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家秘密确定、变更、解除工作(以下简称定密),建立健全定密授权和定密责任人制度,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秘密定密暂行规定》、《广东省国家秘密定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保密法》《保密法实施条例》《定密暂行规定》《定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密分为原始定密和派生定密
原始定密是依法具有定密权(以下简称原始定密权)的机关、单位依法确定、变更、解除国家秘密的初始行为。派生定密是指机关、单位执行上级机关、单位或办理其他机关、单位已定密事项,根据所执行或办理的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行为。
第三条 定密工作应当坚持最小化、精准化原则,做到制度健全、主体合法、依据充分、程序规范、监督到位、动态管理。
第二章 定密授权
第四条 学校无原始定密权。根据工作需要经常产生国家秘密事项,可以逐级向授权机关申请定密授权。
第五条 学校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定密授权,应当书面说明拟申请的定密权限、事项范围、授权期限以及申请依据和理由。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 定密授权书面申请公文;
(二) 定密授权申请表;
(三) 广东药科大学保密事项一览表;
(四) 定密责任人情况一览表;
(五) 近三年来学校原始定密情况;
(六) 定密工作制度;
(七) 授权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授权事项密级发生变化,或者学校名称变更,或者授权期限届满,应当重新向授权机关申请定密授权。
第七条 学校收到定密授权决定或者撤销定密授权决定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定密责任人
第八条 学校党委书记为学校法定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
学校法定定密责任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学校分管涉密业务的责任人为定密责任人(以下简称指定定密责任人),对职权范围内的定密工作负责。
除定密责任人外,其他人员不得审核批准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
第九条 指定定密责任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涉密人员基本条件;
(二) 学校分管涉密业务的责任人。
(三) 经过定密业务培训合格,掌握定密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 熟悉学校涉密业务工作;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指定为定密责任人:
(一) 受过刑事责任追究的;
(二) 近两年来受过党纪政纪撤职(含)以上处分的;
(三) 近两年内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四) 上一年度岗位考核被评为“不称职(不合格)”的;
(五) 近两年来,一年内有两次以上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记录的;
(六) 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学校法定定密责任人指定定密责任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明确指定定密责任人姓名、定密权限、定密事项范围、授权期限等。
指定定密责任人不得指定其他人为定密责任人。
第十二条 定密责任人除履行《保密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承担下列工作:
(一) 负责根据保密事项范围,制定和调整学校《保密事项一览表》;
(二) 负责审批、审核学校定密工作制度;
(三) 指导、检查、督促学校定密工作承办人履行职责;
(四) 负责纠正学校违法违规的定密行为和结果;
(五) 负责审批、审核学校年度定密统计情况;
(六) 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密级鉴定工作;
(七) 提出改进定密工作的方式、措施;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在完成定密责任人确定或者调整工作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名单及有关情况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法定定密责任人对指定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的履职情况负有监管责任。法定定密责任人可以更改指定定密责任人的定密意见,可以依法调整指定定密责任人。
第四章 国家秘密的确定
第十五条 下列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二)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
(五)一般性信息或者从公开途径、公共媒体获取、引用的信息;
(六)学校的人事、财务、党务和行政管理等内部事项;
(七)无涉密内容的领导同志内部讲话,内部使用的文件、资料、简报、信息等。
上述事项保密事项范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保密局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制发的保密事项范围,摘录制定学校保密事项一览表,分解细化涉密事项。
保密事项一览表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秘密具体事项名称、法律法规依据、密级、保密期限(或者解密条件、解密时间)、知悉范围、承办部门等。除教育领域保密事项范围外,学校涉及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信访、工会等方面的保密事项范围的,应当一并摘录。
第十七条 学校保密事项一览表的制定应当符合保密规定,经过法定定密责任人审查批准。
保密事项范围做出调整的,学校应当及时对保密事项一览表作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程序:
(一)承办意见。承办人应严格对照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或已定密信息,对承办事项提出是否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意见。需要确定的,应当书面注明拟定密级、保密期限(或者解密条件、解密时间)、知悉范围以及依据和理由,并对保密要点作出必要说明。
(二)审核批准。定密责任人应当对是否确定,拟定密级的依据和理由是否正确充分,保密期限(或者解密条件、时间)和知悉范围是否适当,涉密载体标志是否规范等进行审核。认为属于漏定、错定或者定密不准、依据不充分的,应当直接纠正或者退回重新办理;认为定密依据和理由充分的,予以批准。
第十九条 学校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没有定密权的,应当按照拟定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于十个工作日内报请有定密权的上级机关、单位确定。
第二十条 保密事项范围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何种密级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保密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属于不明确事项。
学校对产生的不明确事项,应报送广东省国家保密局确定,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报不明确事项公文;
(二)不明确事项定密申报表;
(三)不明确事项的具体内容;
(四)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对已定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提出异议但未予以处理或仍有异议,或者联合发文机关、单位对某一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无法协商一致的,属于有争议事项。
对有争议事项,应当报送广东省国家保密局确定,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报有争议事项公文;
(二)有争议事项定密申报表;
(三)有争议事项的具体内容;
(四)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国家秘密一经确定,应当依法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要素"密级ê保密期限""密级ê解密时间""密级ê解密条件"应当完整标注,不得省略。
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使用国家秘密标志。
第二十三条 汇编涉密文件资料的,应当对各独立文件、资料分别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并在封面上按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记。
摘录、引用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当按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
法律法规或者中央国家机关规定不得汇编、摘录、引用
涉密文件资料的,应当从其规定。
第五章 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四条 每年应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符合变更、解除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所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及时作出变更:
(一)定密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发生变化的;
(二)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发生明显变化的;
(三)原知悉范围或者保密期限(或解密条件、时间)因工作需要应当作出调整的;
(四)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作出变更通知的;
(五)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议作出变更的。
第二十六条 需要延长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定保密期限满前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于原定保密期限届满前十个工作内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需要缩短保密期限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二十七条 每年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解密:
(一)保密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调整后,不再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
(三)上级机关、单位已决定公开或者要求解密的;
(四)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议解密的。
第二十八条 国家秘密的具体保密期限已满、解密时间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条件的,自行解密。
第二十九条 保密事项范围明确规定保密期限为长期的国家秘密事项,机关、单位不得擅自解密;确需解密的,应当报规定该保密事项范围的中央有关机关批准,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 除自行解密的外,国家秘密解除应当按照国家秘密确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
国家秘密解除后,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及时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作出解密标志。
第三十一条 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作出解密决定之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或者无需公开的,应当按照内部事项管理。需要公开的,应当依照信息公开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对已解密的不属于学校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公开的,应当经原定密机关、单位同意。
学校公开已解密的文件资料,不得保留国家秘密标志。对国家秘密标志以及属于敏感信息的内容,应当作删除、遮盖等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除自行解密和正式公布外,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六章 定密监督
第三十三条 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定密工作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三十四条 发现文件、资料定密存在不当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异议,必要时可以征询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第三十五条 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变更、解除等统计情况报送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药学院定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广药密〔2000〕0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