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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广药发〔2011〕30号)

2017-12-26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加强我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简称“双代会”,下同)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规定》、《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双代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结合召开,每五年为一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遇特殊情况,经学院党委批准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四条“双代会”要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团结和动员全校教职工,支持学院建设与发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条“双代会”除参加上级工会统一组织的活动外,可根据学校的特点,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双代会”的活动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六条“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与职责

第七条 “双代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审议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办学方针和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经费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及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聘任、奖惩、校内收益分配等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改革方案、重大规章制度、措施和办法,由院长颁布执行。审议通过“双代会”工作报告。

(三) 审议决定教职工校内工资津贴分配、公益金、福利管理使用办法和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 民主评议、监督学院领导干部,可以向学院党委和主管部门提出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的建议。对院务公开工作进行评议、监督。

第八条“双代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 动员和组织教职工积极参加学校的发展建设和改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服务大局,勤奋工作。

(二) 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三) 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征集、整理和督促落实代表的提案。

(四) 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能力。选举产生学院工会委员会、教代会常设委员会及其专门机构的组成人员。

院长应当尊重和支持“双代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职权和职能,定期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双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

“双代会”应当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大会的筹备

第十条“双代会”换届,须成立在党委领导下由党政和工会有关人员参加的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由学院党委分管工会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工会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筹备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可设立代表资格审查、提案、秘书、选举、宣传、会务等若干工作小组。

第十一条 筹备领导小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工会委员会(教代会常设委员会)会议进行协商,提出“双代会”中心议题的建议,由工会委员会(教代会常设委员会)向学院党委提出召开“双代会”的报告,经党委审核同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

第十二条 由学院党委发出关于筹备召开“双代会”的通知,也可以由学院党委批转工会关于召开“双代会”的请示。

第十三条 由筹备领导小组制定代表选举方案,包括确定代表名额分配、各类代表比例、选举步骤和办法等。组织选举“双代会”代表。

第十四条 筹备领导小组根据各代表团选举推荐情况,提出新一届工会委员会(教代会常设委员会)委员和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报学院党委及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五条 完成提交大会讨论审议的文件材料和会务的各项准备工作。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在正式会议前印发给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做好“双代会”召开的宣传发动和提案征集工作。

第十七条 届期内召开各次“双代会”的筹备工作,由筹备领导小组和工会委员会(教代会常设委员会)负责。

第四章 “双代会”代表

第十八条 代表的条件。凡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利的广东药学院在职在编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当选为“双代会”代表。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 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和管理能力,能胜任并做好本职工作。

(三) 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积极参加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 代表应同时是工会会员,热心为教职工办事,公正公道,作风正派。

(五) 密切联系群众,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和学校整体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六) 积极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必须能保证参加“双代会”会议及活动,履行代表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双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选出的代表一身二任,既是教职工代表,又是工会会员代表。

第二十条 代表的人数及名额分配。学院按教职工总人数10% (附属第一医院按2%)的比例确定“双代会”代表人数,并将代表名额按比例分配到各二级部门工会、直属工会小组。各二级部门工会、直属工会小组按代表分配名额直接选举产生“双代会”代表。

第二十一条 代表的组成。作为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双代会”代表应具有相当的素质,代表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群众性,既要照顾到学院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院以教学为主,其中教师代表应占60%以上。

根据工作需要,学院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列为代表候选人,其代表名额统一下达,参加所属二级部门工会、直属工会小组的选举,但不占二级部门工会、直属工会小组的名额。

为了保证出席会议的代表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各二级部门工会、直属工会小组在按照代表名额和代表条件进行选举时,对代表的组成还应注意以下原则。

(一) 教师、干部、技术人员、工人代表相结合的原则。二级学院(部)的教师代表应占本单位代表总数的80%以上,附属医院的医护人员代表应占60%以上,机关、直属单位后勤要有适当比例的正科级以下(含正科级)干部职工和工人代表。

(二) 各类职称、职务代表相结合的原则。

(三) 老中青代表相结合的原则。

(四) 男女代表比例适当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代表的产生。各二级部门工会、直属工会小组要在所在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组成选举单位,负责“双代会”代表选举的具体组织工作。应根据代表条件和代表名额,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双代会”代表的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名额一般应按10%的差额率确定,且最低差额不能少于1人。

各选举单位将候选人名单经同级党组织审批后,应公示3个工作日,征求教职工的意见,确定代表候选人,由所在选举单位按选举程序进行。

代表的选举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代表候选人须获得本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过半数选票通过时,始得当选为正式代表。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候选人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可以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得票数多少顺序按以上差额率另行进行差额选举,以得票多者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根据工作需要,学院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当选为“双代会”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由相关选举单位直接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各选举单位将代表选举结果报筹备领导小组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是我院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在编教职工,是否符合分配的代表结构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经代表资格审查,确认代表资格有效后,方成为新一届“双代会”正式代表。

