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学校及时掌握并快速处置各类重大事项和向上级及时报告,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范围
(一)向上级或相关主管部门应报告事项
学校重大突发事件。包括重大突发群体事件、重大突发刑事案件、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突发交通事件、学校重大活动、重大会议、重大庆典、重要学术活动、重大项目、重大投资、重大上级重要领导来校、重要外事活动等,属应上报的及时上报
(二)校内单位向学校应报告的事项
1.涉及师生人身安全的偶发突发事件,包括学生离校出走、学生集体冲突、学生严重心理疾病、校内意外人身伤害、交通事故等情况。
2.与学校或本校师生相关的刑事、治安案件。
3、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等)。
4.重大教学事故,即《广东药科大学教职工责任事故认定处理办法》中所规定的Ⅰ级教学事故。
5.其它可能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及校园稳定、危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重大情况。
6.重大成绩。获上级部门的表扬或嘉奖;师生员工获得的国际级、国家级奖项。
7.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的高级别学术会议、培训班、学生活动、文体活动等。
8.重要来访。来校检查指导工作、考察访问、学习培训的上级、同级有关领导;省级及以上来校采访的新闻媒体;海外高校及行业组织的领导。
9.重要数据。需要对外公布的重要办学数据 、统计结果。
10.其它情况。不属于上述范围,但认为有必要上报的情况和问题等。
二、报告程序和相关要求
1.向上级或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事项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例行性、常规性上报事项由职能部门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按要求直接上报,特别重要的则需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再报请书记、校长同意,然后进行上报。重大突发性事件职能部门按相关要求需要直接上报的,在上报后要及时向党政办公室报备。
2.校内单位和部门要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认真执行报告制度。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上报,不得超越权限。
3.凡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及时上报,必须在第一时间(半小时内)上报分管校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2 小时内) 上报;分管校领导拿出初步处理意见向党委书记、校长和领导班子报告;可先电话口头报告,后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4.凡领导交办的重大事项处理要求,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确实遇到困难无法办理的应及时报告。
5.重要接待活动严格按规定程序报告。
6.其他重大事项按已有的规定程序、方式和时间报告。
三、责任认定与追究
对重大突发事件迟报、漏报,故意隐瞒真相瞒报、谎报、少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少报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按照学校相关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