发展。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 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 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 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 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 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上一条:广东药科大学关于废止及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广药大〔2019〕182号) 下一条:广东药科大学关于废止及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广药大〔2019〕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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