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内部审计人员责任与义务
第二条 审计人员是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审计业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三条 审计人员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定期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保证审计业务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五条 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任务中,知悉的有关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时,负有保密的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 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和执行审计任务时,如滥用职权,徇私舞敝,玩忽职守,要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学校部署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学校财务预算与决算、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与监督。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学校附属门诊部等有关经济实体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审计监督。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学校自筹资金和国家投资的各类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的立项、招投标、预算、结算等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计处审计的工程项目,学校财务部门不得给予财务报销。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组织部等部门的委托,依法对学校机关部、处、院、所等负责人(包括经济实体的负责人)任职期满、离任、调任等情况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一条 按照学校与各单位签订的经济责任目标任务书,依法对各单位完成年度经济目标任务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学校相关的物资采购规定,依法对审签范围内的采购项目流程的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为确保学校国有资产不受损失,对学校内各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保值增值情况进行不定期的专项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为促进学校财务的法治管理,保障学校经济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对学校内各单位或部门贯彻落实国家财经法规和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等进行专项审计监督,并帮助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及管理规定,监督其有效执行。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确保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防止挤占挪用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国拨、校拨专项资金(如科研经费、基建经费、专项经费等)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发挥审计监督与服务职责,加强经济管理与提高经济效益,参与学校重大的经济活动。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积极响应和配合上级审计部门,做好下达的专项审计任务和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事项的内容和审计力量情况,采取学校审计处“内审”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社审”两种形式进行。审计处对审计结果进行复核确认,确保学校权益不受损失。
第十九条 学校所有委托审计事项,实行归口管理,由内部审计机构统一办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办理委托“社审”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建立审计档案,并按时移交学校档案室统一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