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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科大学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2019-04-25  点击:

 

校内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广东药科大学第一次党代会有关部署和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升学校管理水平,确保学校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和有效性,学校决定在2016年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现就具体工作部署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广东药科大学第一次党代会精神和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为指导,加强学校规章制度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工作,建立和完善与建设高水平药科大学相适应的现代大学内部治理结构;通过规范性文件清理,进一步健全完善以学校章程为“龙头”的制度体系,提高管理的规范化和运行效率,努力为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二、清理范围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对象主要为:学校更名为广东药科大学前,校内各职能部门制发的以学校党委、行政名义正式编号下发、旨在规范校内各项管理工作、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能反复适用的文件(包含以“办法、条例、规定、制度、细则”等为标题结尾的文件)。

三、清理依据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依据主要指上位规范和学校章程。上位规范包括现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广东省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以及国务院部门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四、清理形式

本次学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形式分为:废止、修订、失效。

(一)废止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与上位规范相抵触,且无法修订的;

2.已有学校新文件取代,但在新文件中未明文废止的;

3.上级出台新文件,学校可以直接执行的。

(二)修订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订:

1.与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及学校章程(以下统称为上位规范)相抵触的,特别是上位规范作出修订,导致学校文件与之相抵触的;

2.不符合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形势、构建现代大学制度的现实需要,或者其内容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应该修订;

3.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含客观情况发生显著变化),或者不适应学校改革发展要求的;

4.与学校其他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明显矛盾、不协调的;

5.形式、体例、表述等不符合立法技术规范的,应该修订。

(三)失效

学校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适用期已过或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已消失的;

2.因情况变化等原因,文件实际上已经没有执行的。

五、组织领导

本次规范性清理工作由发展规划与法规处牵头,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工作原则,校内各职能部门负责对自己制定并在全校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职能部门共同制定的文件,由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制定部门负责沟通协调,统一提出清理建议。涉及部门合并、分立、撤销的,由承担原部门职权职责的新部门负责文件的清理工作。

六、工作进度

(一)第一阶段:自查阶段(2019年5月10日前)

各职能部门对与本部门业务范围相关、面向全校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汇总摸底,根据清理标准,进行分析和分类清理,提出初审意见,对拟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应该明确计划进度,于2019年5月10日前填写《广东药科大学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附件1)报发展规划与法规处,同时报送文件电子版。其中纸质版须经各部门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发展规划与法规处汇总后,提请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中审定。

各职能部门应该确定一名本部门清理工作具体联系人并填写《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联系人表》(附件2),于2019年4月30日前报发展规划与法规处。

为便于各部门工作的开展,发展规划与法规处梳理编辑了《职能部门待清规范性文件参考目录》(附件3),并将目录内文件电子版按责任单位进行了分类汇总,参考目录将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给各部门确定的清理工作具体联系人。

(二)第二阶段:组织修订阶段(2019年5月31日前)

各职能部门组织开展文件修订工作并按《广东药科大学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时限完成修订,原则上应在第二阶段结束前完成文件修订的起草、论证、征求意见或会审工作。文件修订过程中,各部门要深入做好调研论证工作,认真研究上位规范,坚决避免出现修订后文件与上位规范、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工作实际相违背、相脱离的情况;要切实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商,坚决避免出现两个或多个部门文件要求不一致甚至相抵触的问题;对于变动较大且涉及面广的,要积极采取有效形式充分征求基层学院和师生代表的意见;对于涉及教职工或学生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全校范围内公布草案,征求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在学校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等形式。

(三)第三阶段:研究通过(2019年6月31日前)

各职能部门将修订的规范性文件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讨论。文件审议通过后,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将按照学校发文程序以正式文件形式印发。对于修订后可以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应当做好文件的公布工作;对于政策变动较大且涉及面广的文件,各部门还应通过校园网、校报等有效形式,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四)第四阶段:清理结果的公布和应用

清理工作结束后,学校将通过信息公开网公布清理结果和继续有效的学校规范性文件目录(不予公开的除外),对现行有效的文件编印《广东药科大学规范性文件汇编》予以公布。

七、工作要求

我校是广东省教育厅授予的省级依法治校示范校,学校的各项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与上位规范的变动保持一致。因此,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根据上位规范的修改、废止情况,结合学校高质量发展对校内各项管理工作的要求,确保优质高效完成清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结束后,对于《职能部门待清规范性文件参考目录》(附件3)中未进行修订的文件,学校将统一发文宣布失效。凡是宣布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再作为学校管理工作的依据,如因继续执行而引发纠纷或者给学校带来不利影响的,由该文件的责任部门承担相关责任。学校将定期督办检查,通报工作进度,确保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八、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发展规划与法规处 詹振兴

联系电话:020-39352159

电子邮箱:zzx@gdpu.edu.cn

 

附件:

1.《广东药科大学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

2.《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联系人表》

3.《职能部门待清规范性文件参考目录》

 

                            广东药科大学

                            2019年4月25日

广东药科大学办公室

2019年4月25日印

(共印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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