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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学院因公护照(通行证)管理实施细则(广药〔2008〕148号)

2017-12-21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对因公护照(通行证)的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广东省因公护照管理的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因公护照(通行证)的保管

第二条 因公护照(通行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保管、层层负责”的原则,外事处/港澳台办公室统一负责广东药学院因公出国 (境)人员的因公出访证件保管工作。

第三章 因公护照(通行证)的收缴

第三条 因公出访证件的管理实行严格的签名领用登记制度。被批准出国(境)的人员,出国(境)前须亲自到外事处/港澳台办公室办理登记领取证照手续。

第四条 确因工作需耍须随时出境的人员,经校长同意,凭出国任务批件可从外事处/港澳台办公室借领其因公出访证件,但要妥善保存,严防丢失或被窃。如不再随时出境,应将因公出访证件及时上缴。

第五条 领取因公护照或因公通行证后因故未出国(境)者,应将因公出访证件及时上缴。

第六条 持因公护照或因公通行证出访者,完成出访任务后,原则上在5天内将所持因公出访证件交回外事处/港澳台办公室保管。

无正当理由拒不交回者,将提请发照机关宣布其证照作废,并在1至3年内停止为其颁发证照。

第七条 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的出国人员,在办理有关调离手续时,应将其因公出访证件交回外事处/港澳台办公室按规定销毁。

第四章 过期因公护照(通行证)的处理

第八条 对已过期的因公出访证件,由外事处/港澳台办公室安排专人登记造册,交证照核发机关销毁。

第五章 因公护照(通行证)被窃、遗失的处理

第九条 出访期间须随身携带因公出访证件并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及损毁。因公出访证件在国内被窃、遗失,当事人应立即向外事处/港澳台办公室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同时写出遗失经过和书面检査交由外事处/港澳台办公室向证照核发机关报告,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条 因公出访证件在境外被窃、遗失,当事人或团组负责人应立即向当地警方和我驻当地使领馆或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报告,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外事处/港澳台办公室报告事件详细经过,由外事处/港澳台办公室提请证照核发机关报告,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所在部门有责任协助做好因公出访证件回收与管理工作。若在因公出访证件管理方面出了问题,要按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部门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外事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6月5日制订的 《广东药学院因公护照管理实施细则》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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