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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科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广药大〔2017〕120号)

2018-01-17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医药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节 新生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所在学院请假,并附有关证明。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患有疾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可以保留入学资格的。

第五条 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由本人于开学2周内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和学校招生办公室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经学校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应征入伍新生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学校签发保留入学资格证明,逾期不办理手续的新生,不予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所在专业类别体检要求,方可办理入学手续,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届未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新生入学后的3周内,由学生所在学院将学生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学生档案资料对照,核查学生身份与录取通知,档案资料是否一致,学生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学校为新生进行体格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身体不适宜在原录取专业学习的,需转专业学习,若不愿转专业学习的,应予退学。

复查结果报学校招生办公室。复查不合格者,由招生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部门)研究并提出意见,由学校予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节 在校生注册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回校注册。学生持学生证及学费缴费凭据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每学期第3周前,各学院将未注册学生情况报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必须向所在学院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超过2周不注册的,按退学处理。

第八条 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一)申请条件: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因家庭遭遇自然灾害、突发事件而不能在开学2周内缴清学杂费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二)申请流程

1. 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暂缓注册原因,承诺缴清学费时间(暂缓期最长不超过1学期),并提供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需提供银行信用助学贷款确认函、贷款合同等材料。

2. 各学院对申请暂缓注册的学生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送学校资困中心审核。

3. 学校资困中心审核通过后,将暂缓注册学生名单送财务处、教务处确认。办理了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可正常参加学校各教育教学环节,网上选课、考试均不受影响。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

第九条 遗失学生证、校徽等证件,学生应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核实,由各学院统一于每学期第6周和第15周交教务处办理补发。

第三章 学习年限和学分要求

第十条 学生在校的学习年限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年限为准。学生提前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全部各类课程,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对于在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最长可延长4年。本科生休学创业的最长学习年限不能超过其所学专业学制年限5年。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学分要求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应修满的学分为依据。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一节 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一) 考试。考试命题、试卷印发、评卷等系列环节,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操作。

(二) 考查。主要考查学生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形式灵活多样,具体由系部(教研室)自定。

第十四条实践课的考核一般采用综合测评的方式进行。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包括参加实验、操作、实习、见习时的学习态度以及出勤情况等),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提问与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做出综合评定。综合评定的考查项目,应有3项以上。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考核要求。

(一) 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本门课程本学期教学时数(包括实验实习时数)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含习题或实验报告)超过该门课程作业总数三分之一,或实验课旷课次数超过实验课总数的三分之一,或实验考核不及格,不予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考核和学期初补考。

(二) 凡擅自旷考的,取消该门课程成绩,不给予学期初补考。平时测验擅自旷考的,取消该次平时测验成绩,不给予补测验。

(三) 学生考试违规,取消该门课程考核成绩,不给予学期初补考。

第十八条 考核成绩评定和管理。

考核成绩评定及报送、成绩更改和管理等,严格按照《广东药科大学学生成绩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考核成绩查询。

学生自行通过教务系统查询考核成绩。学生对成绩评定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向辅导员报告,由辅导员会同主讲教师查阅试卷和评定情况,一周内向学生做出答复。

第二节 学分绩点与学习质量评定

第二十条 为了便于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公共选修课不纳入计算范围)。

(一) 课程绩点的计算及要求。

90-100分折合为4.0-5.0(90分折4.0绩点,91分折4.1绩点,下同);优秀折合4.5绩点。

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良好折合3.5绩点。

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中等折合2.5绩点。

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及格折合1.5绩点。

59分以下(不及格)折合为0绩点。

(二) 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及要求。

1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的绩点乘以该课程的学分数。

1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该学期所修累积课程学分绩点除以所修累积课程学分数。

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修业期间所修累积课程学分绩点除以所修累积课程学分数。

第二十一条 学生根据学校《广东药科大学本科辅修专业及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创新创业活动。学校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参见《广东药科大学创新创业学分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为学生出具学业成绩单,记载所学课程、所获得的成绩和学分,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学业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并归入学籍档案。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四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于考试违规的学生,学校按照第五十九条规定给于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 留级

第二十五条 留级

(一)学生在第一至五学期(含第五学期)累计获得的课程学分未达到应修读必修课和专业特色课总学分三分之二的,给予留级处理。

(二)学生留级后学籍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如该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下一年级,并按学籍所在年级和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三)学生留级后的课程修读:

1. 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免修,学分予以承认;

2. 所有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必须修读;

3. 留级后因人才培养方案改变新增的课程必须修读;

4. 第六学期未通过的课程可参加学期初补考,补考仍然未通过的课程可在留级学年重新修读,修读仍未通过的参加毕业补考;

