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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科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细则(广药大〔2017〕15号)

2018-01-16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年〕54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学位〔2013〕36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是经国务院学位办批准有权授予同等学力硕士学位的单位。可以在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

第三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可按本工作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四条 申请人基本资格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遵守学术规范,道德品质良好。

(二)申请人已获得学士学位且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3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学位者。已获得的学士、硕士学位为国(境)外学位的,其所获得的国(境)外学位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三)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所申请学科的硕士学位授予标准。

第五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向学位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三)通过全部考试后,申请人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学位办提交转入论文工作申请;

(四)经批准后,申请人进入论文工作阶段,在导师指导下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五)按我校硕士学位授予审批程序授予硕士学位。

第六条 申请人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位办提交申请并接受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后名单在学校网站公示。

(二)资格审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最后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已获得的学历学位为国(境)外的,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提供的学历学位认证原件和复印件。

2.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3.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水平等方面的材料(加印密封)。

第七条 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资格审查合格申请人应及时登陆“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注册有关信息。申请人从资格审查之日起5年内,必须参加下列考试且成绩合格。逾期未完成者,本次申请无效。

(一) 学位课程的学习和考试

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完成所申请学位专业全部课程学习和通过全部课程考试,修满规定的学分。考试按百分制计分,学位课(必修课)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选修课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或考查合格。

学位课程成绩可从下列途径取得:

1.与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同堂同卷考试。申请人通过注册后,可以随班参加我校相关全日制研究生课程的学习,并同堂同卷参加考试。

2.参加我校统一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

(二) 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参加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2.参加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八条 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在通过所有学位课程考试和国家统一考试后,可转入论文工作阶段。申请人填写《广东药科大学同等学力人员选定指导教师审批表》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报学位办备案。指导教师所在学科专业应与申请人申报学科专业一致。指导教师应认真、负责地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必要指导和全面审查。选定指导教师后一年内完成学位论文并在提交论文后半年内完成论文答辩。逾期未完成者,本次申请无效。

(一)学位论文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应由本人独立完成,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课题、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2.学位论文应符合《广东药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的要求。

3.学位论文由学位办统一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具体要求按《广东药科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二)论文答辩的申请

申请人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答辩申请,并按下面要求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位办提交材料。批准后申请人要及时登陆“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提出论文答辩申请。

1.《广东药科大学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2.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明。

3.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明。

4.《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课程成绩单》。

5.申请人公开发表的论文原件及复印件。

发表论文要求:申请人为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并以广东药科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在中文核心期刊(以北大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上发表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两篇或三大检索论文一篇。3月申请学位的,论文须在申请当年5月31日前发表;9月申请学位的,论文须在申请当年11月30日前发表。发表时间中文论文以见刊为准,英文论文以online状态为准。

6.学位论文一式三份。

(三)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

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按照《广东药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的规定》执行。

1.学位论文评阅实行校外导师双盲评审制,至少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论文评阅人。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

2.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3人是研究生导师、1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认可。

3.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4.论文答辩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后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重新答辩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九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硕士学位的授予按《广东药科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其 他

第十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审议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时,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学位办负责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课程考试、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需向学校交纳相关费用(论文评阅费、论文指导和组织论文答辩等费用),具体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首次论文答辩未通过,答辩委员会建议重新答辩的,需重新交纳答辩所需费用。

第十二条 学位办为申请人建立学位档案,学位授予后按规定移交学校综合档案室和申请人所在单位存档。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对于已在“全国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登记注册,向我校提出授予同等学力硕士学位申请,并已通过资格审核的人员在申请有效期内适用(广药〔2012〕29号)。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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