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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学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广药发〔2005〕02号)

2017-12-21  点击:

为完善和规范我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工作实、作风正、素质高的干部队伍,全面推进学院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和要求

(一)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原则;

6、依法办事原则。

(二)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二、选拔任用干部的适用范围

(三)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各部、处,各校区、直属单位的处级领导干部、科级管理干部;二级学院、系、部、馆、所、中心等教学科研业务单位的行政班子正副职及相关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正副职领导干部、科级管理干部。

三、选拔任用干部的条件

(四)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高等教育事业,致力于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并做出实绩。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校、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4、熟悉高等教育的办学特点和规律,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五) 提任党政领导职务或科级管理职务的,原则上应具备下列资格:

1、提任学院机关各部、处,各校区、直属单位处级党政领导职务,由副处级提任正处级的,应当在副处级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由正科级提任副处级的,应当在正科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提任的正副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提任专业性较强的机关行政部门领导职务,可根据岗位要求提出相应的条件。

提任二级学院、系、部、图书馆、所、中心等业务单位的处级领导干部,属行政领导职务的,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职务的,其资格按提任学院机关各部、处,各校区、直属单位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资格执行。

2、提任副科级管理干部的,具备博士学位,应有1年以上工作经历;具备硕士学位,应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应有4年以上工作经历;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应有6年以上工作经历;由专业技术岗位转到党政工作岗位的,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提任正科级管理干部的,原则上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在副科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由专业技术岗位转到党政工作岗位的,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以上。

政治辅导员的定级按中央及省的有关文件执行。

3、处以上领导干部的任职年龄,原则上至少能任满一届。属新提任的领导干部,男同志不超过56周岁,女同志不超过51周岁。

续任的领导干部,任期届满,能再任满一届才达到退休年龄的,经考核组织认定合格,可继续聘任。任期届满,不能再任满一届,但仍未达到退休年龄,属专职党政领导干部的,原则上改任相应级别的非领导职务,直到退休年龄;属非专职党政领导干部的,原则上不再担任领导职务,也不保留其行政级别待遇,可担任教学科研等业务类工作,直到退休年龄。

担任二级学院、系、部、图书馆、所、中心等业务单位行政领导职务的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女同志,其任职年龄可放宽到60岁,但必须能任满一届。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不保留其行政级别待遇,可担任教学科研等业务类工作,直到退休年龄。

4、科级管理干部的任职年龄,属新提任的科级管理干部,男同志年龄不超过57周岁,女同志不超过52周岁。

5、身体健康。

6、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但应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四、选拔任用干部的程序

(七)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程序包括: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党委讨论决定、公示、聘任或任命。

五、民主推荐

(八)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都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九) 干部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进行推荐。

(十) 民主推荐的组织、程序和参加人员范围:

1、处级干部换届,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名册,提出有关要求;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对推荐票进行统计分析;向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民主推荐机关各部、处,各校区、直属单位处级领导干部,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为:学院机关各部、处,各校区、直属单位副科以上干部、正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院工会负责人、各民主党派负责人和二级学院、系、部、馆等业务单位处级领导干部。

民主推荐各二级学院、系、部、馆等业务单位处级领导干部,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为:被推荐人选所在单位的全体教职员工。

处级干部个别提拔任职,包括个人向组织自荐或推荐任职人选和组织推荐任职人选,必须填写《干部推(自)荐表》,经组织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推荐的组织、程序和参加人员范围等,参照上列处级干部换届民主推荐的规定执行,其中民主推荐机关各部、处,各校区、直属单位正处级领导干部,被推荐人选属机关各部、处,各校区、直属单位的,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为:机关各部、处,各校区、直属单位副科以上干部;民主推荐机关各部、处,各校区、直属单位副处级领导干部,被推荐人选属机关各部、处,各校区、直属单位的,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为:被推荐人选所在部、处、校区、直属单位的全体人员。部、处、校区、直属单位人员较少的,可扩大到推荐人选所在党支部涵盖的单位的全体人员。民主推荐机关各部、处,各校区、直属单位处级领导干部,被推荐人选属二级学院、系、部、馆等业务单位的,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为:被推荐人选所在单位的全体教职员工。

