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党对学校的领导,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制度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议事决策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重大事项决策应当遵循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涉及师生重大利益的,应当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坚持依法治校,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和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 部署落实上级组织和学校党委的决定。
(二) 组织拟订学校章程;组织拟订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基本思路、目标定位、总体发展规划和综合改革方案。
(三) 组织拟订学校人才培养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教育教学管理基本制度和重要改革方 案。
(四) 组织拟订学校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发展规划、团队建设与组织设置、考核评价与激励引导等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改革方案。
(五) 组织拟订学校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学科专业布局调整方案。
(六) 组织拟订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人才引进与培 育、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薪酬待遇与考核管理等人事管理基本制度和重要改革方案。
(七) 组织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内部组织机构目标任务考核管理办法、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大额资金使用方案以及其他行政管理中的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改革方案。
(八) 组织拟订学校对外交流合作的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合作项目。
(九) 研究审议学校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及校内群团组织和师生员工的提案与建议;审议确定行政职能部门、二级单位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报告。
(十)讨论决定招生考试、教育教学管理、学生学籍管理与奖励处分,教职工聘任与解聘、考核与管理、奖励与惩处,教师和学生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的具体规章制度和事 项。
(十一)讨论决定资源配置与条件建设、团队组建与项目培育、考核管理与成果奖励,学科专业重点建设、资源配置、绩效考核与动态调整等方面的具体规章制度和事项。
(十二)讨论决定财务、后勤、基建、资产、产业、安保、图书、档案、网络、医疗、附校等工作中的具体规章制度和事项。
讨论决定年度预算中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工程等投资项目(含贷款或引资建设项目)、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采购或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资金运行,使用年度预算中机动经费10万元以上的支出,未列入年度预算的临时性特殊项目单项超过10万元的支出,年度预算项目追加投资超过10万元的支出。
(十三)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和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工会负责人等列席会议。
根据学校实际,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可以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参会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会议成员到会方可召开。校长办公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归纳总结并作出决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校长办公会议成员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意见形式表达。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讨论通过。在讨论有关事项时,应当先由分管校领导报告情况,必要时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作辅助性说明,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会议对有重大分歧的事项,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充分调查和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决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会议召集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在召开时间上应当有效衔接。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重要情况,来不及召开校长办公会议的,校长或被委托的副校长可临机处理, 事后应当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并予以确认。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题主要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提交校长确定。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当在会前听取党 委书记的意见。在会前沟通酝酿时有较大分歧的议题应当暂缓上会。
第十四条 学校职能部门可以提出议题,但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并明确签署提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意见。涉及多个单位的议题,相关单位应当事先沟通,向各自分管校领导请示后可单独提议或共同提议。
第十五条 议题提出须遵循“重要、必要、成熟”的原则。
(一)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岗位职责,积极主动开展工作,认真履职尽责,敢于担当,凡在职责和制度规定范围内可以决定或协调解决的问题,不提交会议讨论;各单位能通过正常行文或经负责同志会签决定的问题,不提交会议讨论。
(二) 分管校领导和相关单位应当针对议题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并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建议,确保议题成熟。对学术性方面的事项,应当经过学术委员会审议或提出咨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属于学校专门领导小组、委员会职责范围的议题,应当先通过专门领导小组、委员会讨论,提出明确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六条 会议原则上须围绕原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 动议。遇到紧急、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增加议题的,应当征得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同意。
第五章 会务工作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校长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主要包括议题及其材料的收集汇总,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的制发以及有关材料归档等。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联合召开的,会务工作分别按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要求分开进行。
第十八条 除通报性事项外,校长办公室应当提前将议题和会议材料送达与会人员;对特别复杂和重要的议题,分管校领导或相关单位应当提前向与会人员通报议题内容和拟处理方案,以便与会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第十九条 议题材料一般应当包括汇报要点、需决定的事项以及处理建议或方案;重要议题材料应当包括问题由来(背景)、需决定的事项、建议解决方案或倾向性意见及其依据。重要议题一般应当提出两个以上的决策方案或意见,并有每个方案或意见的利弊分析。
第二十条 会议要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具体事项明确、决策范围明确、决策形式明确、决策程序明确、检查考核人和责任追究办法明确。会议记录要将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工作时效等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 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六章 决策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议,要印发会议纪要,分别由行政领导班子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上级组织或学校相关会议未改变或撤销该决定之前,必须执行并以集体的决定对外表态。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纪检监察部门对决策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纠正建议。
第二十三条 对不履行会议决定的,个人决策又未事后报告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造成错误决定的,执行 时发现可能造成损失又未及时报告的,以及其他因违反有关 规定造成失误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会议与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会议纪律,严守保密制度,按照规定应该保密的讨论发言、表决、决议等,一律不得对外泄露。
第二十五条 对会议决议有异议的,可提出复议。对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策,如需复议,须有1 名以上校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动议,及时向校长报告,并在会前征得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会议的人员同意方可复议。
复议一般在下一次会议召开前提出。决策复议期间,按原决定继续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广东药科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广药大党发〔2017〕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