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药科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拓展高层次人才培养渠道,丰富博士研究生培养经验,加强和规范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校外单位为主招收的,并由我校研究生导师(已获得招生单位博士生导师资格,下简称导师)联合培养的博士研究生(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 培养管理
第三条 学生的学籍由招生单位统一管理,并在招生单位完成全部课程的学习。
第四条 导师指导学生在我校完成学位论文,包括论文开题报告、中期检查、实践考核及毕业论文答辩等环节。
第五条 从事论文工作期间,学生在按照招生单位毕业及学位授予相关文件要求发表论文足够篇数后,除协议约定外,后续论文、专利等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学校(第一完成单位署名广东药科大学,论文通讯作者为导师)所有。
第六条 学生的学位授予工作由招生单位负责。
第三章 学生管理
第七条 学生自入学之日起二周内,导师须向研究生学院报备学生的相关信息情况,由研究生学院统筹管理。
第八条 从事论文工作期间,学生享有我校在校生使用图书信息、科研设备、体育和文化设施等资源的权利,但必须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履行相关协议、约定。
第九条 从事论文工作期间,学生的培养管理实行导师负责制;学校免费提供面积约26平米的学生宿舍(2人1间),并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约200元/人·年);学生的档案、户口、组织关系由招生单位管理。
第十条 除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基地协议约定发放的补助外,学校另向每位全日制在读学生(延期毕业者除外)发放一定的生活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月,每学年按十二个月发放。
第四章 导师管理
第十一条 导师必须履行学校及招生单位的导师岗位职责,尽心尽职地做好学生的培养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与招生单位联络沟通。
第十二条 导师在指导在读学生期间享有导师月津贴,发放标准为每指导1名在读学生300元/月(延期毕业学生不计算在内),每学年按十二个月发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广东药学院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作废。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