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人员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提高我校的人力资源运作效率,根据《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B岗采用人事代理的方式进行管理(文中人事代理人员均指按B岗聘用人员)。人事代理教职工不与学校产生事业编制关系,但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其人事行政关系、人事档案、工资关系由广东省人才服务局管理。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纳入B岗聘用的人员范围:
(一)重点学科重点平台的科研助理,实验技术人员。
(二)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纳入人事代理岗位的人员。
第四条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人事代理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支付单位缴纳部分,个人缴纳部分从个人月工资中代扣代缴;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为人事代理人员缴存公积金。
第五条 人事代理人员受聘期间,在岗位聘任、考核、利用与教学科研直接相关的学校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条件方面,享有与我校事业编制人员同等待遇。
第三章 人员的管理
第六条 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首次签订《聘用合同》的聘用期限为一年,首次聘用期满,根据考核结果及岗位需求,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签合同,聘期一般为三年。
第七条 人事代理岗位的设置由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录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
第八条 聘用的基本条件
(一)忠诚教育事业,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二)原则上要求应聘者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
第九条 人事代理人员在聘期内,薪酬福利待遇参照同等条件在编人员执行,或者实行协议制薪酬待遇。
第十条 人事代理人员纳入本部门编制数。
第四章 聘用流程及管理
第十一条 人事代理岗位聘用工作流程
(一)用人部门提交岗位申请,经人事处、分管校领导、校领导审批后,挂学校网站公开招聘。
(二)应聘者提交个人简历、学历学位证明等材料;用人部门负责接受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完成后,人事部门根据岗位及应聘的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笔试(如有需要,则由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笔试);原则上按招聘人数与应聘人数不低于1:2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
(三)人事处组织(会同所在单位、监察处等相关部门)招聘小组,进行面试。
(四)招聘小组根据面试结果提出拟聘用人选,并将相关材料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二条 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需明确聘用级别、期限、考核办法、双方的权利与责任等内容。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与续签细则条款以合同为准。
第十三条 学校对受聘者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和学校实际需要确定是否续聘。受聘人员应在受聘期满之前2个月,向用人部门提出续聘报告。否则,视为无意在受聘期满后续约。
第十四条 人事处代表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广东省人才服务局(广东省人才市场)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人事代理合同》。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人事代理人员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公布之日起正式生效,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