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校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授予的学位权限履行职责。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公室,分硕士学位办公室、普教学士学位办公室和成教学士学位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并负责实施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学校根据需要按学科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并设秘书一名。主席由学校具有高级职称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应为学术造诣较深、参加教学、科研工作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秘书由研究生处处长兼任,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相关工作的统筹与协调。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原则上由上届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并报省学位委员会批准备案。
第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七至十五人组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一至两名,并设秘书一名。主席应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委员应为本学科学术造诣较深、参加教学、科研工作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委员的产生由学科专业所在二级单位提名,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成员任期均为三年,可连任。换届时,新委员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必要时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按规定进行调整,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及广东省学位委员会颁布的政策、决议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学位工作实施细则和规章制度;
2、审批学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
3、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4、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5、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推荐、遴选、任职、考核的有关规定;
6、审定通过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考核通过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7、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8、审核通过申报新增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名单;
9、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受理本学科或学科门类有关的学位授予问题,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位授予有关建议;
2、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初审和推荐;
3、组织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申报和推荐;
4、完成上级学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学位办公室职责:
1、审查接受学位申请,负责办理学位申请手续;
2、审批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3、协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协调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
4、办理学位证书;
5、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授予学位数据;
6、学位申请材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7、组织学科、专业评估等工作,组织相关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工作;
8、处理与学位有关的日常事务;
9、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各种会议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召开,对有关议题的讨论应有会议纪要。学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纪要应及时向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召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决定或决议时,应经过充分讨论,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决议须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