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我校规章制度,在我校学习并达到申请硕士学位条件者,经审查同意,均可按本工作细则申请硕士学位。
第二章 申请硕士学位的条件
第三条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核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以下要求,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学术水平要求
1.学术学位
(1)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用外文撰写论文摘要。
2.专业学位
(1)掌握本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
(2)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良好的职业素养,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
(二)学位课程考试和要求
硕士学位课程的学习和考试要求,按《广东药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广东药科大学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执行:
1.各学位类型研究生必须严格按照本专业培养方案课程要求修满规定的学分,且学位课(必修课)考试成绩必须达到70分及以上、选修课考试成绩必须达到60分及以上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2.各学位类型研究生有2门及以上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或1门学位课程半年内补考仍不合格,不得申请学位。
(三)学位论文的要求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内容应以自己获得的第一手实验数据或调查数据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论文工作应有足够的工作量,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1年;学术学位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3万字,专业学位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2万字,中文论文摘要一般为1千字左右;学位论文第一完成单位必须为广东药科大学或广东药科大学直属附属医院;学位论文格式详见《广东药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此外,论文还应达到下列要求:
1.学术学位论文
(1)论文内容应反映研究生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论文应体现研究生掌握了本学科领域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一定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论文要符合科学研究的规范,能反映研究生对研究课题的新见解或新成果,并对学术发展或经济建设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践价值。
2.专业学位论文
(1)论文应紧密结合本专业生产或实践应用的实际需要,运用所学的学科理论、知识和方法,对生产或实践应用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并提出解决策略或方法。
(2)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必须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
(3)论文研究内容要以解决本专业在生产或实践应用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为主,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能充分体现解决本专业实际问题的能力,研究成果要有实际的应用价值;可将研究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管理方案、发明专利等作为主要内容,以论文形式表现。
(三)发表论文要求
1.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每年6月和12月各进行一次,接受学位申请时间分别为3月和9月。各学位类型研究生申请学位须在中文核心期刊(北大)及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与本人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3月申请学位的,论文须在申请当年5月31日前发表;9月申请学位的,论文须在申请当年11月30日前发表。发表时间中文论文以见刊为准,英文论文以online状态为准),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各学位类型研究生应以广东药科大学或广东药科大学直属附属医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申请人为第一作者(共同第一作者或并列第一作者应为排名第一者,下同)发表学术论文,论文的通讯作者(共同通讯作者或并列通讯作者应为排名最后者,下同)应为学籍档案中规定的导师、导师组成员(以入学后第一学期结束前在研究生学院备案的名单为准,下同)、或已取得我校合作导师资格的校外导师(必须为申请人的导师,下同),且导师第一单位必须为广东药科大学或广东药科大学直属附属医院。
(2)为鼓励研究生通过团队合作,发表高水平研究成果,各学位类型全日制研究生在SCI上发表论文可参照当年最新SCI-JCR分区认可本人署名排名,论文的通讯作者应为学籍档案中规定的导师、导师组成员、或已取得我校合作导师资格的校外导师,且第一单位必须为广东药科大学或广东药科大学直属附属医院。具体如下:
① SCI论文分区四区期刊,本人排名第1。
② SCI论文分区三区期刊,本人排名前2。
③ SCI论文分区二区期刊,本人排名前3。
④ SCI论文分区一区期刊,本人排名前4。
2.申请人以广东药科大学或广东药科大学直属附属医院为第一署名单位,获得与攻读学位专业相关的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国内外专利授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项,且申请人排名前3的,可对发表论文不作要求。
3.专业学位研究生可以编写案例代替发表学术论文。
根据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特点,研究生可结合实习工作总结编写案例,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实习企业/机构的专家组成评审组(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奇数)进行答辩评审,通过者可视为已发表学术论文。案例要求具有较高的实用性和创新性、字数不少于1万字,查重比例不超过10%。案例不得剽窃他人或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按相关规定处理。案例应在第四学期开学后提交,评审工作必须在第四学期结束前结束。
(四)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位:
1.受到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者。
2.未通过学位课程或未取得规定学分者。
3.考试、考查中有舞弊行为,情节严重者。
4.学位论文剽窃他人成果者。
5.论文评审未通过者。
6.论文答辩不合格者。
7.因其他原因不得授予学位者。
(五)撤销学位
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工作细则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予以撤销。
第三章 学位论文检测
第四条 所有拟申请学位的论文都必须通过由学位办指定的“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检测。
第五条 学位论文检测分两阶段进行:
(一)论文送审前检测
1.检测结果(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下同)<18%的论文,视为通过检测,可进入论文送审环节。
2.检测结果介于18%(含)~25%(不含)的,申请人须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修改,并经导师签字确认无学术失范后可进行学位论文送审。
3.检测结果介于25%~40%的,暂缓送审并进行修改,修改后经导师同意可以申请复检一次,若复检结果仍≥18%,必须延期半年答辩。
4.检测结果≥40%的,本次申请无效,申请人须在导师指导下重新撰写论文,并在至少半年后方可重新提交论文申请学位。同时,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不少于3人的专家组进行鉴定,存在剽窃或者其他严重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再次申请学位的论文的检测结果仍≥40%的,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
(二)答辩后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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