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校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开阔学术视野,吸收国际先进教育理念,促进学科建设,扩大对外学术交流,我校计划在2011年至2015年期间,每年选送一批教师出国研修,其中学校每年公派10至20名左右。为加强对出国留学教师的管理和服务,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选派原则
(一) 选派教师出国研修应根据学校师资队伍规划及各二级部门师资队伍建设计划需要,使出国教师在回国后能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发挥更大作用。
(二) 教师出国研修的内容应与现从事专业及学科建设发展要求相一致,确保研修质量和效果。
(三) 重点选派业务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并在教学科研工作岗位上取得显著成绩的中青年骨干教师,校级以及校级以上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在培养期间优先考虑。
(四) 优先派往高等教育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知名科研机构和大学。
(五) 支持各种经费渠道资助的出国研修,鼓励自费出国研修。
二、派出渠道
派出渠道分为国家公派、学校公派和自费出国三种。
(一) 国家公派:国家留学基金委统一选派、管理,申请人根据每年国家留学基金委的政策和部署进行申报。
(二) 学校公派:学校筹措资金资助、独立选派和管理。
(三) 自费出国:个人自费或自行联系经济资助出国研修。
三、审批与管理
(一) 教师
1、填写《广东药学院出国(境)留学人员申请表》,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按照部门发展规划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的要求提交详细的研修计划,部门同意后上报人事处,经学校审核批准方能出国留学。
2、留学人员须交留学保证金,国家或学校公派的3个月以上一年以内(含一年)交2万元人民币,一年以上交3万元人民币,学成按时回校后予以返还(不计利息);自费出国保证金参照公派出国。
3、单位公派的研修人员出国时可以向学校申请预支部分款项,留学考核合格后按学校与个人所签协议予以报销。
4、留学人员到达国外应及时购买相应的医疗与人身保险,在国外期间保持与所在部门和人事处进行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的联系。
5、努力完成出国研修计划,不得改变留学国别和身份,研修期满应立即回国返校。自费留学若确需延长留学期限,应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期限不得超过原申请期限,且只能延长申请一次。
6、返校后十天内到人事处报到,报到时提交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留学一年或一年以上者)或所在留学学校或研究机构出具的学习、研修证明(需要说明从何时至何时在何机构何专业注册学习、研修)、文凭或文凭证明。
7、回国后填写《广东药学院出国(境)留学人员考核表》并按出国前所签协议,参加人事处与所在部门组织的考核(包括提交书面研修报告,在所在部门开展相关学术报告等)。
8、不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研修以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视为旷工,并按劳动人事纪律处理。
9、出国研修教师回国后在学校工作不得少于5年,未满5年者须向学校缴纳补偿金,计算方法:(研修期间学校提供的费用总额(含所有工资、生活费、交通费等)÷5×(5-已服务年限))。
(二) 二级部门
1、各部门应将留学派出工作列为师资队伍建设中的专项任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积极鼓励教师出国进修。
2、派出部门指定一名主管领导,一名联系人,与出国研修教师以及人事处保持联系,共同督促出国研修教师完成研修计划。
3、派出部门要对留学人员在国外工作和学习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在出国教师返校后一个月内完成。
(三) 学校
1、根据国家的政策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对出国留学教师进行管理。
2、负责安排学成回国教师的工作,并积极创造更好的工作条件。
3、由人事处牵头负责留学回国教师的考核工作。
4、根据相关规定提供资助费用。
四、激励措施
(一) 出国研修的经历将作为教学科研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评聘的重要参考内容。从2012年1月1日起,在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具有出国研修经历人员。
(二) 学校鼓励教师积极申请国家公派资助出国留学,取得国家公派留学者在留学考核合格后给予2万元奖励。
五、其他
(一) 教师赴港、澳、台研修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四)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广 东 药 学 院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职工 出国 管理 规定
───────────────────────────
广东药学院办公室 2011年6月30日印
───────────────────────────
(共印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