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管理
学校规范性文件库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范性文件管理 >> 学校规范性文件库 >> 正文

广东药科大学内部审计 工作规定(广药大〔2017〕52号)

2018-01-16  点击: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我校内部审计制度,进一步规范我校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通过系统、规范的审计方法,审查和评价学校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完善治理、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育目标的实现服务。

第三条 审计处在学校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对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处的工作汇报。

(三)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的执行。

(四)支持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对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努力解决审计人员在后续教育、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 学校设置独立的审计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第六条 学校配备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审计人员,并且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建设工程等方面专业知识,并具备必要的职业资格,学校保证审计人员的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

第八条 学校为审计处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第九条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条 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后续教育,学校给予必要的时间和经费保证。

第十三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三)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基建、修缮工程项目。

(七)大宗采购项目。

(八)对外投资项目。

(九)重大经济合同、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十)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十一)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十二)有关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

(十三)学校主要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处对学校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实施专项审计调查,对学校主要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调查结果。

第十五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学校给予经费保证。

第十六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提供预算、决算、会计报表等财务资料,以及会议记录(纪要)、合同(协议)、计划总结等有关文件、资料(包括财务和非财务电子数据)。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或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要求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做出书面承诺。

(三)审查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有关计算机系统和电子数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勘察现场实物。

(四)参与制定有关规章制度,起草并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参加单位经济政策、预算、收费、科研等财经工作的会议,召开与审计工作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提出改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临时措施。

(九)对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建议;对严重违法违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建议。

(十)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机关反映。

第十七条 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学校内部审计的结果经学校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并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开。

第十八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应当组成审计组,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3天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自然日),将书面意见反馈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必要时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及人员。审计报告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按审计报告中的审计意见、建议,在要求的时间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审计处。审计报告的内容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措施和效果。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建立审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审计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等建议,报学校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附属医院根据本办法和卫生行业要求,制定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广药〔2009〕128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广东药科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广药大党发〔2017〕52号) 下一条:广东药科大学重大事项 决策管理规定(广药大党发〔2017〕51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