第二十四条“双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学院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及二级学院(部)、校机关部、处、室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离退休教职工代表。特邀代表一般是现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及无党派代表人士等。

第五章 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双代会”代表依法行使职责,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二) 对工会、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向“双代会”提交提案,并监督提案的落实。

(四) 对学院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询问。

(五) 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 报复时,有权向学院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二十六条“双代会”代表依法行使职责,履行下列义务:

(一) 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认真宣传和贯彻“双代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并监督其落实。

(三) 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工会、教代会的活动。

(四) 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群众工作。

第二十七条 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规定的程序罢免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双代会”代表在任期内因工作需要,在学院内调动的,仍享有代表资格,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因而导致的原单位代表团的缺额,一般不予增补。

“双代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院工会委员会(教代会常设委员会)应当撤销其代表资格,由原选举单位根据选举办法进行补选:代表调离学校的;任期未满退休的;不能正常参加“双代会”活动的,或其他原因长期离校而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的;其他依照有关法规不得担任“双代会”代表的。

第二十八条 代表有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经选举单位教职工讨论,获全体教职工过半数同意,由选举单位向院工会委员会(教代会常设委员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工会委员会(教代会常设委员会)应做好代表培训工作,提高代表对自己权利义务、对“双代会”性质和职权的认识,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条“双代会”第一次全体代表大会召开时设主席团。主席团主要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各代表团团长和工会委员会(教代会常设委员会)委员组成。

“双代会”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 主持新一届“双代会”第一次全体代表大会。

(二) 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大会议题的审议意见。

(三) 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决议草案。

(四) 主持大会期间的选举、表决事项。

第三十一条 届期内各次全体代表大会由工会委员会(教代会常设委员会)主持。会议期间,工会委员会(教代会常设委员会)履行主席团各项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同时也是教代会常设委员会,是“双代会”全体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行使职权,承担“双代会”的有关工作,向“双代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工会委员会委员也是教代会常设委员会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其成员应包括学院分工负责工会工作的党政主要领导、工会专职副主席和各方面代表等。

第三十四条 工会委员会(教代会常设委员会)由“双代会”第一次全体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采取先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等额选举的办法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教代会常设委员会),再由工会委员会(教代会常设委员会)选出主席、副主席。

工会委员会(教代会常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均以代表团为单位在本届全校“双代会”代表范围内提名,采取自下而上的推荐程序产生。由各代表团在充分酝酿、广泛听取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按5%差额率提出候选人提名名单,召开本代表团全体代表会议进行投票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教代会常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提名名单。

学校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代表团提名情况,提出工会委员会(教代会常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报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同意后,提交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教代会常设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组织“双代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二) 协助“双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征集和整理提案。

(三) 负责“双代会”会议的筹备及会务工作。

(四) 负责“双代会”代表的宣传、培训工作。

(五) 协助“双代会”及其专门工作机构做好各项会议、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督办、协调、检查、反馈,以及会议材料的存档备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 代表团的组成。“双代会”可以根据代表的人数及学院实际,以二级工会为单位组成若干代表团,代表人数较少的单位应组成联合代表团。每一代表团设团长、副团长各一人,由本代表团全体代表选举产生。

团长职责是:主持会议期间代表团的活动;负责召集本代表团代表讨论、审议会议议程、议案,酝酿、讨论大会的各项决议草案、决定草案和提交大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征集提案;组织代表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归纳整理本团的讨论、审议意见,并向大会主席团或工会委员会(教代会常设委员会)报告;负责“双代会”有关事项的落实。

第三十七条“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设置。根据我校实际情况设置。为便于开展工作,一般可设女教职工、经费审查、提案审查、教学科研、职工福利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设置方案和组成成员,由学院工会委员会(教代会常设委员会)提交大会通过。

第三十八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对“双代会”负责,在学校工会主持下完成“双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主要是:围绕“双代会”的中心议题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提交“双代会”审议的重要方案的讨论制定;提出与本专门工作委员会有关的重要问题的调查研究报告;根据各自职责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日常民主管理活动;检查督促“双代会”决议、决定和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等。

第三十九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应以熟悉相关方面业务的代表为主,可适当聘请一些非代表的教职工参加;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应由熟悉业务、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的代表担任,但相应职能部门领导不能担任。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实际设置二级部门工会(或直属工会小组)、二级教代会。其届期与校“双代会”相同,并与校“双代会”同步换届。

第七章 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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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广东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提案工作规程(广药发〔2011〕31号) 下一条:广东药学院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暂行规定(广药发〔201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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