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实名举报工作意见》、《关于加强高校纪委建设的意见》,参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广东省信访条例》和监察部《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访工作,主要是指群众通过网络、书信、传真、电话、短信、走访等方式,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检举、控告、申诉等信访事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基本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为准绳;
(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三)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办理;
(四)预防与查处并重;
(五)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登记和受理
第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设立信访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来访场所等信访渠道,并向校内外公布。
第五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受理的范围:
(一)针对党组织、党员和学校所属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
(二)依法应由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学校所属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纪检监察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的申诉;
(三)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校外有关单位转办和交办的有关信访件以及学校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反映违法违纪有关问题的信访件;
(四)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六条 不受理的范围
(一)要求解决工作、学习、生活中的有关个人诉求问题,以及其他按规定应由有关职能部门受理的信访请求;
(二)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第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做好来信阅读、来访接待、来电接听等工作,并进行记录、整理、登记、甄别和分类等工作。
(一)来信处理。对来信、举报材料等应由专人及时拆封,无特殊情况不得拖延。
(二)来访接待。接待来访应2人以上,应初步了解来访者的一般情况、来访目的和诉求。对来访者的陈述作必要的记录,重要情节要与来访人核实校正。接访记录应请来访人确认并签字,并告知处理问题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三)来电处理。要听取对方的陈述,做好记录,重要情况、情节要向信访人复述确认,并按政策规定向信访人作出解释或答复。反映重要线索的要电话录音,录音前明确告知信访人谈话情况将被录音。如必要,可要求信访人进一步提供书面材料和有关证据。来电若涉及党纪、政纪申诉,一般不予受理,但应告知对方按照申诉程序,递交书面材料。
对于由其他部门受理的问题,应告知信访人向相关部门反映。
(四)其他受理。网上举报、电子邮件、传真、短信等由信访工作人员负责下载打印并按来信办理;图片、视音频等视听资料,由承办人员整理成文字材料,按来信办理,原件附后。
第八条信访工作人员要及时登记收到的信访材料并报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阅批拟办意见,经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批示后进行处理。
第九条 对收到信访人提出的属于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在收到信访材料10日内作出受理告知。受理告知一般通过电话或手机短信告知,并作好工作记录。信访人要求出具书面受理告知的,应持与其在信访事项中所留身份证件一致的证件原件,到学校纪检监察部门领取。
对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实名信访,在收到信访材料10日内作出收件告知,一般通过电话告知,并作好工作记录;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将信访材料转交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并告知信访人可直接向职能部门查询受理情况。
第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校纪检监察方面的信访举报,设专人负责信访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学校所属部门、单位负有接待群众信访举报工作的责任。各级党组织和学校所属部门、单位收到的反映违纪违法的信访举报,应做好保密工作并递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汇总、登记处理。
第十二条 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优先办理。实名举报是指信访人使用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致的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或附上证件复印件)和提供有效联系电话等,联名举报的应明确主要联系人。冒充他人姓名举报的,不属实名举报。
信访人应当尽可能据实告知纪检监察部门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纪违法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
第三章 办理方式
第十三条 检举、控告类信访件。
根据反映的内容和对象,区分轻重缓急,按直接查办、校内交办等方式处理。
(一)直接查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校党政领导责成查办的信访件,以及反映重要问题的信访件,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直接处理。
(二)校内交办。涉及具体部门分工负责的问题,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信访反映属下一级组织负责管理的干部的问题,纪检监察部门应将有关材料转交给校内相关单位或部门处理,承办单位应在1个月内将处理的结果书面报告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四条 党纪政纪处分申诉类信访件。
对党组织、党员和学校所属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纪检监察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的申诉,根据申诉内容等情况进行处理。
(一)需要复议、复查和复核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不需要复议、复查和复核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第十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意见、建议类信访件。
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从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研判:
(一)合法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
(二)没有实质性内容或者不具有现实可行性的,不予采纳。
第四章 问题线索处置
第十六条 对信访反映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应结合问题线索所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集体研判,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一)初步核实。反映问题具有存在可能性和可调查性,并可能构成违规违纪的,拟进行核查一类的线索。
(二)谈话函询。对在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有可能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一类线索,按照信访监督的要求,对责任人或单位进行函询或谈话。
(三)暂存待查。对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不具备核查条件,可以暂时存放备查的线索。
(四)予以了结。对反映的问题失实,无可能开展核查工作的作了结处理的线索。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反映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及干部,以及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干部问题等重要信访线索处置,按规定在向学校党委报告的同时,报告省纪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组。
