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学位授权学科的建设,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规范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学校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广东药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点建设工作的决策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委员
第三条 广东药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两级学位评定机构,每届任3年。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5-25人组成(取单数),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并设秘书。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本校的现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全国或广东省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分管研究生教育和本科教育的校领导、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及研究生学院和教务处主要负责人为当然委员,其他委员由遴选产生。秘书由研究生学院和教务处主要负责人兼任。委员人选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报广东省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 具有开展学位授予工作的二级单位均应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15人组成(取单数),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秘书1人。主席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秘书由主席指定,负责日常工作;委员的产生由本单位提名,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挂靠在研究生学院,负责统筹协调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各项工作。其中,研究生学院负责处理硕士、博士学位相关工作,教务处负责处理学士学位(含成人教育)相关工作。
第七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学术造诣较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办事公正、原则性强;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具有较强的议事和决策能力。
(二)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取得较为突出的业绩,熟悉国家、学校有关学位教育的政策。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年龄原则上能任满一届,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委员职责。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不再担任委员职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经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并报校长办公会审定,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出国一年以上以及因工作调离、职务变动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三)连续2次或累计5次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四)违反学术道德及本章程相关规定并造成较严重的不良影响。
第九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可连选连任。如届中出现新增列授权学位点或本章程第八条所述情况须调整委员的,调整程序按产生的程序进行。调整工作由学位办负责办理。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通过学位管理工作制度。
(二)审议增列、调整或者撤销学位授权点。
(三)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
(四)审查通过申请学位的人员名单。
(五)作出授予各级学位的决定。
(六)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七)受理和解决学位授予和研究生培养相关申诉。
(八)研究和处理学位管理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审查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学位授予标准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审查并提出学士、硕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
(三)审核并建议增列校外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审核研究生指导教师年度招生资格及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材料。
(四)查处并审核本单位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学术不端行为,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审查并建议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增列、调整或撤销。
(六)审查学位论文评阅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研究提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有争议的问题的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学位办公室职责:
(一)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组织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
(二)负责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上报工作。
(三)受理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含专业学位)的申报、调整工作。
(四)组织学位论文的抽查评审工作。
(五)负责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及省级优秀学位论文的初选推荐工作。
(六)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的有关工作。
(七)定期进行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工作。
(八)受理有关学位评定和学位授予的争议和投诉。
(九)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举行两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由主席决定召开临时会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作出决定或决议时,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分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不能委托投票。不能出席者应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及时向所属的委员会主席请假。
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分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七条 凡因工作需要参加会议的列席人员,须经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批准方可参加。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要求对有关议题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分委员会委员应自觉维护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条 本章程于2016年12月13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广东药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广药〔2009〕38号文)同时作废。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