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干部交流工作,进一步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部门、各单位的正副处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交流,是指学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调任、转任等方式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四条领导干部交流的原则:一是干部资源最佳配置原则;二是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原则;三是人岗相适、才尽其用原则;四是严格标准、适时适度原则。
第二章 交流对象
第五条交流的对象主要是:
(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二)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三)在一个单位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
(四)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五)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六条在同一领导正职职位上连续任职满两届(8年)的,或在同一部门(单位)连续任正副处(职)级职务满10年以上,原则上应交流轮岗。
第七条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者岗位经历单一的处级领导干部,应当有计划地交流。
第八条 领导干部任职回避交流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领导干部交流通过调任、转任等形式进行。
第十条交流可以在学校党政管理机构与各单位之间、党务岗位与行政岗位之间进行。
第十一条干部交流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干部交流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及干部队伍情况,提出启动干部交流工作的意见;
(二)党委组织部充分征求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意见,注意听取基层党组织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建议,拟定交流方案,提出交流人选;
(三)征求干部调出、调入单位意见;
(四)党委(常委)集体讨论决定;
(五)分管组织部门的校领导与交流干部谈话,听取本人意见,做好思想工作;
(六)党委组织部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三条干部交流应突出重点,增强计划性、针对性,注意与领导班子换届调整相结合。
第十四条要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第十五条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内部监督的作用,切实加强对干部交流工作的全程监督。实行全程记实制度,作为干部工作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