2、科级管理干部的提任,被推荐人选属机关各部、处,各校区、直属单位的,民主推荐由推荐人选所在的各部、处,各校区、直属单位负责人组织主持,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是:推荐人选所在机关各部、处,各校区、直属单位的全体人员;机关各部、处,各校区、直属单位人数较少的,可扩大到推荐人选所在党支部涵盖的单位的全体人员。推荐人选属二级学院、系、部、馆等业务单位的,民主推荐由推荐人选所在单位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主持,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是:二级学院、系、部、馆等业务单位管理机构全体人员和教研室、党支部负责人。单位人数较少的,可由全体教职员工参加。

(十一) 民主推荐结果的运用。

民主推荐的结果是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1、提任处级领导干部,在民主推荐基础上,根据任职职级分别征求分管院领导、机关部门或校区责任人或二级学院、系、部等业务单位党政负责人的意见,由组织部召开部务会进行酝酿和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

2、提任科级管理干部,在民主推荐基础上,由被推荐人选所在单位提出提任意见或被提任人选的建议名单,报学院党委组织部。

学生政治辅导员在业务上接受学生工作部(处)的指导,人事行政上接受二级学院、系、部和校区(中山校区)的领导。其定级在民主推荐基础上,由所在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提出提任意见,报学院党委组织部。组织部同时征求学生工作部(处)、团委的意见。

3、学院党委书记办公会议根据党委组织部汇报的民主推荐等情况,对考察对象建议人选进行酝酿,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干部换届,推荐票未达到30%的,在得票靠前人选中进行再推荐或确定考察对象人选。

个别提拔任职,会议推荐票或个别谈话推荐赞成票靠前的,可作为考察对象初步人选。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拟提拔任职人选,所推荐人选在其本人所在单位进行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赞成人数在前3名的,才能列为考察对象初步人选。

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经民主推荐已列为考察对象,但未得到提拔使用的,在一年内可不经民主推荐,再次按有关程序确定为考察对象。

六、考察

(十二)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十三) 考察领导干部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十四) 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组织考察组;

2、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3、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4、实施组织考察。可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5、写综合考察材料,分析考察情况,提出干部任用的建议方案,向学院党委书记办公会议汇报。

(十五) 考察二级学院、系等业务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1、分管、联系考察对象所在二级学院、系等业务单位的学院领导班子成员;

2、考察对象所在二级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3、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支部书记;

4、考察对象所在教研室主任及相关教研室主任;

5、考察对象所在教研室的教师代表;

6、部门工会主席;

7、办公室主任;

8、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十六) 考察机关部门、校区办领导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1、分管、联系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学院领导班子成员;

2、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领导成员;

3、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各科室负责人

4、与考察对象所在部门有工作联系,了解情况的相关部门负责人;

5、其他有关人员。

(十七) 考察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应当听取纪委、监察部门的意见;对学院机关单位的处级干部,还应当听取机关党总支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由组织部门委托审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十八) 干部考察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

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考察组成员要在考察材料上签名。

(十九) 考察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写出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其内容包括:

1、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和主要特长;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考察结束后,要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对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的档案。

(二十)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党委组织部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反馈。

七、酝酿与讨论决定

(二十一)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科以上干部的任免,由学院党委会议集体作出决定。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暂缓表决。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学院党委一般在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定期讨论干部的选拔任用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和特殊情况,党委可随时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二十二) 党委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3、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二十三) 院长助理、党委组织部长、纪委副书记、人事处长、财务处长、监察(审计)处长等职务的干部任免,经党委讨论决定后,需报省委教育工委审核。

八、任职

(二十四) 实行党政科以上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新提拔任用的党政科以上干部,在院党委讨论决定之后、下发任职通知之前,应在学院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平级调动除院长助理、组织、人事、纪检、财务、监察等岗位的处级领导干部外,一般不公示。

