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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科大学重大事项 决策管理规定(广药大党发〔2017〕51号)

2018-01-16  点击:

为了促进学校校级领导班子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进一步提高治理学校的能力,推动学校各项事业长久发展,根据《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暂行规定》(粤教工委〔2011〕2号)和学校章程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做如下规定:

一、重大决策事项的主要范围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主要包括:

1.需要动用学校资源与海内外进行实质性合作办学或异地办学;

2.涉及教职工重大利益的学校全局性的改革方案及举措;

3.学校重大发展战略的规划及调整;

4.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计和安排;

5.涉及学校大额资产处置、出租、投资、持股及股权变动等重要经济事项;

二、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程序

重大决策必须遵行广泛调研、听取民意,科学论证、评估风险,逐级审议、适时公示、讨论决定等程序。

1.征求群众意见

在重大决策作出之前,有关职能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程序,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的意见,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为重大事项的决策汲取智慧,奠定民意基础。

2.论证及风险评估

重大决策事项要坚持科学论证,在提交决策之前应先提出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并组织力量进行相关研究和论证,涉及到重大风险的或涉及到发生重要经济关系的事项则需要做出风险评估和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

3.逐级审议

重大事项决策坚持依法依规、民主审议,原则上由校长办公会初步审议通过后,需要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要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学校党委常委会是重大决策的最高机构,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按相关规定需要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的还需按时上报。

必要时,可视情况予以公示。

三、重大决策的基本要求

1.重大决策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会议决定。重大决策会议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讨论决策事项时如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补充后再做决策。

2.除紧急情况外,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作出重大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重大决策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3.重大决策事项一经决定,可视情况在全校范围内公开。

4.因重大决策失误导致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对学校发展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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