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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药科大学委员会全委会议事规则(广药大党发〔2017〕46号)

2018-01-16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学校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好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进一步健全党委议事决策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我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策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凡属于学校工作中全局性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必要时须提交学校党委全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党委会必须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实行民主,科学决策;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全委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决定、指示,以及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和事业发展规划。

(三)讨论决定学校的党建、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重大改革举措。

(四)听取并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五)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编制的重要改革方案和组织人事的重要工作方案。

(六)审议并表决学校中层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人选。

(七)选举党委常委会委员(以下简称常委)和书记、副书记。通过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选举产生的纪委书记、副书记。

(八)讨论审定学校章程。

(九)需要提交全委会讨论、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六条 全委会议事规则。

(一)全委会参加人员为党委全体委员,根据议题需要,可召开全委会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常委会决定。

(二)全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

(三)全委会一般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进行表决时,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四)全委会实行一事一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分管领导报告情况,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集体决议事项,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讨论通过;对有重大分歧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决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按规定应当回避的,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五)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重要情况,来不及召开全委会的,书记或副书记可临机处理,事后应及时向全委会报告。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七条 全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与党员校长商定后提出,提交常委会决定。

第八条 学校党委有关部门可以提出议题,但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查,并明确签署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意见。涉及多个单位的议题,牵头单位须事先与协助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并向各自分管校领导请示,分管校领导之间商议后可单独提议或共同提议。

第九条 议题的提出须遵循“必要、成熟”的原则。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积极主动开展工作,认真履职尽责,严格把关,凡在自身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或协调解决的问题,不提交会议讨论;能通过正常行文或经负责同志会签决定的问题,不提交会议讨论。

议题提出前,分管校领导和相关单位应进行充分调研、论证,确保议题成熟。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属于学校专门领导小组、委员会职责范围的议题,应先通过专门领导小组、委员会讨论,提出明确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条 全委会原则上须围绕原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遇到紧急、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增加议题的,应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

第十一条 全委会的会务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主要包括议题及其材料的收集汇总、候会通知、会议记录、制发纪要和材料归档等。

第十二条 除需要保密和通报性事项外,提交全委会讨论的议题,一般应提前两天报学校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一般应提前两天将议题和会议材料送达与会人员;对于特别复杂和重要的议题,分管校领导或相关单位应提前向与会人员通报议题内容和拟处理方案,以便与会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第十三条 议题材料一般要包括汇报要点、需决定的事项以及处理建议或方案;重要议题材料应包括问题由来(背景)、需决定的事项、建议解决方案或倾向性意见及其理据。重要议题一般应提出两个以上的决策方案或意见,并有每个方案或意见的利弊分析。

第五章 会议执行与监督

第十四条 全委会要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具体事项明确、决策范围明确、决策形式明确、决策程序明确、检查考核人和责任追究办法明确。

会议记录要将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工作时效等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全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议,要印发会议纪要,并根据职责分工,由党政领导班子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之间,既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相互合作,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在下次会议上重申,但必须自觉维护民主集中制原则,以集体决定的精神对外表态。

第十六条 党委对全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全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协调、检查和反馈,党委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落实。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职责对党委班子的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七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会议决定,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造成错误决定的;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以及其他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失误的,要根据事实、性质、情节,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十八条 对全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复议的,须有1人动议,经常委会审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否则不得复议。决策复议期间,按原决定继续执行。

第十九条 全委会与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保密制度。除需要贯彻的会议决定、决议,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用文字和口头传达外,会议讨论发言、表决等情况,一律不得对外泄露。

第二十条 参加党委会议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制度,按时到会,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会时,应事先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党政办公室应在会后将会议材料送交因故请假的常委。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国共产党广东药学院委员会工作规则》(广药发〔2007〕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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