(二十五) 职务任免发文。科级以上党政干部的任免,由学院党委发文,组织部负责拟稿,学院党委书记签发。行政干部由院长签发聘书。

干部的任职时间以学院党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十六) 对决定任用的处级领导干部,由分管、联系处级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学院领导或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并将考察意见向本人反馈。科级干部由党委组织部或指定专人负责谈话和反馈意见。

(二十七) 到任和工作交接。职务任免发文后,新任干部应尽快到 任,并由组织部协同分管、联系的学院领导到有关单位宣布任免决定;到任和离任者均应及时做好交接工作,不得影响工作的正常运作。

九、实行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新提任非选举产生的科级以上党政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享受现职待遇。试用期满,经考核认定为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试用期计入任期时间,不再另发文,在原任命书中写明“经考核合格,正式任职”,并盖章装入个人档案。经考核认定为不胜任现职的,免去试用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选任制干部和其它不适宜实行试用期制的干部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任职手续,不实行试用期制,但任职一年后也要进行考核,经考核不胜任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免职手续。

十、实行干部任期制

由学院委任和聘任的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届任期4年,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2届。领导干部统一换届后,个别提拔的干部不单独计任期,其换届与统一换届同时进行。

选任制领导干部,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正、副书记的产生和任期,按党章规定执行;院团委正、副书记的产生和任期,按团章规定实行;院教育工会正、副主席的产生和任期,按工会章程规定实行。

十一、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二十八) 学院对干部在任期间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度。

⑴ 处级干部上岗后一个月内书面提出任期目标,明确岗位责任范围,内容包括届中、届满目标,岗位现状评价,具体措施,经单位和分管领导审定签署意见后报组织部备案,由学院颁发聘书,签订任期目标责任协议书。党委根据干部的任期目标责任进行管理、监督和考核,确定干部的进退去留;责任人在职责权力范围内根据目标履行职责,承担义务,享受权利;责任人必须定期汇报目标落实情况。

⑵ 科级干部在任期间,由单位责任人向其提出岗位目标和责任范围。

⑶ 各级干部要重视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理论和专业水平。提任处级干部或在任期内,要联系工作实际,在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1-2篇文章,或直接参与学院有关制度、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上报材料的起草等。

提任科级干部或在任期间内,要在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1-2篇文章,或每年向所在单位提交论文一篇。

各级干部须参加继续教育,每年至少获得10个学分(以每次党政辅导报告、业务讲座等为两个学分)。干部学习培训的具体考核办法见《广东药学院干部学习培训学分制试行办法》。

(二十九) 为保证目标责任的落实和权力的合理运用,应健全民主集中制,建立监督检查小组,防止个人专断。

十二、实行干部考核制度

(三十) 处级领导干部考核,分试用期满考核、年度考核、届中和届满考核。考核工作必须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所任职务要求及任期目标责任等,全面考核其德、能、勤、绩、廉,并注重考核工作的实绩。

考核采取包括在一定范围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座谈会等方式。考核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并向主管领导和本人反馈。

科级干部的考核,由所在单位责任人定期检查岗位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

(三十一) 干部考核情况应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不胜任岗位工作,在年度考核或届中、届满考核中,不满意票达三分之一以上,经组织鉴定不称职者,处级领导干部予以调整工作或通报、降职、辞职、免职,所享受待遇按新的岗位职务相应待遇执行,不保留原有待遇;科级干部属第一次的给予诫勉,连续两次则予以调整工作或降职、辞职、免职。考核后需提拔或免职的,按干部任免程序办理手续。

干部考核的具体办法见《广东药学院干部考核试行办法》。

十三、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三十二) 遇有下列情况,可以通过公开竞争择优选拔人选:一是职位出现人员空缺;二是机构调整、重组或现有人员超出职数限额,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或分流的;三是按规定进行岗位轮换,有必要通过竞争确定有关职位人选的;四是其他需要进行竞争上岗的。

