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管理
学校规范性文件库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范性文件管理 >> 学校规范性文件库 >> 正文

广东药科大学辅修专业及双学位管理办法(广药大〔2017〕117号)

2018-01-16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跨学科专业人才的需求,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与竞争能力,让学有余力的学生能更充分利用学校的教育资源,掌握更多的知识和技能,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决定在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实行辅修专业、双学位制度,本科生可以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选修辅修专业或双学位。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专业是指在本科学习阶段,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另一专业的课程,达到辅修培养计划要求者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辅修试点专业有:市场营销专业和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

第三条 双学位是指在本科学习阶段,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另一学科门类专业的课程,达到双学位培养计划要求者可获得另一个学科门类专业的学士学位证书。双学位试点专业有:市场营销专业和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

第四条 辅修专业或双学位面向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生。学生只能修读一个辅修专业或一个双学位专业。

第二章 学习年限与培养要求

第五条 辅修专业及双学位的学习从二年级第一学期开始,学习期限最迟截止到主修专业毕业后一年。

第六条辅修专业及双学位按学分制管理。辅修专业培养方案原则上由该专业的主要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组成,一般设置25学分左右。双学位培养方案原则上由双学位专业的主要学科基础课、专业课、实践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组成,一般设置50学分左右。

第七条 辅修专业及双学位的教学管理纳入学校本科教学管理体系,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开设辅修专业或双学位的学院(下称开设学院)应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比照该专业本科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制订辅修专业及双学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经教务处核准后实施。

第三章 报名及录取

第八条 报名条件

(一)普通全日制在校本科一年级学生,其中,修读双学位专业与主修专业应所属不同学科门类。

(二)一年级第一学期主修专业全部课程考试合格。

(三)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第九条 审核及录取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广东药科大学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申请表》,经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审核盖章后,交开设学院。

(二)开设学院初审名单报教务处复审,通过者为该年度拟招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位的学生,由教务处公布录取名单并由学院发放录取通知书。

(三)学生收到录取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学费,持缴费凭证到开设学院注册,未按期缴纳学费视为自动放弃修读资格,不再予以注册。

(四)注册结束后,开设学院将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位人数不少于15人时原则上单独开班,少于15人时可随已有课堂跟班修读或取消开办。单独开班的课程一般安排在周末或平时的晚上进行。

第十一条主修专业课程与辅修专业或双学位课程教学要求相同或更高,且主修专业课程学分不少于辅修专业或双学位课程学分,可以申请免修,经课程相关学院审核后,其主修专业课程学分允许冲抵相应的辅修专业或双学位课程学分。辅修专业或双学位在读学生免修课程总数不超过3门,在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办理免修手续。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位资格,由开设学院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并报教务处备案。

(一)辅修或双学位课程补考不及格者;

(二)一学期内同时有2门辅修专业或双学位课程不及格者;

(三)累计超过12学时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无故不参加辅修专业或双学位教学活动的;

(四)超过规定期限未缴费注册且无正当理由的;

(五)有受处分记录的。

第十三条被取消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位资格学生已修完成课程所取得的学分,可申请计为主修专业公共选修课的学分。

第五章 成绩管理与证书颁发

第十四条学生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位的课程考核成绩单独记载,由开设学院负责管理,待学生修读完毕,将成绩单制作一式三份,分别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档案室,并交学生本人一份。辅修专业或双学位关于课程考核、补考、缓考、成绩记载的规定与主修专业相同。

第十五条辅修专业或双学位学生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后:1.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辅修专业规定的课程,取得相应学分,可颁发辅修专业证书;2.获得主修专业学位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双学位规定的课程,取得相应学分,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颁发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参加辅修专业或双学位学习的学生,应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缴纳相关学习费用,每学年开课前由财务处统一收费。收费标准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7〕186号)的有关规定,学费按以下公式计算:学费标准=第二学位(或第二专业、辅修专业、复读专业)所需学分×该专业学年学费标准×学制÷该专业毕业应完成的学分总数。收费方式以学年为单位,按修读学分收取学费。

第十七条 经费的分配方法:为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及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行,所收费用按以下规定进行分配和使用:

(一)若报读人数(以最终成功缴费为准)少于30人(含),所收费用15%归学校,5%归教务处教学管理,80%归二级学院。

(二)若报读人数(以最终成功缴费为准)不少于30人,所收费用25%归学校,5%归教务处教学管理,70%归二级学院。

(三)学院所得费用,主要用于辅修专业及双学位班的课时酬金、管理费、耗材费、支付其他的管理费用及酬金等。

(四)学院按实际招生数自主提成经费。

第十八条参加辅修专业或双学位学习的学生因故未能完成所修学分,所收学费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0〕186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广东药学院辅修双学位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广东药科大学本科生转学 实施细则(修订)(广药大〔2017〕118号) 下一条:广东药科大学科学研究奖励办法(广药大〔2017〕100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