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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学院横向科技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广药〔2011〕32号)

2017-12-21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横向科技项目的管理,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教职工开展横向科技合作的积极性,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参照国家、省、市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科技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技项目是指除了各级各类国际组织、国家政府机构的立项课题和学校科研基金项目之外的课题,主要是指与企事业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并由企事业单位投入经费的课题。

第三条 横向科技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项目合作单位。

第二章 实施与结题管理办法

第四条 横向科技合同项目包括合作(委托)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方面的科技项目。

第五条 签订横向科技项目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

第六条 我校任何单位与院外单位签订科技合同,一律以“广东药学院”的名义签订合同,并加盖学校公章。除技术贸易、生产型经济实体另作规定之外,学校任何部门均不得使用本部门的公章对外签订科技合同

第七条 横向技术合同应使用科技部制订的版本格式,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 合同双方单位名称;

(二)项目名称;

(三) 项目负责人;

(四) 合作内容;

(五) 经费数目;

(六) 合作有效时间;

(七) 项目失败时合同双方所承担的责任;

(八) 违约处理;

(九) 知识产权归属。

第八条 办理横向科技合同的程序。

(一)合同签订:

1、项目负责人将经双方商定的技术合同及《广东药学院横向科研合作合同盖章审批表》报送所在二级部门审核。

2、各二级部门应认真审核合同所涉及的责、权、利,并由审核人和部门负责人在《广东药学院横向科研合作合同盖章审批表》上签字和盖部门公章,确保合同规范合理,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3、二级部门将审核合格的合同书统一报送学校科技处,经科技处和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由我校法人代表学校签字,并盖“广东药学院”公章,项目负责人代表项目组在合同上签字。

4、对合同金额较大的或学校认为有必要咨询法律顾问的,由学校办公室提交法律顾问审定后完成上述3的程序。

(二)签订合同后,交两份合同正本到科技处进行编号立项,经费进入学校的开户银行帐号,财务处为项目组提供财务管理和服务。

第九条 合同经双方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我校项目承担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承担履行合同的完全法律责任。如果变更或终止合同,须征得科技处同意,由合同双方协商,并由双方签订变更或终止的书面协议。签订变更或终止协议的程序与第八条相同。

第十条 横向科技项目以合同代立项,科技处根据签订的科技项目合同正本,列入学校的科技计划,受理该项目成果的鉴定、登记、申报奖励和专利申请等,并纳入科技统计和奖励。

第十一条 横向科技项目经成果鉴定、获得新药证书或合同双方书面证明其完成时,视为结题。结题后,剩余经费按本办法第三章经费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章 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合作(委托)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项目的经费拨入学校后按项目立题编号,每一项目设一本经费使用本,由科技处、财务处分别盖章后发给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开支的记录。

第十三条学校按项目经费总额提成5%(其中3%作为二级单位发展基金,2%为学校科技管理费),其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掌握使用(其中劳务费不超过20%)。项目结题后,剩余经费由项目组支配。项目负责人负完全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凡在横向科技项目经费报销发票时,需提供所购物品的名称、数量、单价,经办人、证明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单张票据或者一次发生额(如出差)为10000元以内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10000-20000元由科技处审批,20000元以上的由分管科技工作的院领导审批。转出科研合作经费,须签定合作协议,经科技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五条利用科研经费购买仪器设备需经科技处审批,由设备处参照《广东药学院物质采购与供应管理办法》负责采购。

第四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负责,涉及到其他税由该项目经费支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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