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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学院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广药〔2011〕11号)

2017-12-21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关于科研项目实施的有关规定,规范我校各类科研项目结题以及结余经费管理,支持科研人员进行相关的持续研究。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结余经费的界定

第二条 结余经费是指科研项目批准的执行期限结束,项目结题后实际拨入经费与支出经费相抵后的余额。

第三条 无明确执行期限和结题要求的各类科研项目,在实施二年(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或三年(自然科学项目)后视为项目结题,所剩余经费以结余经费处理(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三章 结余经费的管理

第四条 学校设立科研发展基金。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转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

(一) 项目组织单位要求对项目进行成果鉴定(验收、评审)的,待成果鉴定(验收、评审)结束6个月后,将结余经费转入科研发展基金;

(二) 有关部门要求对项目进行审计的,在审计结束后,将结余经费转入科研发展基金;

(三) 其他项目在结题(或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将结余经费转入科研发展基金。

第六条 科技处根据项目结题情况,通知财务处完成项目结余经费的结转,原项目账号同时废止。

第四章 科研发展基金的管理

第七条 项目结余经费转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后重新建账,学校根据科研发展需要,统筹使用。原则上仍由项目负责人支配,按学校科研工作管理办法使用。

第八条 科研发展基金的经费使用、审批原则上按照国家、学校有关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科研发展基金的经费不提取管理费、劳务费,主要用于科研业务、实验材料、仪器设备等费用。

第十条 项目主持人外出期间,需支付科研发展基金时,应向科技处提交书面授权。

第五章 科研发展基金的审计

第十一条 科研发展基金的审计,按照有关政策或学校决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如果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则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由学校科技处、财经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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