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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科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办法(广药大〔2017〕47号)

2018-01-16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审计工作,完善科研经费管理控制和监督机制,促进科研事业发展,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审计处或者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各项制度,对学校各类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旨在促进完善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控制机制、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发展。

第三条 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范围包括以学校及所属部门名义取得的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国际合作项目科研经费和其他科研专项经费。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内容。

(一)制度建设。检查科技处、财务处、科研项目负责部门对科研项目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是否健全,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科研行为是否规范,奖励及责任追究制度是否落实等。

(二)项目管理。检查科技处及项目负责部门对科研立项申报、项目合作以及项目结题过程的管理监督情况。

(三)预算管理。检查被审项目预算编制、预算调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四)收支管理。检查被审项目经费是否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经费开支是否执行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规定。

(五)资产管理。检查被审项目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否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是否存在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的行为。

(六)绩效管理。检查部门对被审项目的间接费用和人员费的计提、分配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重大科研设备效用发挥情况。

(七)检查被审项目有无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被审项目具体审计内容详见附件《广东省教育系统科研经费审计细目表》。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业务组织方式

审计处开展科研经费审计可采取审签、事后审计、过程审计等方式进行。对重大科研项目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采取过程审计方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审计处在财务部门审签的基础之上,根据国家与本部门、本单位科研部门对项目经费的管理要求进行审签。审计处视工作需要,可对与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

(二)科研经费年度审计。审计处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要求,学校工作安排及科技处提出的科研经费审计重点,制订科研经费年度审计计划,经校领导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审计。也可以采取联合科研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审计的方式,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三)科研项目结题委托审计。科研项目在结题验收之前,按照经费主管部门的要求,需要第三方出具审计报告的,由各个课题组按照经费主管部门要求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七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凡需提交审计处审签的项目,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先将科研经费预算和决算表及相关说明材料提交科研和财务部门审核签章,在上报决算规定的时间内将经财务部门确认的经费项目明细账、财务决算表及其他资料的复印件提前送达审计处,审计处在财务部门审核的基础上按规定审签。

(二)科研经费年度审计程序

1.学校提出的科研经费审计重点和审查项目,由科技处、审计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综合考虑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单项科研项目经费的额度、项目的重要性,提出科研经费审计立项计划。

2.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安排,在实施审计前将审计通知书送达科研管理部门,由科研管理部门通知被审项目负责人及负责单位,并抄送财务部门。

3.审计处在开展审计前,必须进行审前调查,向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管理部门和被审项目负责人了解情况,制定详细的审计实施方案。

4.被审项目的负责人及负责部门接到通知后,按照通知要求按时将完整的审计资料提交给科技处汇总初审后统一报送审计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被审项目的负责人及负责部门应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的与被审项目相关的其他资料并书面回复有关问题,科技处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工作。

5.审计处根据审计结果出具审计问题征求意见稿,科技处及财务处在收到后的10日内汇总意见,并向审计处书面反馈意见。

6.审计处核实书面反馈意见,必要时对报告进行修改,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正式审计报告分别送达科技处和财务处。审计处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7.科技处、财务处收到审计报告后,组织被审项目的负责人及相关部门按审计报告要求进行落实、整改,并在收到审计报告后的三个月内将整改结果报送审计处。

8.审计处负责对科研项目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三)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1.审计处委托审计的,在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指定范围内,通过规范程序,选择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合同,明确规定审计范围、内容和要求,并负责协调和解决受委托审计小组在审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合同约定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处复核审计报告,征求科技处及财务处意见,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正式审计报告分别送达科技处和财务处。审计处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2.科研项目结题委托审计,由各个课题组按照经费主管部门要求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由课题组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签订委托合同。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抄送审计处备案。

第八条 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要的资料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抽查审计所需要的资料

1.科研项目号及批复预算。

2.科研经费项目明细账、财务决算表(需经项目负责人、负责单位、财务部门签字盖章确认)。

3.项目支出中若含有合作(协作)费支出,应提供合作(协作)合同复印件,必要时提供原件。

4.其他相关资料。

(二)科研经费年度审计所需要的资料

1.被审项目任务书、立项批复文件及下达的项目预算书。

2.被审项目实施协议、合同任务书及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其他协议(项目合作协议或合同、对外协作、加工协议、采购合同)等。

3.被审项目结题财务验收申请报告。

4.经财务处审核的被审项目明细账以及设备购置明细清单。

5.经合作单位财务部门确认的外拨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6.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

7.被审项目结余经费使用说明。

8.被审项目负责单位基本情况、立项基本情况、实施情况、产业化现状及趋势说明;被审项目参与实施人员清单(包括姓名、年龄、学历、职称等)。

9.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各项资料,涉及外单位的,需由外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被审项目的依托单位或负责单位对所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与被审项目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被审项目负责人及负责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对不按本规定执行的,造成科研项目无法结题或其他后果的,由被审项目负责人及负责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审计经费。

1.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科研经费审计的费用在学校预算经费中安排列支。

2.各个课题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前的科研经费审计所需委托费用,在各课题组的科研经费中安排列支。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药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广药〔2010〕1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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