5. 留级学年不予提前修读其他课程。

(四)学生在校期间只留级一次,留级后仍然未通过的课程参加毕业前补考。

(五)各学院应建立留级预警机制,每学年对学分未达到应修读必修课和专业特色课总学分三分之二的学生,给予留级预警。

第四节 缓考、补考

第二十六条 缓考

学生因病因事等不能按时参加正常考试,应在考试前填写《缓考申请表》一式三份,报学院批准后,一份于考试前交课程主讲教师,一份由学生所在学院保存备案,一份由学生本人保存。

缓考与下学期初补考同时进行,学生凭《缓考申请表》参加。不在规定时间参加缓考的,按旷考处理。

第二十七条 补考

补考包括学期初补考、学年重考、毕业补考和结业换证补考。补考由教务处和各校区教务科统筹安排,各学院负责落实。

(一) 学期初补考

学生必修课、专业特色课和实践课考核不及格或申请缓考,一般在下学期初安排考核。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及格,不安排补考。

(二) 学年重考

学生在一个学年内,考核不及格的必修课、专业特色课和实践课,可以参加学校每年秋季组织的学年重考。在校期间每门课程允许重考1次。

(三) 毕业补考

学生未参加学年重考或学年重考仍不及格,可以参加毕业补考。

(四) 换证补考

未达到规定学分而结业的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可以申请补考(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一次,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旷考或补考(补作)仍不合格的不再有换证机会。

第二十八条 缓考课程成绩按正常考核评定,按总评得分记载成绩和计算绩点。补考不设缓考,成绩按卷面实际得分记载,但及格以上的课程均按60分计算绩点。

第五节 免听、免修及其考核要求

第二十九条 免听、免修及其考核要求。

(一) 免听。上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50以上的学生,可申请免听除核心课程以外其他课程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必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跟班参加考试,成绩合格的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合格的必须重新修读。每学期免听课程不超过6(含)学分。学生应于开学第1周提出免听申请,由开课教研室和学院负责审批。

(二) 免修。

1.学生已经修读过的课程,如果所修读的学时数及课程的层次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基本一致,可在开学第3周前申请免修,并提交相关材料及考核合格成绩证明,申请获准后,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2.学生通过自学申请免修下一学年的某些课程,可在该门课程开设的前一学年开学后第3周提出免修申请,并提交课程的自学材料,由开课学院和教务处审核。申请获准后,参加免修考核,免修考核一般安排在相同专业上一年级的期末考核同时进行,考核成绩合格的,可免修该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

(三) 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实践课不得免听、免修。

(四) 学生因伤病或残疾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证明,体育部核准后,可以免予参加部分或全部体育项目的训练和测试(或换测其他项目),可暂缓或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体育部应为此类学生安排适当的健身活动,对认真参加锻炼的,可视为体育课成绩合格,体育部在报送此类学生体育成绩时应注明原因,《体育免考申请表》由学生所在学院存入学生学籍档案。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残疾学生,填写《免予执行<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存入学生学籍档案,毕业时《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注明免测;因伤病缓测的学生填写《<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缓测申请表》,由体育部存档并安排时间补测。

第五章 考 勤

第三十条 考勤及要求。

(一)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上课、实习、实验、劳动、社会调查、军训等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的,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的,一律以旷课论,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其中:学生实习期间,每天按8学时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集体劳动、社会调查及军训等,每天按4学时计。

(二)学生的考勤工作由学生所在学院指定专人负责,每月向学生公布一次考勤情况。

(三)辅导员要经常督促检查学生的考勤情况,对缺课(包括上课、实习、军训等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较多的学生,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向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汇报。

第三十一条 学生请假程序及审批权限。

学生请假,必须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病假要有学校指定的医院证明,事假、公假要附交有关证明),分级审批。

(一) 请假3天以内的,学生请假单由辅导员批准,并交有关任课教师。

(二) 请假3天以上的,学生请假单由辅导员加具意见后,送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并交有关任课教师。

(三)学生因故必须续假,须按上述规定办理续假。如本人不能亲自办理请假和续假手续,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办。

(四)请假的学生回校后,要及时向辅导员、所在学院销假。

第三十二条 学生旷课是严重的违纪行为,将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 旷课2天以上,班长立即向辅导员、学生办报告,以便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

(二) 一学期旷课累计80(含)学时(2周)以内的,由所在学院根据其旷课情节,相应给予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并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备案。

(三) 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80学时(2周)的,由所在学院报分管校领导,并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参照本规定第十二章办理。

第三十三条 因代表学校参加校级以上重大活动请假,由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文件并附请假学生名单,经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审批,交学生所在学院登记后,通知有关任课教师。

在正常教学时间内,学生不得因其他活动请假。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给予优先考虑。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按照录取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应予退学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四)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五)通过定向就业、委托培养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六)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三二分段制等);

(七)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八)跨学科门类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具体要求与程序按照《广东药科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执行。转学具体要求与程序按照《广东药科大学学生转学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休学或应当休学:

(一) 因身体伤病或心理疾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1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 1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 因创业等原因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四) 因出国留学、移民等原因需要休学的;

