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管理
学校规范性文件库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范性文件管理 >> 学校规范性文件库 >> 正文

广东药科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广药大党发〔2017〕52号)

2018-01-16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学校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校长办公会议的议事决策水平,依据《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校长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和《广东药科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高等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校长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三条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政办公室、监察处、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或工会部门主要负责人等列席;根据学校实际,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可以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相关单位负责人可根据议题内容列席会议。校长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一位副校长代为主持。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副校长主持,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由校长根据需要临时召集。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或研究决定的事项:

(一)学校发展战略与规划、基本建设规划、联合办学等。

(二)学校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改革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

(四)学校收入分配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学校重大资源、资产的处置方案(包括对土地、房屋等有形、无形资产的处置)。

(六)党委认为应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七)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以上七项应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后,提交学校党委讨论决定。

(八)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决策决议的具体措施、工作部署。

(九)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任期目标、年度(学期)工作计划(总结)、校长工作报告和全校性重大行政专项工作方案。

(十)学校行政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或废除;行政处室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的职责范围。

(十一)教学和学科发展规划,教育教学评估和专业认证,学科专业的设置、调整和资源配置,课程体系和培养方案的设置和调整;学位点建设、学位授予,学风教风建设,以及招生和就业创业工作等。

(十二)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人员编制的调整;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行政负责人和成员;负责师资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十三)学校教学、科研成果的奖励,行政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表彰;给予教职员工警告及其以上行政处分、解聘,给予学生勒令退学及其以上行政处分。

(十四)研究提出学校收入分配和财务预决算方案;决定年度预算中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工程等投资项目(含贷款或引资建设项目)、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采购或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资金运行,使用年度预算中机动经费10万元以上的支出,未列入年度预算的临时性特殊项目单项超过10万元的支出,年度预算项目追加投资超过10万元的支出。

(十五)校办产业的开发、产权变更、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和高等学校无形资产的授予使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的其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十六)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七)党委提出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落实的事项。

(十八)校长认为需要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包括复议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分管领导报告情况,必要时相关部门负责人作辅助性说明。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或主持人归纳总结,形成一致意见,作出决定。在讨论表决性事项时,主要负责人(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会议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时,应留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做决定。

第七条 对紧急重要情况,因来不及召开校长办公会议进行讨论决定的,可由校长或其委托的其他人临机处理,并在事后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通报。

第八条 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必要时,校长办公会议可与学校党委会议(常委会)在召开时间上有效衔接。校长办公会议与学校党委会议(常委会)以联席会议形式召开的,会议主持、记录、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执行及材料归档等有关事项须分别按各自会议要求分开进行。

第五章 议题确定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题主要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提交校长确定。校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部门可以提出议题,但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查,并明确签署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意见。涉及多个单位的议题,牵头单位须事先与协助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并向各自分管校领导请示,分管校领导之间商议后可单独提议或共同提议。

第十一条 议题的提出须遵循“必要、成熟”的原则。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积极主动开展工作,认真履职尽责,严格把关,凡在自身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或协调解决的问题,不提交会议讨论;各单位能通过正常行文或经负责同志会签决定的问题,不提交会议讨论。

议题提出前,分管校领导和相关单位应进行充分调研、论证,确保议题成熟。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属于学校专门领导小组、委员会职责范围的议题,应先通过专门领导小组、委员会讨论,提出明确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原则上须围绕原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遇到紧急、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增加议题的,应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主要包括议题及其材料的收集汇总、候会通知、会议记录、制发纪要和材料归档等。

第十四条 除通报性事项外,对需要讨论的议题,党政办公室应提前两天将议题和会议材料送达与会人员;对于特别复杂和重要的议题,分管校领导或相关单位应提前向与会人员通报议题内容和拟处理方案,以便与会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第十五条 议题材料一般要包括汇报要点、需决定的事项以及处理建议或方案;重要议题材料应包括问题由来(背景)、需决定的事项、建议解决方案或倾向性意见及其理据。重要议题一般应提出两个以上的决策方案或意见,并有每个方案或意见的利弊分析。

第六章 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要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具体事项明确、决策范围明确、决策形式明确、决策程序明确、检查考核人和责任追究办法明确。

会议记录要将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工作时效等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议,要印发会议纪要,并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由党委或行政领导班子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之间,既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相互合作,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在下次会议上重申,但必须自觉维护民主集中制原则,以集体决定的精神对外表态。

第十八条 党委对校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察督办并向校长报告。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职责对行政班子的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九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会议决定,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造成错误决定的;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以及其他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失误的,要根据事实、性质、情节,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及时向校长报告,并在会前征得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会议的人员同意,否则不得复议。决策复议期间,按原决定继续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应确保会议记录完整,并做好会议纪要的草拟、整理工作。《广东药科大学校长办公会议纪要》经有关与会成员审阅后再由校长签发,并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按规定将记录和纪要归档。

第二十二条 与涉密议题相关的会议纪要,须按保密法的相关规定制发、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会议成员如需查阅会议记录,可到学校党政办公室查阅;其他与会人员如需了解本人在场时讨论事项的会议记录,经学校党政办公室主任同意后,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按指定范围查阅后告知结果。如需到档案室查阅办公会记录,需列出所查阅的事项和范围,经校长书面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广东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广药〔2007〕212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广东药科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办法(广药大〔2017〕53号) 下一条:广东药科大学内部审计 工作规定(广药大〔2017〕52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