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跨学科专业人才的需求,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与竞争能力,让学业优良、学有余力的学生能更充分利用学校的教育资源,掌握更多的知识和技能,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决定在我院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实行辅修专业、双学位制。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专业是指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学生在读专业)的同时,修读本学科门类或跨学科门类的另一个专业,完成辅修专业规定的全部学分者可获得相应证书。辅修试点专业有:市场营销专业和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
第三条 双学位是指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学位的基础上,修读跨学科门类的另一个专业并获得我校颁发的学位。双学位试点专业有:市场营销专业和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
第四条 学生只能修读一个辅修专业或一个双学位专业。
第二章 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五条 辅修专业及双学位的学习从二年级第一学期开始,学习期限最迟截止到主修专业毕业后一年。
第六条 辅修专业需修满25个学分,完成不少于8门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学习;双学位需修满55个学分,包括毕业论文(设计),完成不少于14门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学习。
第三章 报名及录取
第七条 报名条件:
1、普通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2、一年级第一学期主修专业全部课程考试合格。
3、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第八条 审核及录取
1、符合条件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广东药学院修读辅修专业申请表》、《广东药学院修读双学位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盖章后,交医药商学院或医药经济学院。
2、医药商学院或医药经济学院按申请学生的成绩绩点择优录取并公示。
3、学生收到录取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学费,持缴费凭证到医药商学院或医药经济学院注册,未按期缴纳学费视为自动放弃修读资格,不再予以注册。
4、注册结束后,医药商学院和医药经济学院将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位学生单独编班。课程教学安排在周末或晚上进行。
第十条 医药商学院和医药经济学院在每学期开课前对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位的学生前一学期的主修专业课程进行审核,若有3门必修课或限定选修课不及格,则取消其辅修专业或双学位学习资格,书面通知学生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位的学生,若一学期内有1门辅修或双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安排补考一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辅修专业或双学位学习资格,由医药商学院和医药经济学院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并报教务处备案。
1、辅修或双学位课程补考不及格者。
2、一学期内同时有2门辅修或双学位课程课程不及格者。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未修满辅修专业或双学位学分,可申请将所修课程的学分作为主修专业公共选修课的学分。
第五章 成绩管理
第十四条 医药商学院和医药经济学院应根据辅修专业或双学位的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组织教学,任课教师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要求进行教学和考核,考试成绩录入教学管理系统。成绩单一式二份,一份由系(教研室)留存,一份交至医药商学院或医药经济学院。学生修读完毕,由医药商学院或医药经济学院出具学生所修全部课程的成绩单一式两份,一份存入学籍档案,一份交学生本人。
第十五条 学生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并完成辅修专业规定的课程,取得规定学分,由学校统一发给写实性的辅修专业证书;学生获得主修专业学位并完成双学位规定的课程及学分,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颁发写实性的双学位证书;未完成双学位,但达到辅修专业要求的,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参加辅修专业或双学位学习的学生,应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缴纳相关学习费用,收费标准参照《关于广州大学城各高校跨校学分互认学生修读计划外课程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07〕38号)有关规定执行。每学期开课前由财务处统一收费。参加辅修专业或双学位学习的学生因因故未能完成所修学分,所收学费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0〕186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 级本科生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