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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广药大〔2017〕125号)

2018-01-17  点击: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风校纪建设,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营造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培养高质量的专门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学生。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中研究生违纪由研究生学院根据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 学校给予学生的处分期限为:警告和严重警告为期6个月,记过为期9个月,留校察看为期12个月。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条 违反校纪的从重处分和从轻处分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1.对举报人、证人威胁及打击报复的;

2.屡犯不改或多次受违纪处分的;

3.其它可从重处分的情形。

(二)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从轻处分:

1.向学校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2.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3.有良好表现的;

4.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取消其自受处分期间参评各类奖助学金资格;取消受处分期间推优入党资格;担任学生干部的由相应单位给予免职处理;党员(含预备党员)违纪的,由所在党组织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第八条 处分的程序和权限:

(一)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进行调查,掌握证据,做好调查记录备查;派人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笔录,具体的调查取证工作由学院或有关部门会同学院共同进行;

(二)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院领导讨论决定,学院发文通报;

(三)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学生违纪情况提出处分建议,送学生工作部(处)或教务处审核,报主管学校领导审批,学校发文通报;

(四)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学生违纪情况提出处分建议,送学生工作部(处)或教务处审核,经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发文通报;

(五)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以文件形式编文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六)处分决定书(一式三份)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填写送达记录表。送达的方式有:

1.学生本人签字;

2.学生拒绝签字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3.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4.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七)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处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被处分人不服处分的,可根据《广东药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八)解除处分程序:对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各学院应跟踪管理,鼓励和帮助其改正错误,对其在处分期内表现作出全面鉴定。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满后向学校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由批准处分的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九)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综合档案室和本人档案。处分学生材料的备案、存档、呈报,由各学院具体负责。

第九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受到警告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以下行为,违反者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含留校察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

(二)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三)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四)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五)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六)恶意拖欠学校学杂费。

第十三条 违反《广东药科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含留校察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未经批准,占用或私自更换学生公寓床位,经教育不改者。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经教育不改者。

(三)在学生公寓留宿异性及入住异性公寓,经教育不改者。

(四)在学生公寓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细菌和病毒标本、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做各类实验,经教育不改者。

(五)在学生公寓内点蜡烛、或焚烧纸张、信件等易燃品,或使用任何明火煮食,或乱扔、砸东西,或燃放鞭炮,经教育不改者。

(六)因使用煤气炉,电炉、电热棒、电饭煲、电磁炉等大功率违规电器,私接电源,经教育不改者。

(七)无视作息制度,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经教育不改者。

(八)在学生公寓楼内打球,或在学生公寓区球场打球超过规定时间仍不离场,经教育不改者。

(九)因使用电热设备、私接电源、吸烟等引起失火者。

(十)在学生公寓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者。

(十一)未经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经教育不改者。

(十二)非紧急情况,擅自使用消防设施或用水,或随意损坏消防设施,经教育不改者。

(十三)违反住宿管理规定,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学生旷课,按《广东药科大学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考试,有违规行为者,按《广东药科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六条 阻碍学校有关部门对违纪事实的调查或者阻扰管理部门依法对学生公寓进行检查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恶劣或提供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妨碍公安、检察、保卫干部履行职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纪人对揭发者或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开展调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本条例中未列举的违纪违规行为,学校根据其违纪性质和后果进行适当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起执行,原《广东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广药〔2011〕161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文件如与本文相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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