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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 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广药大〔2018〕16号)

2019-10-17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结合广东药科大学改革与发展需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是广东药科大学举办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承认学历的函授、业余及自考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

第三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二) 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成绩平均达70分以上(含70分),补考课程科目少于4门(不含4门),毕业论文成绩在70分以上(含70分),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参加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省统一考试成绩及格者。

第四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二)在毕业当年不符合授予条件,没有获得学士学位者,毕业以后一律不再补授。

(三)因其它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认为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五条 评定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等有关资料,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名单递交给相关二级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各学位分委员会安排论文指导老师进行毕业论文指导。

(二)各二级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安排论文评阅老师进行论文评阅。

(三)各二级学院学位分委员会组织论文答辩。

(四)继续教育学院汇总各二级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名单,并向学校学位委员会推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的名单进行全面审议,并以表决等规范有效方式通过。

(五)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名单按照有关程序制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六条 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如存在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资格;已获学士学位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七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从颁布之日起执行,自2018级及以后学生开始实施。原实施细则(广药〔2005〕10号)相应废除。

上一条:广东药科大学党委全委(常委)会议事规则(修订)(广药大党发〔2018〕46号) 下一条:广东药科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广药大〔2017〕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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