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管理
学校规范性文件库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范性文件管理 >> 学校规范性文件库 >> 正文

广东药科大学科学研究奖励办法(广药大〔2017〕100号)

2018-01-16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教学、科研人员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加强人才培养,推进和提升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水平,提高我校科技创新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促进全校科技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种类包括:科研项目奖励、科研成果奖励等方面。

第三条 科研奖励经费由学校专项划拨,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

第四条 科研奖励工作由科技处组织实施。

第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我校承担或联合承担的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项目、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政府所属的协会(学会)基金项目、各级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开放基金,以及我校作为合作单位承担的上述来源的项目。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除了各级各类国际组织、国家政府机构的立项课题和学校科研基金项目之外的课题,主要是指与企事业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并由企事业单位投入经费的课题。

第二章 科研项目奖励

第六条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牵头单位)、国家杰出青年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群体项目、重大项目及相当级别项目,奖励每个项目50万元。

第七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的重点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重点专项及相当级别项目,奖励每个项目30万元。

第八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的面上项目及相当级别项目,国家重大专项子课题、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研究团队及相当级别的项目,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含主任基金、小额资助项目、专项项目等),每个项目奖励3万元。

第九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教育部等科研基金项目及相当级别项目,按到帐经费的12%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条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及相当级别项目,按到帐经费的10%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及厅局级科研项目,按到帐经费的8%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二条 以上纵向项目的第一承担单位必须是广东药科大学。

若广东药科大学为非第一承担单位,则根据每个项目实际发生的到帐经费额分别给予3%(20万元以下)、4%(20-50万元)、5%(50万元以上)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立项无资助项目的不予奖励。

第十三条 横向合作项目,按个人年到帐经费额的不同分别给予3%(20万元以下)、4%(20-50万元)、5%(50万元以上)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三章 科技成果奖励

第十四条 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各级科研成果奖,每项按以下奖励: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500万元。

(二)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400万元、二等奖150万元。

(三)“何梁何利奖”、“孙治方奖”、全国创新争先奖奖牌奖(团队负责人)及奖章奖:150万元,全国创新争先奖奖状奖:80万元。

(四)中国专利奖:金奖135万元、优秀奖80万元。

(五)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类、人文社科类)、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25万元、三等奖13万元。

(六)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40万元、二等奖20万元、三等奖10万元。广东省专利奖:金奖40万元、银奖20万元。

(七) 具有推荐国家奖资格的国家级一级学会奖:一等奖40万元、二等奖15万元(备注:若该学会设置特等奖则按一等奖奖励,其他等次以此类推)。

(八)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 15万元、二等奖8万元、三等奖4万元。广州市专利奖:金奖15万元、银奖8万元。

上述第2-5条,若我校为第二至五参加单位,则按相应等级的30%给予奖励;第6-7条,若我校为第二至第三参加单位,则按相应等级的20%给予奖励;第8条,若我校为第二参加单位,则按相应等级的10%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国家专利证书或者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按类型每项奖励:

(一) PCT专利: 2万元。

(二) 欧、美、日专利:3万元/项,其它国家专利:2万元/项,奖励国家最多不超过三个。

(三)发明专利: 1万元

(四)实用新型专利: 0.35万元

(五) 外观设计专利: 0.10万元

(六)计算机软件登记:0.10万元

第十六条 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临床批件、新药证书,按照不同类型、级别给予奖励,每项奖励:

(一)新药证书(化学药):

I. 315万元

II. 100万元

III. 40万元

IV. 25万元

V. 15万元

VI. 5万元

(二)新药证书(中药):

I. 315万元

II. 100万元

III. 40万元

IV. 35万元

V. 30万元

VI. 20万元

VII. 15万元

VIII. 10万元

IX. 5万元

(三)新药证书(生物药):

I. 315万元

II. 100万元

III. 40万元

IV. 35万元

V. 32万元

VI. 30万元

VII. 28万元

VIII. 25万元

IX. 22万元

X. 20万元

XI. 15万元

XII. 13万元

XIII. 10万元

XIV. 8万元

XV. 5万元

临床批件按相应新药证书级别给予50%奖励,当该成果进一步获得新药证书时,再奖励50%。若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按30%发放。

第十七条 成功申报各级重点平台,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类平台:国家实验室500万元、国家重点实验室300万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200万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0万元。

二类平台: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点实验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重点实验室、教育部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教育部粤港澳联合实验室、科技部国际合作基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100万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含中医药科研三级实验室) 70万元。

三类平台: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广东省国际合作基地:60万元。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广东省工程实验室、广东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30万元。

四类平台:广州市重点实验室、广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广州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广东高校重点实验室、广东高校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广东省普通高校国际暨港澳台合作创新平台、广东普通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20万元

第十八条 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

(一)在Science、Nature、Cell 刊物全文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200万元。

(二) 根据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发布的各学科SCI期刊分区表对SCI论文进行奖励:

SCI 1区(大类)论文奖励基础奖金每篇5万元,论文影响因子小于3,每增加1分奖励金额增加0.5万元;论文影响因子大于等于3,小于10,每增加1分奖励金额增加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论文影响因子大于等于10,每增加1分奖励金额增加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SCI 2区(大类)论文奖励基础奖金每篇为3万元,论文影响因子每增加1分奖励金额增加0.5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SCI 3区(大类)论文奖励金额每篇为1.5万元。

SCI 4区(大类)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收录及《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奖励金额每篇为0.5万元。

(三)《工程索引》(EI)、《科学与技术国际会议论文集》(ISTP)和《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

(四)《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论文,中文核心期刊(北大)及广东药科大学学报发表的各类基金项目论文每篇奖励0.07万元。

(五)发表论文的SCI期刊分区和影响因子按发表论文当年度公布的数据计算。

(六)共同第一作者以排名第1位的计算,共同通信作者以排名最后1位的计算;导师指导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时,导师视为第一作者。若我校排名为非第一单位,则不奖励。

(七)每位教职工每年获得的论文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发表在Science、Nature、Cell的论文不受此限制)。

第十九条 学术著作按照出版社的级别和著作的类型进行奖励。著作者按主编单位、副主编单位二个层次划分,若未明确划分的,可以此作为参照;若主编有二个以上,我校为第二主编单位,则按第一主编单位的70%奖励。

(一)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出版、或由国家著名出版社(如科学出版社、人民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我校为主编单位的每本奖励1.0万元、我校为副主编单位的每本奖励0.5万元。

(二) 由其它出版基金资助公开出版、或由行业部门出版社(如高等教育出版社)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我校为主编单位的每本奖励0.4万元、我校为副主编单位的每本奖励0.3万元。

(三) 由地方出版社(如广东人民出版社)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我校为主编单位的每本奖励0.3万元、我校为副主编单位的每本奖励0.2万元。

(四) 由其它出版社(如某学校出版社)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我校为主编单位的每本奖励0.15万元、我校为副主编单位的每本奖励0.07万元。

(五) 各类教材、科普书籍、习题集、论文集不属此奖励范围,再版、多版、修订版等不重复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科研工作量(科研分)不再对应于奖金。

第二十一条 如果涉及学术不端、不能完成科研项目或者项目被终止的,将追回全部奖金。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广东药学院重大科研项目、成果和重点实验室经费配套及奖励条例(试行)(广药广药〔2014〕15号)》、《广东药学院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广药〔2014〕12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广东药科大学辅修专业及双学位管理办法(广药大〔2017〕117号) 下一条:广东药科大学报销管理规定(广药大〔2017〕98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