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党委常委会议题确定程序,根据《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常委会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商党员校长后由党委书记确定;需要提交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可根据议题需要,先召开由书记主持、副书记和其他有关常委参加、学校有关党群部门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的专题会进行酝酿,但不得代替常委会作出决策。校长不是中共党员的,应征求校长的意见。
第二条 学校党委有关部门可以提出议题,但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查,并明确签署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意见。涉及多个单位的议题,牵头单位须事先与协助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并向各自分管校领导请示,分管校领导之间商议后可单独提议或共同提议。
第三条 议题的提出须遵循“必要、成熟”的原则。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积极主动开展工作,认真履职尽责,严格把关,凡在自身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或协调解决的问题,不提交会议讨论;能通过正常行文或经负责同志会签决定的问题,不提交会议讨论。
议题提出前,分管校领导和相关单位应进行充分调研、论证,确保议题成熟。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属于学校专门领导小组、委员会职责范围的议题,应先通过专门领导小组、委员会讨论,提出明确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四条 常委会原则上须围绕原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遇到紧急、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增加议题的,应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
第五条 常委会的会务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主要包括议题及其材料的收集汇总、候会通知、会议记录、制发纪要和材料归档等。
第六条 除需要保密和通报性事项外,对提交常委会讨论的议题,党政办公室一般应提前两天将议题和会议材料送达与会人员;对于特别复杂和重要的议题,分管校领导或相关单位应提前向与会人员通报议题内容和拟处理方案,以便与会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第七条 议题材料一般要包括汇报要点、需决定的事项以及处理建议或方案;重要议题材料应包括问题由来(背景)、需决定的事项、建议解决方案或倾向性意见及其理据。重要议题一般应提出两个以上的决策方案或意见,并有每个方案或意见的利弊分析。
第八条 本规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则由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广东药科大学常委会会议议题审批表
中共广东药科大学委员会常委会议题审批表
常委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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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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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议题单位 (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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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议题单位(部门)分管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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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办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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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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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书记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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