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物资采购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资采购,是指学校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和服务,且在一定金额之上的经济行为,具体包括教学科研用材料、设备、网络工程、办公设备、图书资料及设施维护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依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资采购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国家、地方的相关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和制度的要求对校内物资采购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监控。
第四条 物资采购审计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提倡勤俭节约,“少花钱、多办事”。
第五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物资采购审计时,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严格按照相关程序的要求执行,切实做到满足学校的采购要求,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审计部门参与监督的物资采购方式包括:
(一) 公开招标
(二) 邀请招标(议标)
(三) 竞争性谈判
(四) 单一来源采购
(五) 询价
第七条 物资采购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物资采购前期工作的审计:
1、审查采购项目是否纳入年度采购计划,采购资金是否列入单位的预算。
2、审查采购依据、预算价格的合理性。
3、审查采购方式是否恰当 。
4、审查急需购买物资所需的资金和特殊的采购方式,是否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
5、审计处可根据采购项目的需要,开展相关的调查工作。
(二) 物资采购招投标文件的审计
1、审查招标方式的选择是否合理。
2、审查招标程序的执行是否合规。
3、审查招标文件中所列的内容是否完整、严密,评标的要求及评标标准是否合理、合规。
4、审查招标文件是否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5、审查标底是否恰当、合法。
6、审查投标人的资质是否符合投标要求。
(三) 物资采购招标过程的审计:
1、监督招标参与部门和人员是否合规。
2、核实评标人的身份和资格。
3、监督开标过程的操作是否合规。
4、监督评标原则是否合法、公正。
5、监督定标方法是否合理、合法。
6、审查评标结果的文书是否完备。
(四) 物资采购的合同审计
1、审查合同是否与招投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相符。
2、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其内容主要涉及:供货方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等;采购的标的〈名称、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付款方式;履行期限;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的方法等)。
3、物资采购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审计人员应依据采购项目的进展需要,督查合同的履行情况,检查是否有舞弊等违规现象的发生。
(五) 物资采购验收工作的审计
1、监督参与验收的人员是否齐全、合规,验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的。
2、审查货运单、发票和采购合同、采购计划的对应情况。
3、审查采购合同数量的变更是否经过批准。
4、审查物资采购不符合同要求的原因及处理情况。
5、审查货物合格的检验证明是否真实;验收物资的入库有无存在以次充好、以劣充优等不合格物资入库等违规问题。
6、 审查验收文书是否齐全、合规,查实财务部门是否据此办理付款手续。
第八条 物资采购票据及付款执行的审计
1、按照采购过程发生的先后顺序,审查物资采购的票据是否齐全。
2、审查相关票据中载明的采购数量、单价、金额、品种、规格、产地、型号等是否真实,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3、审查是否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给指定的收款人。
4、审查实付货款是否超出规定的额度,质保金是否已经事先预留。
第九条 审计人员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相关的规范进行处理。
第十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机密,给国家或学校造成损失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学校将按有关程序,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前有关物资采购审计规定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