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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药学院委员会关于加强下属党组织纪检工作的规定(广药发〔2010〕7号)

2017-12-21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统称下属党组织)纪检工作,推动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属党组织纪检工作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本单位党组织和校党委领导下,紧紧围绕学校中心任务,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反腐倡廉工作各项规定,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强化监督检查,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保障和促进本单位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第三条 下属党组织纪检工作的具体内容:

(一) 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与要求,各党组织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研究、安排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在每学期的工作布置、检查、汇报、总结中应包括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具体内容。

(二) 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和师生的廉洁教育活动,推进廉政文化进校园,努力创新工作载体,抓好本单位的反腐倡廉建设。

(三) 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情况以及执行反腐倡廉制度情况进行监督,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四) 对于本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的问题或一般违纪违规问题要认真自查自纠或组织查处,并向校纪委报告;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须及时报告校分管领导和校纪委,并协助、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五) 负责或受校领导、校纪委的委托,与工作职责范围内管理的干部、教师进行廉政谈话或诫勉谈话,并及时汇报廉政谈话情况。

(六) 负责向分管校领导汇报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并书面报告校纪委,每年一次。

(七) 具体指导本单位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和政风行风工作。

第四条 下属党组织纪检委员在本单位党组织和校纪委领导下进行工作,协助本党组织书记抓好本单位纪检监察工作。

第五条 下属党组织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本单位党组织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加强对教职工的廉洁教育,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二)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参与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党员发展、预备党员转正等工作。

(三)督促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其他反腐倡廉制度,监督本单位院务公开工作。

(四)监督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决议、决定、工作部署以及廉洁自律等情况,及时向校党委或校纪委反映存在的问题。

监督本单位党员干部和群众廉洁自律情况,并向本单位党组织报告存在问题。

(五)对本单位人、财、物、事的管理履行监督职能。参与党员和其他人员的评优、表彰、处分等工作。

(六)密切联系党内外群众,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或发现本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和党员有违反纪律的问题,及时向校纪委汇报。

(七)完成校纪委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下级党组织纪检负责人列席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等重要问题集体决定的会议。参加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并在会上反映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七条 下属党组织的纪检委员应积极参加纪检业务学习、培训和调研,不断总结纪检监察工作实践的体会。每学期要向校纪委汇报工作情况。

第八条 下属党组织要加强对纪检工作的领导,每学期至少研究一次本单位的纪检工作,支持和保护纪检委员依法依纪和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

第九条 下属党组织换届后,要及时将纪检委员名单报校纪委备案。

第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中共广东药学院委员会

201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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