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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学院信访工作条例(广药发〔2008〕46号)

2017-12-21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访工作行为,明确责任,提高信访 事项处理的效率,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文件规 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办公室、纪委作为学校系统处理信访事 项的部门适用本制度。各信访部门作为信访接待机构负责 日常信访事项的登记、处理、协调、督办。

第三条信访部门负责对信访人釆用书信、电子邮件、 传真、电话、走访等书面形式或由上级行政部门转发的来 信、来访记录向学校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等信访材 料内容的审阅,对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内事项提出的建

议、意见、投诉和请求进行登记、受理、处理,并负责对受理信访事项工作进行协调、督查。

第二章信访事项登记制度

第四条信访事项的登记应包括信访人姓名、人数、 通讯地址和建议意见、投诉请求的事实、理由及信访时间 等内容,信访人提供内容不完整或不清晰的,应当予以注 明。

第五条信访部门在收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 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应当立即登记,并及时向学 校领导和处室负责人报告。

第六条信访部门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具体内容,将 收到的信访事项分为管理、教育教学、科技科研、干部作 风、其他等六类,并予以编号,编号由单位简称、信访形 式(信、访、电、邮、传)、信访年份、序列号构成(如 X X 信 2005001 )。

第七条(信访件的处理)

处室接待人按照要求分类登记,及时交由专人处理或 转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信访事项受理制度

第八条受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 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 一般应把信访事项受理在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原则;

3、 引导信访人依法有序信访的原则;

4、 服从上级机关和部门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的 原则。

第九条应当受理的下列信访事项:

1、 信访人提出的对学校管理、教学、科研、医疗等 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2、 信访人提出的对本部门及工作人员的建议和意见;

3、 信访人提出的相关内容的请求;

4、 信访人不服学校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的 投诉请求;

5、 上级信访机构和行政机关转送和交办的信访事项。

6、 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由本部门受理的有关事 项。

第十条对下列事项,不予受理:

1、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2、 依法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 决的,或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途径并有结论的;

3、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 的期限内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4、 信访人对信访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 理由提出的。

5、 不属于本校系统管理权限的。

第十一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信访部门根据信访事项涉及的部门,及时转送, 交办处理。

第十二条受理程序

1、 信访部门直接收到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 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 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不属于本处职权 范围的信访事项,还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受理的部门 (组织)提出。

2、 本部门收到上级部门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应 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 人。拟不予受理的,应当在书面告知信访人前,向转送、 交办事项的信访工作机构或上级行政机关书面说明理由。

3、 本部门对应转送其他相关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 应当自登记之日起2日内填写转送处理单,转送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信访人对本校作出的不予受理意见不服 的,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告知书》之曰起5日内凭《不 予受理告知书》向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复查。

第十四条《受理告知书》发出后,在调查中发现不 应受理的,应当终止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制度

第十五条办理原则

1、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2、 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3、 法制宣传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4、 及时高效、方便信访人。

第十六条信访事项的调查和核实

1、 信访部门自收到信访事项后,确定承办人员,根 据信访事项提出办理意见,必要时可以进一步向信访人核 实信访材料,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或 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2、 重大、疑难、复杂的信访事项、需进行听证的, 经信访部门提出,由学校统一组织。

3、 承办人员在经过调查了解、核实信访事项后,在 受理后30日内形成书面意见,起草书面答复:

(1)对信访事项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或者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2)对请求事由缺乏事实根据的、不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有关规定或者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法规、 规章或者规定的,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一般信访件的书面意见和书面答复经本处 室领导审核后签发,重要信访件送学校分管领导审核后签 发。

第十八条书面答复

(一) 答复范围

信访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 式提出信访事项,并提供具体地址、邮编、姓名等基本信 息的,信访部门应当书面答复。

对于信访人咨询投诉请求途径的,信访部门可以予以 口头答复。

(二) 书面答复格式

信访部门应当在处理结果签发后3日内向信访人书面 答复处,书面答复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信访事项的基本情况(有原处理结论的包括信访 事项的原办理情况);

2、 信访人的意见;

3、 信访事项的现办理情况(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4、 最终办理意见;

5、 对信访事项办理不服的复查途径及期限。

书面答复应当加盖信访办理部门公章。

第十九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的,情况复杂的,由承办人员经本部门审核后,报学校分 管领导批准适当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信访部门应当在批准延期之日3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延期理由和延期时间等。

各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 杂的,由受理部门申报信访部门,经信访部门领导审核批 准后,适当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信访部门应 当在批准延期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和延 期时间等。

第二十条办结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充 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和处理恰当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信访部门应当在将书面答复信访人之日 起2日内,将办理结论上报交办或转送机关,并将办理中 形成的文书、证据材料整理后归档。

第二十二条信访部门发现信访处理部门有以下情形 的,应当及时督办,提出改进建议,并报处室领导:

1、 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2、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3、 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4、 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5、 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学校各信访件处理部门有关承办人员有以上情形的, 校信访部门提出督办意见,报学校分管领导。

收到改进建议的部门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 未釆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信访人对学校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 不服的,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可向信访事项 归属上级机关提出书面复查申请。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附属医院等相关信访部门受理工作参照 本制度制定相关制度。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2008年10月26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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