(五)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休学期满可申请续休,休学次数不限,但学生中断学习时间不得超过2年(休学创业除外)。休学期满,逾期2周不办理复学手续的,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四十条 休学应由学生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学院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并签发《休学证明书》,学生应在收到《休学证明书》后一周内办完手续离校。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身体伤病或心理疾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往返路费自理,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办理。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四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复学申请表》和《休学证明书》、学生证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经学院复查合格,教务处审批,方可复学。

(二)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 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

(四) 复学申请批准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届未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五) 在学期中途休学的学生,应于休学期满的该学期开学初,提前办理复学手续。申请批准后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八章 退 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超过2周不注册的;

(六) 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定应当退学的。

第四十四条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出具退学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经学校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五条 学生退学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学生退学由学校签发《退学证明书》或处理决定,学生收到《退学证明书》或处理决定后,应于1周内办完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 学满1学年(完成连续2个学期的学习及考核)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1学年,不发给肄业证书,只可发给学习成绩证明。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十二章办理。

第四十七条 注销学籍。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死亡,由辅导员办理学籍注销手续,学校分管教学领导批准后予以注销学籍。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八条 毕业与学位

(一) 毕业。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德、智、体全面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毕业生德、智、体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的鉴定工作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并存入学生档案。

(二) 学位。获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或超过1.80,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广东药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并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三) 提前毕业。学生提前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学生,可于每年5月毕业审核开始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非毕业审核期间,不受理提前毕业申请。

(四) 证书发放。毕业时,由学生本人按《毕业离校通知单》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有关部门办完离校手续后,领取证书。

第四十九条 结业与延长学习年限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习年限内(含允许延长的学习时间),修读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达到规定学分(有一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或者操行评定不及格,可选择结业或延长学习年限。

学生毕业时《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达不到50分的,按结业处理。

(一) 结业。

1.选择结业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2.换证补考。未达到规定学分而结业的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可以申请补考(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1次,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旷考或补考(补作)仍不合格的不再有换证机会。

3.选择结业的学生,在换发毕业证书后,不授予相应学位。

(二) 延长学习年限。

1.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出延长学习时间的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教务处审批,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缴交学费后,办理相关手续。学校给予安排课程重修,课程重修考核不通过或未参加重修考核,可参加毕业前补考。若在下一年的五月底前取得学分,则跟下一年级相应专业一同毕业。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或超过1.80,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符合《广东药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学生,可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2.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延长学习年限,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3.每次延长学习时间以1学年为限,1学年后若仍有课程不及格,经批准可继续延长学习时间。达到最长学习年限时仍未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作结业处理。

(三) 因操行评定不及格的学生在结业满1年后可向教务处申请换发毕业证书,并提交工作单位对其思想品德、工作表现的鉴定材料,证实其表现确有显著进步,经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审核批准,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延期毕业。已符合毕业资格但因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80未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可申请1次延期毕业。

延期毕业的学生可以选择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重新跟班修读并参加期末考核,学分与绩点按实际记载和统计。重新修读后,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或超过1.80,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符合《广东药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学生,可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平均学分绩点仍低于1.80的,不再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延期毕业学生的学籍编入下一年级,修读学年计入学习年限。跟班修读的课程必须在第二年5月底前结束,成绩不及格的不予参加补考(学期初补考、学年重考、毕业补考、结业换证补考)。

第五十一条 结业换证、延长学习年限或延期毕业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二条 肄业。学生没有学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但在校学习满1学年(完成连续2个学期的学习及考核),可发给肄业证书。

学习满1学年(完成连续2个学期的学习及考核)以上退学的学生,可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1学年,不发给肄业证书,只发给学习成绩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只发给学习成绩证明。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更改。学生要求修改、变更的信息或证明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

学校设立学生身份信息修改审核委员会,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就业指导中心、各学院负责人组成,负责审议涉及学生关键信息变更、涉嫌弄虚作假、涉嫌高考移民、冒名顶替等事项。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一)学校对报到新生进行录取、入学资格复查后,对复查合格的学生予以学籍注册,对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予以标注。学籍注册后,学生可登陆学信网实名注册后查询、核实本人身份信息和学籍注册信息。

(二)学校从学生入学次年起至毕业,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学年电子注册。学年注册包括在校生新学年注册(含注册学籍、暂缓注册等)和上学年学籍变动(含留级、降级、跳级、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保留学籍等)、学籍记载(含学业考试情况、社会实践情况、奖惩情况等)、学籍注销(含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死亡等)以及学生取得的其他证书(含肄业证书、学习成绩证明等)的标注。

(三)学校对颁发的学历证书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学历注册证书分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两种。

1.学校只为取得本校学籍并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颁发并注册一份学历证书,学生毕(结)业离校时,学校颁发毕(结)业学历证书并完成学历注册。学生获得的辅修专业证书,标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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