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鼓励学生的个性化发展,促进学生的学习能力与专业兴趣的相互协调,同时进一步规范我校的转专业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转专业的条件
第三条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可允许其转专业。转专业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思想品德操行合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二)入学满1学期的一、二年级在校本科生;
(三)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在所在专业排名前20%,且不低于2.80,已经修读过的必修课课程考试成绩全部合格;
(四)身体条件符合转入专业体检要求;
(五)高考文科类学生不可转入只招收理科类学生的专业。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转专业:
(一)属于招生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二)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或应予退学的;
(三)由外校转学进入我校就读的;
(四)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的。
第五条下列情况的转专业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广东药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学生服兵役期间荣立三等功或以上奖励的。
第三章 转专业的程序
第六条转专业工作安排在每学年第二学期进行。
第七条转专业工作程序:
(一)公布计划。每学年第二学期初,各学院根据各专业实际情况,制订接收转专业学生的工作方案(包括拟接收转专业人数计划、接收转专业学生的条件、考核办法、学生转入的年级等,其中考核办法应规定学生平均学分绩点成绩占总成绩60%以上),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向全校学生公布。各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学生转专业的咨询工作。
(二)学生申请。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填写《转专业申请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三)转出学院审核。转出学院将转出专业的学生人数控制在本年级专业人数的10%以内。转出学院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学生名单及材料报教务处审核。
(四)转入学院审核。各学院按照批准的工作方案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审核。各学院根据公布的接收计划和考核方式,对报名学生进行考核,根据综合考评结果依次录取。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以第一作者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与转入专业相关的论文,获得挑战杯、数学建模竞赛、创新创业大赛等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各学院将考核结果和拟接收的转专业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教务处。
(五)学校审批。教务处汇总转专业学生名单及考核材料,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作出是否同意的结论。学校对转专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八条上文第五条规定的转专业情况,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转出、转入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可安排到适合其继续学习的专业学习。
第九条教务处统一对获准转专业的学生进行学籍异动,学生按规定到转入学院办理注册手续,转出学院将已办理完相关手续的学籍材料原件移交至转入学院。
第四章 转专业的组织管理
第十条各学院应将转入转出专业的学生人数分别控制在本年级专业人数的10%以内。
第十一条学生必须按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完成所有课程的学习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学生转入前已修读过并取得学分的同类课程,课程学分差异1分及以上需补修,1分以下可免修。必修课补修门数超过50%的需从一年级读起。
第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只能办理一次转专业,且只能选报一个专业。
第十三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未获准转专业之前,必须参加原专业学习,无故旷课、考试不及格者取消转专业资格。
第十四条大类招生分流、各类创新班、国际合作项目等特殊类转专业,由学生所在学院及相关部门组织,单独制订转专业方案,并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涉及转专业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