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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科大学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广药大〔2016〕56号)

2017-12-21  点击:


为进一步加快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的步伐,充分利用国内外高层次人才资源,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各项事业的发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引进对象

本办法所称人才柔性引进,是指不受国籍、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在人才流动中的制约,在不改变人才与原单位人事关系的前提下,适应我校实际发展需要,契约管理的人才引进方式。包括名誉校长(院长)、名誉(特聘)教授、客座教授。

二、原则和说明

1.按需引进。引进人员是能对我校学科建设、青年教师培养、教学科研工作产生重要作用的高水平专家、学者。

2.在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院(部、所、中心)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协作,建立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有效机制。

三、引进方式

1.长期非全职工作。有时间和能力进行兼职的高层次人才,以合同约定的方式,联合进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方面工作,兼职为我校服务。

2.短期项目合作。以完成某项目为期限,承担课题研究,以我校为第一作者单位发表论文,与我校联合申报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和相关科技奖励及完成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四、基本条件

1.名誉校长(院长)、名誉(特聘)教授要求符合《广东药科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中的第二层次或以上;

2.客座教授要求在高校、研究院所、知名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工作,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职务,国外聘任者应具有助理教授以上职位,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并在某一专业领域取得重大成就,有较高知名度,或者在所从事的行业领域中有较高社会影响力;

3.学风严谨、品德良好,具备敬业、创新、协作精神;

4.热心教育事业,对推进我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服务社会等方面能发挥重大作用和作出实质性贡献;

5.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应岗位。

五、工作职责

(一)名誉校长(院长)工作职责

1.不占学校(学院或科研机构)领导班子人数,不参与领导班子分工,不参与日常管理工作,但具有日常管理建议权、学科发展评议权和高层次人才推荐权;

2.对学校(学院或科研机构)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等给予咨询和指导;支持学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工作;

3.可以根据学校的邀请,承担一定的研究生培养指导工作;

4.每年来校作不低于1次学术讲座或参加学校的重大活动。

(二)名誉(特聘)教授工作职责

1.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等给予咨询和指导;

2.向学校推荐高层次人才,支持学校的人才储备和人才引进工作;

3.可以根据学校的邀请,承担一定的研究生培养指导工作;

4.每年来校作不低于1次学术讲座或参加学校的重大活动。

(三)客座教授工作职责

1.能够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产学研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可以根据学校的邀请,承担一定的研究生培养指导工作;

3.每年来校作不低于1次学术讲座或参加学校的重大活动。

六、引进待遇

(一)名誉校长(院长)、名誉(特聘)教授,以我校《广东药科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中各层次人才引进待遇为基础,规定以下待遇标准:

1.名誉校长(院长)

(1)符合《广东药科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中第一层次的每年补贴10万元,另外,按照月薪10万的标准根据实际来校工作天数计算工作补贴;

(2)符合《广东药科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中第二层次的每年补贴5万元,另外,按照月薪5万的标准根据实际来校工作天数计算工作补贴;

(3)工作补贴的发放可以按年或按聘期发放。

2.名誉(特聘)教授

(1)符合《广东药科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中第一层次的按照月薪10万的标准根据实际来校工作天数计算工作补贴;

(2)符合《广东药科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中第二层次的按照月薪5万的标准根据实际来校工作天数计算工作补贴;

(3)工作补贴的发放可以按年或按聘期发放。

(二)客座教授不设固定工作补贴。教授来校工作期间的工作补贴由各聘任部门负责。

聘期内,学校为短期到校工作的柔性引进人才免费提供临时住房并配备必要的设施;柔性引进人才以我校名义取得的各类成果的奖励标准与我校在职员工相同;柔性引进人才从原单位到我校从事科研、教学所发生的差旅费由学校按合同及财务管理规定报销。

七、引进程序

1.名誉校长(院长)由学校或学校委托相关部门根据学校(学院)发展的需要提出拟聘人选,填写《广东药科大学聘任名誉校长(院长)审批表》,并附拟聘人员相关业绩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提前2周报学校人事处。名誉(特聘)教授、客座教授由聘任部门根据教学、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和聘任条件提出拟聘人选,分别填写《广东药科大学聘任名誉(特聘)教授审批表》、《广东药科大学客座教授审批表》, 并附拟聘人员相关业绩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由聘任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提前2周报学校人事处。

2.学校人事处负责拟聘人员的资格审核工作,其中拟聘境外人员需先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

3.名誉校长(院长)、名誉(特聘)教授的聘用需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客座教授的聘用需经人事部门主管校领导审批通过。

4.学校或学校委托聘任部门举行聘任仪式,签订相关协议,并颁发聘书。

八、柔性引进人才管理

1.柔性引进人才受聘为我校工作期间,日常管理归相关院(部、所、中心)负责。管理规定参照《广东药科大学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执行。

2.柔性引进人才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遵照所签的合同为学校服务,并享受相应的权利和待遇。

3.柔性引进人才在合同执行期内,以我校名义承接的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及专利归我校所有,受聘人员不得泄露和私自转让。

4.聘期内,若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全面履行,或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原签订的合同中某些条款已不适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聘用合同。

5.柔性引进的受聘人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聘期内,因受聘人原因,受聘人员无法履行合同及职责;

(2)受聘人员严重失职,对学校造成重大损害。

(3)聘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

(4)出现合同约定的解聘情况。

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受聘人员可随时通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1)因聘用单位原因,受聘人员无法履行合同及职责;

(2)聘用单位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3)聘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侵害受聘人员合法权益。

7.柔性引进人才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8.聘期未满解除合同,聘用方或受聘方均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九、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相关文件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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