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广东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是指我校以财政拨款、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投资的基建工程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装饰、安装、道路、绿化、运动场地、通信及网络等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所进行的审计。
第四条 建设项目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建设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阶段、竣工结算等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审计。目的是规避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审计的范围:列入学校年度计划或虽未列入计划但因建设急需并经学校批准的基建工程项目和单项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修缮工程项目。
第六条 投资立项阶段的审计主要内容:
(一) 审查项目是否经批准立项。
(二) 审查项目经费是否落实到位。
第七条 勘察设计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审查勘察设计费用预算是否合理。
(二) 审查勘察设计单位的选择是否符合招投标程序。
(三) 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规范、完整。
(四) 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经工程管理职能部门或使用部门确认。
第八条 施工准备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审查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是否符合规范,是否准确完整。
(二) 审查工程预算编制依据是否有效,预算报价是否准确。
(三) 审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全面,是否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实际状况和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
(四) 审查招标答疑文件是否违背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
(五) 审查开标的程序是否合规。
(六) 审查定标的程序及结果是否符合规定。
(七) 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符合;合同条款是否全面合理。
第九条 施工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审查主要材料及设备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
(二) 审查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的程序是否合理、合规,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内容是否真实。
(三) 审查工程变更、现场签证计价是否合理、准确。
(四) 审查工程进度款计算书是否真实、准确,申报工程量是否与实际完成工程量相符,申报综合单价是否与投标报价一致。
(五) 审查索赔事项是否真实,索赔依据是否充分,费用计算是否准确。
(六) 审查隐蔽工程验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竣工验收的手续和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二)审查竣工结算资料是否完整、真实。
(三)审查竣工结算的方式是否正确。
(四)审查竣工结算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
(五) 审查现场签证、工程变更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资料是否符合要求,计价是否准确、合理。
(六) 审查合同报价中未做项目是否已做减项处理,计算是否准确。
(七) 审查工程量计算是否真实、准确,套价是否合理。
(八) 审查材料价差的调整依据是否有效,计价是否合理、准确。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 单项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建设项目预结算(含工程进度款、现场签证和工程变更等需要审核价格的事项),由工程管理职能部门初步审核,工程管理职能部门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签署具体初审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报送审计处审计。审计处根据实际情况可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
(二) 单项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结算,由工程管理职能部门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直接办理结算付款手续。工程管理职能部门要做好工程结算资料(维修申请单、工程验收单、竣工图纸、工程签证单、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审核书)的归档,每年5月份底前将上一年度的结算资料目录报送审计处,审计处从中组织抽审。
(三) 凡经招标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其施工过程中因新增或变更工程内容,单项金额超过合同价5%以上的事项,审计处须进行事中现场签证或变更事项审签。
(四) 凡经招标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处须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审签。
(五) 建设项目的预算原则上要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套取相应的定额,对于确实无法套取定额的项目,由工程管理职能部门通过市场询价(不少于三家)或根据政府相关收费文件标准,确定预算价,工程管理职能部门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签署具体初审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报送审计处审计。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预算审计应提供的资料:
(一) 已批准的工程项目立项报告。
(二) 设计图纸。
(三) 工程量清单及主要设备、材料品牌和型号。
(四) 工程预算书。
(五) 工程管理职能部门初审意见。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结算审计应提供的资料:
(一) 已批准的工程项目立项报告。
(二) 工程结算书。
(三) 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及投标文件。
(四) 中标通知书。
(五) 施工合同。
(六) 竣工图纸。
(七) 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的有关资料。
(八) 图纸会审记录、有关会议纪要。
(九)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十) 竣工验收报告。
(十一) 工程管理职能部门初审意见。
第十四条 程结算审计过程中如发现应招标的工程违规不招标或有弄虚作假、故意肢解发包工程项目行为的,审计处不予审计,财务部门不得办理付款。
第十五条 拟总价包干的工程,结算审计时如发现未按包干项目完工的,审计处有权将未施工项目的造价予以扣减。
第十六条 按规定应予以审计的项目未经审计的,财务部门不得办理付款。
第十七条 为了严格工程结算的管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在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应约定“工程结算时,如学校审核结算造价少于施工单位送审结算造价的,施工单位应按审减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给学校”,违约金直接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扣除的违约金拨付给相关审核部门作为业务发展经费。
第十八条 对于工程量大、专业性强、时间紧的工程项目,由审计处提出申请,经学校领导批准后,可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计,其审计成果必须加具审计处意见后方可执行,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十九条 审计中发现有违反财经法纪和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或阻挠、拒绝审计、不如实提供资料、弄虚作假的行为,应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中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依法审计,如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行为,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药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广药〔2009〕1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