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学校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好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进一步健全党委议事决策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我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策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凡属于学校工作中全局性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须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党委常委会必须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实行民主,科学决策;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常委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等方面的重要问题;讨论决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工作、宣传工作、统战工作、群团工作、老干部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安排及调整事宜。
(五)研究决定干部的任免、晋升、奖惩、调动工作;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学校干部的推荐工作。
(六)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七)研究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定期听取纪委工作报告,研究决定学校党组织和党员的奖惩事项。
(八)讨论决定学校党委任期目标、年度(学期)工作计划(总结),向上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以及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九)定期听取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学位点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后勤和产业开发、联合办学、学校管理和安全稳定、招生就业等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的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决策。听取分管领导就所分管工作的汇报,并就某些行政工作向校长提出建议。
(十)讨论决定学校收入分配和财务预决算方案,学校重大资源、资产的配置和处置;定期听取预算执行和学校大额资金运行情况报告。
(十一)需要提交常委会讨论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六条 常委会议事规则。
(一)常委会参加人员为党委全体常委,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二)常委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三)常委会一般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进行表决时,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四)常委会实行一事一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分管领导报告情况,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集体决议事项,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讨论通过;对有重大分歧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决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按规定应当回避的,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五)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重要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的,书记或副书记可临机处理,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七条 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在召开时间上应有效衔接。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八条 常委会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商党员校长后由党委书记确定;需要提交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可根据议题需要,先召开由书记主持、副书记和其他有关常委参加、学校有关党群部门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的专题会进行酝酿,但不得代替常委会作出决策。校长不是中共党员的,应征求校长的意见。
第九条 学校党委有关部门可以提出议题,但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查,并明确签署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意见。涉及多个单位的议题,牵头单位须事先与协助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并向各自分管校领导请示,分管校领导之间商议后可单独提议或共同提议。
第十条 议题的提出须遵循“必要、成熟”的原则。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积极主动开展工作,认真履职尽责,严格把关,凡在自身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或协调解决的问题,不提交会议讨论;能通过正常行文或经负责同志会签决定的问题,不提交会议讨论。
议题提出前,分管校领导和相关单位应进行充分调研、论证,确保议题成熟。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属于学校专门领导小组、委员会职责范围的议题,应先通过专门领导小组、委员会讨论,提出明确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一条 常委会原则上须围绕原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遇到紧急、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增加议题的,应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常委会的会务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主要包括议题及其材料的收集汇总、候会通知、会议记录、制发纪要和材料归档等。
第十三条 除需要保密和通报性事项外,对提交常委会讨论的议题,党政办公室一般提前两天将议题和会议材料送达与会人员;对于特别复杂和重要的议题,分管校领导或相关单位应提前向与会人员通报议题内容和拟处理方案,以便与会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第十四条 议题材料一般要包括汇报要点、需决定的事项以及处理建议或方案;重要议题材料应包括问题由来(背景)、需决定的事项、建议解决方案或倾向性意见及其理据。重要议题一般应提出两个以上的决策方案或意见,并有每个方案或意见的利弊分析。
第五章 会议执行与监督
第十五条 常委会要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具体事项明确、决策范围明确、决策形式明确、决策程序明确、检查考核人和责任追究办法明确。
会议记录要将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工作时效等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议,要印发会议纪要,并根据职责分工,由党政领导班子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之间,既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相互合作,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在下次会议上重申,但必须自觉维护民主集中制原则,以集体决定的精神对外表态。
第十七条 党委对常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常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协调、检查和反馈,党委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落实。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职责对党委班子的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八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会议决定,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造成错误决定的;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以及其他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失误的,要根据事实、性质、情节,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十九条 对常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复议的,必须有1人动议,经党委书记和党员校长协商,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同意,否则不得复议。决策复议期间,按原决定继续执行。
第二十条 常委会与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保密制度。除需要贯彻的会议决定、决议,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用文字和口头传达外,会议讨论发言、表决等情况,一律不得对外泄露。
第二十一条 参加常委会议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制度,按时到会,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会时,应事先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党政办公室应在会后将会议材料送交因故请假的常委。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国共产党广东药学院委员会工作规则》(广药发〔2007〕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