实行竞争上岗的职位层次、职数以及具体范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及组织部门确定。

(三十三)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是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院内部进行。

(三十四) 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确定干部人选,其过程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1、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2、推荐、自荐与资格审查;

3、民主测评;

4、演讲答辩;

5、确定考察对象与组织考察;

6、党委讨论决定;

7、公示与任免。

(三十五) 根据学科建设的需要,对学术水平、专业性要求高的领导职务人选,可采用领导或专家学者推荐提名,或在校内外以至国外(境外)公开招聘等方式,吸引优秀人才,经组织考察后,由党委讨论决定委任或聘任。

十四、交流、回避

(三十六)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轮岗制度。

1、交流轮岗的主要对象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在管钱、管人、管物等权利比较集中的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轮岗的。

2、交流轮岗的重点是党政专职领导干部。在同一处(室)担任处长(主任)5年以上,或在同一处(室)工作或任非领导职务10年以上的,或负责管钱、管物、管人、管项目、招工、招生和执法、执纪、监督部门的主办、审批工作满5年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应轮换岗位。

(三十七)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三十八)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十五、免职、辞职、降职

(三十九) 党政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3、出国出境、外派(借)、下派地方挂职锻炼等原因,需离开工作岗位一年以上的(经党委讨论因工作需要保留职务者除外);

4、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四十) 实行党政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1、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2、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交所在二级单位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并由二级单位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党委组织部,提交院党委讨论审批。党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1) 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2) 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3) 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3、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重大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领导职务。

4、责令辞职,是指学院党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

(四十一)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四十二) 干部涉及以上各类辞职、降职的,其办理程序按省委组织部《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实施办法》执行。

(四十三)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十六、纪律和监督

(四十四) 选拔任用党政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2、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方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3、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4、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5、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

6、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7、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离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8、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9、不准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10、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四十五)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或者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四十六)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十七) 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举报、申诉。

(四十八) 建立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人事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

(四十九)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五十) 实行处级以上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由学院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由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提出,学院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十七、企业性质单位的干部管理

(五十一) 学院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进展情况,制定对后勤集团、企业干部管理的规定。

1、管理体制。后勤集团、门诊部等企业性质单位的管理干部要与现行行政管理干部体制相分离,原则上取消行政级别,实行分层管理。

2、聘任方式。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方式进行选拔,并实行聘任制和任期制。后勤集团正副总经理、门诊部正副主任等每届任期4年,连续聘任不超过2届(8年)。后勤集团各中心主任每届聘期2年,连续聘任不超过3届(6年)。

3、岗位行政职级问题。原定有行政级别的干部,其行政级别保留在本人档案,任职期间按所在岗位享受相应待遇。考虑到学院发展和后勤改革的实际,在改革过渡期的一段时间内,后勤集团负责人、各中心主任以及门诊部负责人的定级问题,采取档案定级办法解决。

新任各中心主任原则上不定行政级别,任职期间按所在岗位享受相应待遇;学院后勤等企业性质单位的干部调入机关或其他部门的,恢复其原有行政级别;学院后勤等企业性质单位的干部退休后,属保留档案行政级别的,按档案行政级别享受待遇,否则按办理退休手续时所在岗位确定。

(五十二) 附属第一医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由学院党委按本办法进行选拔任用;附院的中层干部由附属医院自行选拔任用,其中人事、财务报学院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十八、职级的重新确定

(五十三) 职级的重新确定,是指转业军人和在原单位定有行政级别的干部调入本院机关或党政管理岗位工作的,学院对其职级进行重新确定。

对转业军人,按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职级的重新确定。

对原有行政级别的干部,调入本校机关或党政管理岗位工作应一年以上,符合我院干部任职条件;年度考核称职以上;本单位民主测评三分之二以上群众认可。

属于任职的必须通过正常的选拔任用干部的程序进行。

十九、其它

(五十四) 学院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五十五)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五十六) 本办法自学院党委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一条:广东药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广药〔2007〕76号) 下一条:广东药学院学生转学实施细则(广药〔20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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