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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科大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 任用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广药大党发〔2017〕42号)

2018-01-16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为学校建设高水平大学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14﹞3号)以及省委有关干部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章规定的干部条件;

(二)党管干部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五)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原则;

(六)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七)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原则;

(八)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九)民主集中制原则;

(十)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高等教育法》,全心全意为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和广大师生服务,具有领导本单位事业发展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学校副科级及以上的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

根据《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编制标准》文件精神,学校内设机构包括党政管理机构、教辅机构、教学机构、科研机构,学校直属机构包括附属第一医院、附属门诊部、学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机构。

学校教学机构、科研机构、教辅机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机构管理岗位干部的选拔任用与管理,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学校附属第一医院、附属门诊部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的选拔任用与管理,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学校内设机构和直属机构的党组织专职党务干部(书记、副书记)的选拔任用与管理,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其选举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进行。

学校工会主席、副主席,学校团委书记、副书记的选拔任用与管理及内设机构正科级、副科级干部,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其选举按照相关章程规定进行。

第五条 按照学校干部管理权限,干部职务的级别有: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

学校干部岗位的设置及职数,按照学校机构编制方案和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执行。

干部任用方式有委任制、选任制、聘任制;干部选拔方式有组织选拔、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等。

第七条 学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干部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八条 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团结在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学校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有较强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七)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干部,应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第九条 干部任职资格

(一)科级干部任职资格:

1.学校管理岗位干部提任副科级,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应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大学本科学历的,应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

2.提任正科级的,应具有3年以上副科级工作经历。

3.由专业技术岗位转到党政管理工作岗位并提任副科级干部的,要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提任正科级的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以上。

4.博士研究生毕业在校从事管理岗位工作1年以上可定正科级。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处级干部任职资格:

1.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现任管理岗位的,须任副处级领导职务满2年以上;现任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满2年以上。

3.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现任管理岗位的,须任正科级满3年以上;现任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满3年以上,硕士以上学位。

4.提任学校教学机构、科研机构、教辅机构行政正副职的,原则上正职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副职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

5.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提任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相关章程规定。

6.处级领导干部的任职年龄,原则上至少能任满一届(四年)。

任期届满,不能再任满一届,但仍未达到退休年龄,属专职党政领导干部的,不再担任原职务,也不再提名,但仍保留原有行政级别待遇,直到退休;属非专职党政领导干部的,不再担任领导职务,保留其行政级别待遇,不再提名,但仍可从事教学科研等业务类工作,直到退休。

7.应当经过省委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培训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能达到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8.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十条 个别岗位上级明确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干部选拔任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部门同意。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十二条 干部选拔程序包括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和任职五个环节。

第十三条 动议

学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学校党委和党委组织部是干部选拔动议的主体。动议时,必须听取分管校领导、纪检等方面意见,党政主要领导和其他校领导成员之间应加强沟通与协调。

党委讨论动议时,只提方向原则、选拔标准、选拔要求,不提具体人选和选拔范围。

动议分为:换届动议、定期动议和个别动议。换届动议根据换届的要求和任务,提出换届动议;定期动议根据干部缺岗情况与工作需要,结合干部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每年上半年4月份与下半年10月份启动,确保干部选拔工作的稳定性、制度化及规范化;个别动议即根据工作需要,急需个别启动的干部充实与任免动议,个别动议每年不超过2次,间隔应不少于2个月。

学校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党委组织部就干部选拔任用的初步建议征求分管校领导的意见,并完善初步建议材料。然后适时向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初步建议,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根据汇报和沟通酝酿情况,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研究后,确定工作方案。

第十四条 民主推荐

干部选拔任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个别谈话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学校内设机构和直属机构党政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学校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在换届时,根据会议推荐、谈话推荐情况、领导班子结构需要,特别是在出现推荐票数比较分散的情况时,可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即在得票靠前的人选中,按人选与拟任职位的一定比例进行二次会议推荐。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学校党委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

(一)学校内设机构和附属机构行政领导班子换届,人选拟在本单位产生的,会议推荐的范围必须包括本单位全体教职员工。参加谈话推荐的范围一般包括本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和其他各类代表;人选拟不在本单位产生的,根据实际情况,民主推荐参加人员范围可作适当调整。

(二)二次会议推荐的范围一般为本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和其他各类代表。根据实际情况,民主推荐参加人员范围可作适当调整。