涉及学校党委委员及其他省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在向学校党委报告的同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向省纪委或省纪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组报告。
涉及学校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直接向省纪委报告;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时向省纪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组报告。
第五章 谈话函询
第十八条 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信访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报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 谈话应当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
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 函询应当以纪委办公室的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审阅后发函回复。
被函询人为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应直接回复纪委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六章 初步核实
第二十二条 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信访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有关信息等。
核查由纪检监察部门派人进行,也可会同有关单位部门联合核查。谈话了解和收集证据等,核查组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四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纪委办公室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初核情况报告报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七章 办结反馈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事项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在延长期仍不能办结的,要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进入案件检查程序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的时限办结。法律、行政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办理拖沓、延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信访件办结后,可采取发函、电话、口头通报、电子邮件等形式,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经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之后指定专人以适当方式告知信访人,告知情况应作好工作记录。
对署名信访件,应将处理结果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告知信访人。
(一)反映事实清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对反映问题部分属实的,应向其说明情况;
(三)对明显反映失实的,应向其说明事实真相。
对匿名信访件,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报相关领导同意后,由承办人员通过适当的形式,在一定的场合,对信访事项进行通报性反馈,反馈情况应作好工作记录。
对反映不实,且已造成不良影响的信访,纪检监察部门应在一定范围内通过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澄清过程和情况应作好工作记录。
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信访件处理完毕后,按照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要求,依照学校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材料的整理、归档。严禁将信件及相关材料泄漏或遗失。需要归档的信访材料包括:信访件的原件和所有附件;领导的批示;调查报告和有关处理结论;查处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证据材料;被举报人的说明和检查材料;与信访调查有关的其他材料。对于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或重复的信访材料,不得随意处理,要采取妥善保管和监督销毁的方法,以保证信访材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八章 复查复核
第二十八条 信访人对调查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复查。纪检监察部门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纪检监察部门不再受理。可建议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请求复核。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信访举报工作实行责任制。在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中,坚持纪委书记负总责、纪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处处长及具体承办人各负其责的责任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信访工作人员责任: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处理的;
(二)对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隐匿、遗失、毁损、篡改信访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泄露信访举报材料给被举报人或与其相关人员的;
(五)在信访办理过程中,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处理问题的;
(六)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使应予处理的违纪人员未得到处理的;
(七)隐匿或夸大了解的情况,不如实向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汇报的;
(八)在信访办理过程中,以权谋私、收受他人好处的;
(九)其他应予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对以举报为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制造事端、干扰纪检监察部门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保障机制
第三十三条 建立信访监督机制。根据群众信访反映,若学校党员领导干部出现下列问题:
(一)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和领导作风方面存在问题的;
(二)信访反映较多、群众意见相对集中的;
(三)经初核后虽有违纪行为,但不够纪律处分的;
(四)在内部审计、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
(五)廉洁自律方面要求不严以及其他相关问题的。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通过谈话函询、提议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等形式进行监督,以达到严格教育、纠正错误的目的。
第三十四条 建立信息公开机制。通过多种形式公开信访举报途径、受理范围、办理程序及有关党纪、政纪和政策法规;对受理情况、处理结果等,必要时可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五条 建立权利保障机制。在处理信访问题过程中,切实保障信访人以及被信访人的合法权利。
第三十六条 落实保密制度。实名信访件、工作台帐等涉及信访内容的材料应列入密级妥善存放保管,接待来访要在不泄密的条件下进行。
第三十七条 落实回避制度。被检举控告对象是信访工作人员本人、近亲属、与被检举、控告问题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办理的信访承办人员,应主动报告领导,申请回避。信访人要求信访承办人员回避的,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