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考风、学风和校风,维护学校考试的公平、公正,提升学生道德素质和倡导诚信,规范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广东药科大学学籍,在校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三条 对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合法、适当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考试违规行为的事实、情节及后果相当。
第四条 学生对学校所给予的处理,享有陈述权、申诉权。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违规分为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学校的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企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六条 对学生考试违规的纪律处分分为:
(一) 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学生有以下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二)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进入考场参加考试或者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三)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私自调换座位;
(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或者在试卷、答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互借考试用品或者自带草稿纸;
(七)在考场或考场外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八)其他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
第八条 学生有以下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二)擅自以各种手段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三)他人强拿自己试卷未及时向考试工作人员报告;
(四)其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考试作弊的行为。
第九条 学生有以下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参加考试;
(二)事先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图表等材料抄写在桌面、座位、身体上或者其他可以看到的地方;
(三)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考号)等信息;
(四)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五)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
(六)相互核对试题答案;
(七)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其他考试材料;
(八)考试过程中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暂时离开考场,但在考场外观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或者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
(九)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的作弊行为。
第十条 学生有以下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电子设备存储、发送、接收以及上网搜索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三)考试结束前在考场外使用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给他人发送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
(四)以不正当手段私自更改课程考核成绩;
(五)其他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严重作弊行为。
第十一条 学生有以下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
(二)考试违规被发现后无理取闹,严重扰乱考场秩序;
(三)开考前窃取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课程考试试题;
(四)组织、指使或者伙同他人作弊;
(五)其他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严重作弊行为。
第十二条 学校、学院、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视具体情况,按照规定程序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理: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生有第七条至第十二条所列考试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若为期末考试的不予参加学期初补考。
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二条所列考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处理:
对考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收缴或暂扣,并对收缴或暂扣的物品进行登记;若考生利用手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作弊,应将考生存储、接收、发送的内容记录在考生违规记录表上。
如实填写考生违规记录表。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考试工作人员签名,如有巡视人员在场的应立即请巡视人员予以确认、签名。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规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并向考生发放违规情况告知书。
考试工作人员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将考生违规记录连同违规材料报教务处或者校区教务科。
第十五条 教务处(校区教务科)将考生违规记录及违规材料交学生所在学院进行复查核实。学院在提交处分建议前,应当进行调查,掌握证据,做好调查记录备查;派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笔录,谈话双方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 对学生考试违规给予纪律处分,由学院提出学生违规情况和处分建议,送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审核,留校察看处分报学校教学主管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对学生考试违规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书,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由学院按照学校发文程序办理,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学院按照学院的发文程序办理。
处分决定书应以文件形式编文号,写明被处分学生姓名、性别、学号、所属学院、专业、班级、处分认定的事实,处分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申诉途径、期限,处分决定的机构,做出处分决定的日期,并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 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填写送达回证。送达的方式有:
学生本人签字;
学生因故不能在决定书上签字,或拒绝签字时,由送达人作出文字说明,并加盖学院公章;
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以上途径均无法送达学生的,在学院指定的学院公告栏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根据《广东药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综合档案室和受处分学生本人档案。处分学生材料的备案、存档、呈报,由各学院具体负责。
第四章 处理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两次以上(含两次)考试违规,视具体情况,按以下条款处理:
(一)受警告处分后,再次考试违规属警告处分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受严重警告处分后,再次考试违规属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受严重警告处分后,再次考试违规属记过处分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受记过处分后(或留校察看处分解除以后),再次考试违规属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受记过及以下处分后(或留校察看处分解除以后),再次考试违规属留校察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 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出现考试违规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考试违规的纪律处分期限(以处分决定书的签发日期为始)为:警告,6个月;严重警告,6个月;记过,9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期满后,留校察看以下的处分由学院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根据学生处分期内表现作出鉴定意见报教务处,教务处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处分期间有进步表现,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班级排名前20%,或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5及以上;
(二)获得省市级及以上级别的奖励;
(三)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四)受处分以后,以第一完成人获得授权专利;
(五)获得高校攻读研究生的资格;
(六)其它突出表现。
学生申请提前解除处分,必须附上本人的思想汇报,符合以上条件的证明资料,学院根据学生在处分期间各方面的表现做出书面的综合鉴定,并将符合提前解除处分条件学生的申请送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教学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可提前解除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因考试违规受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生是否授予相应学位,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专题审议,并投票表决。
第二十四条 毕业学期,因涉嫌考试违规尚在接受调查的学生,学校将暂缓颁发其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直至学校对整个事件调查清楚后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原《广东药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修订)》(广药〔2009〕11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