(三)学校内设机构和附属机构的党组织换届及学校工会、共青团换届,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执行。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五条 考察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全面历史辩证地作出评价,既重管理能力、专业水平和工作实绩,更重政治品质、道德品行,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般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的(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考察对象人选由学校党委进行酝酿,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对拟提拔任用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拟提拔干部必须按“凡提四必”要求严格审核。对拟提拔为副处级以上干部,都要进行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对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必听、对有关信件举报和发现问题必查。对拟提拔为组织人事部门的科级干部人选,都要进行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

同时要就计划生育情况征求计生部门的意见。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必要时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学校党委组织部汇报,经组织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学校党委报告。

考察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强化作风和廉政情况考察。

考察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

考察对象为党政管理机构干部,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分管校领导;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各科室负责人;拟任岗位所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对象为教学机构、科研机构、教辅机构、附属机构干部,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分管校领导;所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支部书记;系、教研室(研究所、实验中心)负责人;办公室主任;部门工会主席;各类代表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拟任岗位所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民主测评的范围一般与会议投票推荐范围相同。

学校党委组织部应当对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将《选拔任用干部征求意见函》送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相关材料审核后作出书面鉴定和结论。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考察党政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对已任职的,考察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归入个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考察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学校党委或党委组织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十六条 讨论决定

学校党委全委会或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学校内设机构和附属机构党政处级干部任免表决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党委全委或常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党委委员或常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正处级领导职务干部的选拔任用,由学校党委全委会无记名票决作出任免决定;其他干部的选拔任用,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无记名票决作出任免决定。

对于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要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学校党委(常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全委会或常委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需要报上级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干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党委全委会或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或者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任职

实行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新提拔任用的干部,在校党委全委会或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之前,应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实行干部任职谈话制度。

对决定任用的处级干部,由学校党委书记或分管副书记同本人谈话,由纪委书记进行廉政谈话,分别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实行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新提拔的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任职时间连续计算;考核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新提拔的干部在试用期内严禁进行岗位调整。

职务任免及发文。副科级以上干部的任免,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属党务系统副科级以上干部任免,由学校党委书记签发,并以学校党委名义发出书面任免通知。属行政系统副科级以上干部任免,由学校校长签发,并以学校行政名义发出书面任免通知。以上任免发文由党委组织部负责拟稿。

干部的任职时间以学校党委全委会或常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十八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均是党政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面向校内外进行。竞争上岗在校内进行。

第十九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1.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2.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3.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4.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5.校党委全委会或常委会讨论决定。

6.履行任职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五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期制度。

学校内设机构和附属机构党政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每届任期四年;学校工会领导班子成员每届任期四年;学校团委领导班子成员每届任期四年;学校党政管理机构科长(主任)每届任期三年。

每届任期为四年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两年半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职不足两年半的,只计算任职年限,不计算任期届数。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每届任期为三年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两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职不足两年的,只计算任职年限,不计算任期届数。

选任制领导干部,如二级党委、党总支正、副书记的产生和任期,按党章规定执行;校团委正、副书记的产生和任期,按共青团章规定实行;校工会正、副主席的产生和任期,按工会章程规定实行。

第二十三条 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单位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干部交流由学校党委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学校党委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学校处级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满两届,应当进行交流;确因工作特别需要继续留任的,正处级干部必须经学校党委全委会议票决通过,副处级干部必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议票决通过。

学校党政管理机构科长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满两届的,应当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岗位轮换。

第二十四条 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或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或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学校党委及组织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六条 实行干部诫勉、提醒和函询制度。

干部诫勉、提醒和函询按照《广东药学院领导干部“三书”预警告诫制度实施办法》(广药发〔2015〕2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期考核制度。

处级领导干部考核,分试用期满考核、年度考核、届中和届满考核。科级干部的考核,由所在单位责任人定期检查岗位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

第二十八条 实行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审计分为:离任审计、届中审计、专项审计。

审计工作委托学校审计部门按照《广东药科大学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广药大〔2017〕51号)的规定进行。审计结果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管理和调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实行干部问责制度。

干部问责按照《广东药学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广药发〔2015〕24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实行干部免职制度。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六)不服从学校党委安排其工作的。

第三十一条 实行干部辞职制度。

干部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等四种。

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是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者公职。

引咎辞职是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责令辞职是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 实行干部降职制度。

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凡受纪律处分的干部首次提拔任用,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 纪律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校选拔任用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任用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十一)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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