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公寓(宿舍)(以下简称学生公寓)管理,提高学生公寓服务质量,强化学生公寓的育人功能,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办法》(粤教后勤〔2016〕3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公寓居住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以下统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公寓的管理服务,要以人为本,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通过高效优质的管理服务,把学生公寓建设成“管理规范、安全舒适、整洁优雅、文明和谐”的宜居场所。通过将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工作与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相结合,将学生公寓建设成教育人、培养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阵地。
第四条 后勤管理处、各校区办、保卫处负责学生公寓的家具、水电、环境卫生和消防设施等物业管理,负责学生的住房调配、维修和安全保卫等工作。
第五条 保卫处负责监督、检查物业管理中心做好治安消防安全的教育与防范,协同有关部门对学生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学生公寓内治安刑事案件的侦破。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各学院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安全教育、校园文化建设、党团组织进公寓等工作,处理学生违纪违规行为。监督物业管理中心开展学生公寓各项管理工作。
第七条 建立以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及各学院学生会为基础的学生公寓自律管理队伍,共同维护好学生宿舍秩序。
第八条 所有入住的学生需签订《学生住宿协议书》,一律由宿舍管理部门和物业管理中心安排在校内住宿,不得外宿。特殊情况需在校外租房居住的学生,必须提出申请说明租房原因、房屋详细地址、联系方式,承诺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并承担由此引发的安全责任和后果,由本人和家长双方签字后,经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处(或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后勤管理处(或校区办)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学生应按安排的房间和床位住宿,不得擅自调换房间、床位住宿,不得占用、搬动家具等设施,不得私自调换宿舍门锁,不得出租学生公寓和床位。因特殊原因需变更房间或床位者,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交各校区宿舍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条 学生公寓不得留宿校外人员,不得留宿异性,违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入住学生要按规定及时和足额缴交住宿费、超额水电费,少交、欠交费用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结婚后不予安排双方同一房间居住。
第十三条 因退学、转学、休学而要求退宿的,必须持教务处的证明方可办理退宿。
第十四条 学生毕业离校时,按要求办理退宿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宿舍。
第十五条 学生要遵守作息制度。应按时作息,全体学生须每天23:00自行关闭宿舍房间照明灯。熄灯后回宿舍者视为晚归,晚归者一律进行登记,说明原因。本寝室同学外出未归超过24小时以上的,同室同学必须及时报告班长和辅导员。
第十六条 保持学生公寓安静。学习时间(包括上课和自修时间)、午休和熄灯后,不得在公寓内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
第十七条 学生应定期整理内务,打扫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各公寓应设立舍长并建立健全的卫生值日制度,认真配合、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文明卫生宿舍评比活动。
第十八条 学生要自觉爱护公寓环境卫生。按校区管理垃圾分类要求投放垃圾,不得随地倒剩饭、剩菜或污水;不得在宿舍饲养任何宠物;不得在走廊上乱扔垃圾或擅自堆放杂物;不得向窗外或阳台外抛砸物品。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应保持公寓整洁、美观、不得在墙、门、窗、桌椅等公共设备上乱涂、乱画、乱写、乱张贴。经教育不改者,按有关规定处理;造成损坏的,须照价赔偿。
第二十条 学生应强化节约用水、安全用电的意识。学生用水、用电实行定额使用,超支自理的使用制度,超出用电量、用水量,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费。空调开放由学校根据气温和湿度情况制定开放时间,学生使用空调时应关好门窗。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爱护公寓内的设施和家具,不得私自改装或拆装宿舍内的设施设备。宿舍设施设备及家具属于自然损耗的,由物业管理中心负责维修或更换。因使用不当损坏或丢失设施设备和家具者,须照价赔偿;故意破坏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不得私自拆装、移动水表、电表、电源插座、空调等设施。不得私自拉接电线。不得使用大功率产热电器,电吹风、热饮水器等限制在800W内。不得使用电炉、电热锅、电磁炉、电热棒、电饭煲、电烫斗、电热毯、电冰箱、微波炉、煤气炉等。不得在公寓内使用明火和烹饪。违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须赔偿相应损失;造成事故的,要承担事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自觉爱护公共财物和消防安全设施,不得私自使用消防用水;不得挪用、损坏公共财物和消防器材。违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须赔偿相应损失;造成事故的,要承担事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之间要团结互助,相互尊重,以礼相待,遵守纪律;不粗言恶语,不吵架斗殴。学生应自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注意防火、防盗、防事故。应配合管理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本校师生员工进入学生公寓,必须出示有效证件,无证件者,均须在公寓管理人员处办理登记手续。校外人员进入探访,须将本人有效证件交给宿舍管理人员登记手续经同意后方能进入宿舍。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公寓区未经批准不得张贴各类广告、启事、海报等,需要悬挂标语、广告的,须经学校批准并张贴在指定位置(墙报栏、宣传栏等)。否则,责成其清理干净,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证件、钥匙和贵重物品,离开宿舍时要关闭门窗。
第二十八条 保持公寓楼层通道的畅通,所有学生物品必须放在公寓房间内,自行车按物业管理中心规定的区域自觉摆放整齐。
第二十九条 不得在学生公寓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
第三十条 不得在公寓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细菌和病毒标本、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不得做各类实验;不得使用液化气、点蜡烛、燃烧物品等;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淫秽等有害物品和刊物进入宿舍;不得存放明令禁止的管制刀具及其他危险用具。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公寓禁止吸烟。不得在公寓内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不得酗酒,因酗酒肇事违反规定者,追究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不得在学生公寓内经商、推销、或设点对外进行有偿服务。
第三十三条 学生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国家、地方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在网络上发表、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言论和活动。。
第三十四条 发生火警、火灾等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等措施。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警和报告保卫部门。
第三十五条 入住学生必须遵守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各项制度,服从管理部门的要求,积极配合管理人员的工作。对不遵守本条例、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态度恶劣或屡教不改的同学,将按照《广东药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药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广药〔2014〕2号)同时废止。原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者,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