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利用校外优质教育资源,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保证研究生培养双导师制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聘任研究生合作指导教师的原则
(一) 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学科可根据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需要及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政府机关、企业和医院等合作情况,有计划、有目的地聘任校外研究生合作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研究生合作导师”)。
(二) 研究生合作导师的聘任原则是:有利于学科建设和学术水平的提升,有利于拓展办学空间和吸纳校外优秀教育资源,有利于研究生培养双导师制工作的开展,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条 研究生合作导师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心研究生教育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能履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二) 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人员,年龄应在56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 有比较稳定的研究方向。
(四) 近5年来发表过2篇以上高水平专业学术研究论文,或出版过1部学术著作,或承担过科研项目,并有较为充足的科研经费。
(五) 有协助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能力。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要求:
(一) 研究成果特别突出,对相关学科领域的学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和推动作用。
(二) 专利第一发明人,其发明专利得到实施,并产生了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
(三) 在高影响因子的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发表的论文多次被引用。
(四) 作为负责人承担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或科研经费数额巨大的项目。
(五) 长期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在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在诊治重大疑难病症、抢救濒危病人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第三条 研究生合作导师资格的审批程序
(一) 申请人应根据自己的研究方向相关学科硕士点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广东药学院研究生合作指导教师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论文、著作、科研成果等材料的复印件。
(二) 所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申请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将合格者有关材料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合格者有关材料复审,并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经表决通过后方可聘为研究生合作导师。
第四条 研究生合作导师的职责范围
(一) 须有校内正式研究生指导教师为合作伙伴,协助校内导师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
(二) 要积极为我校的研究生教育做出贡献,尤其要为重点学科建设和学位点的建设做工作。
(三) 为促进我校国内外学术交流努力工作,为扩展我校的学术交流渠道和影响做出贡献。
(四) 为我校研究生的教学和科研提供信息服务;有条件者还应为研究生讲授专业课程或开设反映当前本学科发展前沿的专题讲座,编写研究生教材。
(五) 全面关心研究生的业务和思想,要特别注重对学生科学道德和协作精神的培养。
第五条 研究生合作导师的管理与考核
(一) 学校原则上每两年定期进行校外合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核;对于聘任的导师,由学校颁发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书,聘期为四年,成绩突出者可以续聘。
(二) 研究生合作导师的日常业务管理由学位点所在二级学院负责。
(三) 获聘的研究生合作导师津贴由其工作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发放。
(四) 对于不能正常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的校外合作研究生指导教师,学校将视情况暂停或取消其合作导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