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管理
学校规范性文件库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范性文件管理 >> 学校规范性文件库 >> 正文

广东药学院招标采购监督办法(试行)(广药〔2009〕107号)

2017-12-21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校招投标采购工作规范进行,建立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监督检查和相关职能部门主动配合的招投标采购监督运行机制,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广东药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采购项目,按本办法开展监督工作。对未纳入《管理办法》的小额度招标采购项目,有重点地进行监督。

第三条 参与招标采购工作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工作纪律,熟悉程序要求,严格按规定办事,并自觉地接受监督。

第四条 监察处作为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监督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能的同时,负责组织协调学校招标采购监督工作。

第五条 监察处在监察监督中发现重大问题、重大情况要及时向校领导报告、请示。

第六条 监察处要加强与业务主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工作到位而不越位。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监察处在招标采购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履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以及依法依纪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和惩处职责。

(一) 建立健全招标采购工作监督约束机制和制度;

(二) 对各单位执行《管理办法》的情况和在招标采购工作中的执法、执纪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 协调招标采购监督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 受理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中的有关投诉,组织查处招标采购工作中的违法违纪案件。

(五) 建立投标人和中标人的不良记录档案。

第三章 工作方式

第八条 监察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现场监督、实地考察、资料查询和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监督。

现场监督,是指监督人员参加招标采购工作的全过程而实施的监督。包括参加招标采购准备会议(包括投标资格预审、标底编定等),开标、评标、定标会议,讨论决定有关事项等。

实地考察,是指监督人员参加对投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综合实力进行实地考察而实施的监督。

资料查询,是指监督人员根据需要,要求招标投标有关部门或当事人提供相关资料或对资料情况做出说明而实施的监督。

听取汇报,是指监督人员根据需要,为了解情况或澄清问题,要求招标采购工作有关部门或当事人做出口头或书面汇报而实施的监督。

第九条 发挥有关职能部门作用,进行相关监督。

(一) 审计监督。审计处对招投标文件、合同、技术、价格和质量等编制与执行,进行审核和控制服务实施监督。

(二) 财务监督。财务处对付款方式、按程序结算及质保金等控制服务实施监督。

第四章 监督内容

第十条 对《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所列示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对招标采购活动的准备过程进行监督:

(一) 《管理办法》中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是否均进行了招标;

(二) 招标项目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了审批手续;

(三) 评标人员的资格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从评标人员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无违反回避制度等问题;

(四)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是否签订了招标委托协,其内容和手续是否健全;

(五) 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是否严格执行了有关要求,有无将应该招标的项目拆分、规避招标等问题;

(六) 发布招标公告,是否按照要求在同一时间向社会公开;

(七) 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与确定其入围的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

(八) 招标文件的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按规定的程序会审,有无存在对特定投标人有利的现象;

(九) 是否严格执行招标采购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 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监督:

(一) 开标是否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是否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二) 开标时,招标人、投标人和有关工作人员是否按时到场,是否宣布了招标采购纪律和投诉举报方式以及开标记录人;

(三) 开标时,投标文件是否密封,是否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公开宣读了投标人名称、投标项目、项目法人委托书、投标价格和文件的其他内容;

(四) 开标时,各投标单位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解决开标过程中的异议及其他问题是否依法依规;

(五) 评标专家组成员是否由招标采购小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是否达到三分之二以上;

(六) 评标工作是否在严格保密情况下进行,有无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等问题;

(七) 评标专家组成员中是否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评标专家组成员的名单在开标前有无被泄露等问题;

(八) 评标专家组成员及工作人员是否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严守评标纪律,有无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等问题,有无采取暗示、授意、引导等方式干预评标。

(九) 评标结束后,评标专家组是否写出了评标报告,有无资料不完整和程序不规范等问题。

第十三条 中标人确定过程的监督:

(一) 中标人的确定,是否经过了评标专家组集体研究,有无不顾评标专家组的推荐意见等问题;

(二) 中标结果确定后,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公示;

(三) 公示期满,是否按规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四) 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其合同是否存在与评标结果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情况。

第十四条 后续监督:

(一) 合同的内容是否经过审核,有无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 是否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条款,有无违背合同约定而转包、分包现象;

(三) 合同如有变更或修订,是否履行了相应的程序;

(四) 领导干部是否有利用职权干预招标采购工作的行为;

(五) 招标采购工作人员是否有失职、渎职行为;

(六) 评标专家组成员及参与招标采购的工作人员有无违反规定泄露评标会情况行为;

(七) 费用的收取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账目是否清楚,手续是否健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招标采购工作是原则性和保密性很强的工作,所有参与人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由监察处严肃查处。

(一) 属于受贿和泄密性质的,视其造成的损失程度,给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予党纪处分、政纪处分并追究其经济责任,没收其非法所得,调离工作岗位。造成比较严重的不良影响或导致学校损失比较大的,追究其主管领导人的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的连带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受处分人员在年终工作考核中一律评定为“不称职”等次。情节严重的,还要扣除半年的校内津贴。

(二) 属于失职性质的,视其造成损失程度,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党纪处分、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主管领导人的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的连带责任。

受处分人员在年终工作考核中一律评定为“不称职”等次。情节严重的,还要扣除半年的校内津贴。

(三) 参加招标采购工作的人员,按照规定需要回避而没有回避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

(四) 凡是擅自变更合同,抬高原合同金额的,结算时不予认可;给学校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投标人如有行贿、围标、串标、诬告等恶性竞争问题,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围资格;如已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或终止合同,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中标人不能切实履行合同条款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对于有不良记录的投标人和中标人不再允许其参加学校的投标。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处做出处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处罚有异议或不服的,可以书面提出申诉,纪检监察部门应予再次核实。重大处理决定,应当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控告。

第十九条 附属第一医院、各二级学院和校区办参照本办法制定其监督实施办法,报学校监察处备案。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对其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相关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广东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广药〔2009〕128号) 下一条:广东药学院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广药〔2009〕108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