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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药科大学经费支出报销签批规定》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8-03-22  点击:

各校区,各学院,部、馆、处、室,直属单位,附属第一医院:

按照学校全面深化综合改革有关要求,我处于2016年12月5日召开了“财经委员会会议”,会议讨论修改了《广东药科大学经费支出报销签批规定》(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制订工作,现向各学院、各部门教工征集意见,请将建议的电子文档于2017年3月1日前反馈给我们,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龚敏希,联系电话:39352101,电子邮箱:37004180@qq.com

财务处

2017年2月21日

广东药科大学经费支出报销签批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和资金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率,明确经济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财经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说明:本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财经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的学校的内控制度】

第二条 学校统一核算的各类各项经费,可制定相应经费管理办法,但支出的签批程序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经费支出分预算经费支出和非预算经费支出。预算经费支出是指以省财政部门批复的学校部门预算为依据,由财务处起草编制并经学校有关程序批准的校内部门分配预算,归口分配到各部门、项目团队或项目负责人个人可用于的经费支出;非预算经费支出是指没有列入预算的经费支出,包括科研经费、专项经费、部门创收留成、基本建设费、借入款项等经费支出。

第四条 经费支出签批执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严格控制、效益优先”原则。审核签批人在经济事务中应依据预算和实际收入情况严格控制支出,不能签批超预算、超进度、无来源和不符合财务规定的经费支出,否则财务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审核签批人对审签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自觉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经费支出的基本建设项目、大型采购项目、大型维修项目、贷款项目及其他投资性项目,原则上要履行事前申请、事中控制、事后分析制度由项目管理部门或项目负责人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学校研究批准并立项,在经费到位后才能支出。

第六条 根据学校规定,需经学校“三重一大”决策讨论或需要进行招标等事项的经费支出,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根据有关财经制度和财务规定,经办人办理支出的经济事项,应及时取得原始凭证,经办人、证明人或验收人需在报账的原始凭证上签章;购建固定资产,需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好有关资产登记手续;需经审计部门审核的经济事项由审计部门负责人签章确认;凡违反财经制度和学校财务规定的支出,财务处不予办理。

第八条 学校职能部、处等管理部门单笔经费借支或报销1万元(含1万元)及以内的经费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批;1-3万元(含3万元),分管该部门的校领导审核签批;3万元-10万元,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核签批。

【说明:本条由于物价上涨等原因已不能适应新常态工作方式,职能部、处等管理部门签批单笔经费报销由5000元提高到10000元】

第九条 学校各二级院部(含国际学院、研究生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具有管理职能的二级学院)、研究院所、教辅单位单笔经费借支或报销3万元(含3万元)以内的经费支出,由相应部门负责人审核签批; 3万元-10万元(含10万)以内,分管职能部门的校领导(校务督导)签署意见,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签批。

第十条 项目(团队)负责人管理,单笔经费借支或报销3万元(含3万元)以内的经费支出,由相应项目负责人审核签批;项目负责人本人借支或报销3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签批,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核签批。

【说明:本条由于物价上涨等原因已不能适应新常态工作方式,项目(团队)负责人批签单笔经费由20000元提高到30000元】

第十一条 所有外事经费行政管理部门1万元以内(含1万元)、二级学院3万元以内(含3万元)的,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章确认后,还需外事处处长签名。

【说明:本条属于新增内容,财经委员会各委员提出,外事审核事项需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监督审核】

第十二条 学校机动费开支10万元以内的,由财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分管财务校领导签批。10万元以上支出由学校集体决策后校长审核签批。

【说明:原规定机动费支出都由校长审批,已经不能适应新常态,现改为10万以内由财务处、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签批,10万元以上按“三重一大”程序签批】

第十三条 各二级部门及项目负责人之间的经费划转,需部门申请盖章,财务处长签批。

第十四条 课酬、交通费、研究生导师津贴、研究生生活补贴的支付由各经费项目负责人在预算的范围和额度内签批;医药费按医药费管理规定签批。

第十五条 由同一单位出具的,同一经济事项同一天的多张借支或报销票据视同一张。

第十六条 财务办理银行业务手续费的支付、贷款利息的支付、应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等正常税费的缴纳,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核签批。借款、转账支付3万元(含3万)以上的、超出规定的现金支付等,在支付前应经财务处负责人确认资金流向。

第十七条 审核签批人外出时间较长,应授权代理人审核签批。分管校领导(校务督导)授权代理人经校长批准后生效,部门领导授权代理人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生效。

第十八条 所有差旅费、会议、培训、劳务费等支出需有派遣通知(文件);接待费支出需填制清单说明时间、地点、事由、参加人员等情况。

【说明:本条属于新增内容。根据粤教工委办〔2016〕1号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委中共广东省教育纪工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行为严肃工作纪律的通知精神,要求接待需填制清单,差旅、会议、培训、劳务等支出需公函】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学校原有相关经费签批规定同时停止执行。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广东药科大学报账管理规定》、《广东药科大学差旅费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征求《广东药科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第四次征求意见稿)》等条例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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