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明确二级学院党政工作职责,理顺关系,推进二级学院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实施<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是学校基层单位的党政工作班子,其任务是贯彻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工作部署,执行学校党政的各项决定。二级学院党总支(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工作,共同对本学院负责。二级学院党政既要明确分工,更要团结合作,共同做好本学院各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充分发扬民主,增强大局观念,坚决维护领导班子的集中统一,以提高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为目标,大力弘扬“树正气、讲团结、求发展”的主旋律。
第四条 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的总体要求: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按照这一要求,要进一步完善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进一步完善领导班子内部的议事和决策制度。着力解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健全和完善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
第二章 二级学院的领导体制和决策形式
第五条 二级学院的领导体制:二级学院实行院长(部主任)负责制,党总支起保证监督作用。按照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工作部署,党总支(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既有分工又要合作,共同落实学校党政的决策,对本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负有共同责任。各学院的党员行政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参加党的总支委员会(党委)。
第六条 二级学院的主要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凡本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或需要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均须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 党总支部委员会(党委)工作职责
第七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简称党总支〕(党委)是二级学院的政治核心。要充分发挥党总支(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结合本学院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要坚持群众路线,依靠广大师生员工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证本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科技开发、医疗服务等各项任务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政各项决定、决议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团结和率领本学院师生员工努力完成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及其他有关任务。
(二)支持学院行政领导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经常与学院行政领导沟通情况,做好党内外各方面的协调工作,团结共事。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学院教学、科研、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和医疗服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领导和具体指导下级党支部的工作。根据学校党委统一部署和本学院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导党支部过好组织生活会及开展各项活动;严格党员管理,定期检查党支部组织生活及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实施党支部建设目标管理,总结和推广先进党支部的经验,表扬、宣传党员中的先进事迹;整顿后进党支部,对不履行党员义务和违反党规、党纪的党员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按组织程序和职权范围提出处分意见或建议;根据学校党委要求,制定本学院发展党员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对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和建党对象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做好发展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四)领导本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学校党委的理论学习教育计划,结合本学院具体情况,组织实施本学院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和教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抓好师生的思想教育与时事政策教育;加强对学生和青年教职工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将思想教育渗透到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中去,发动党员及教职工带头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师德、职业道德、教风、学风、校风建设,努力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经常关心了解党员和群众以及离退休老同志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帮助他们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和实际困难,做他们的知心朋友。
(五)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本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作风建设,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领导水平;健全党政负责干部廉政勤政措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好本学院的纪检监察工作;定期开好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开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思想斗争。
(六)做好干部工作。按照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广东药学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本学院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党总支(党委)可以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学校党委组织部进行考察。按照干部选拔、任免程序,与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学院办公室主任等科级干部的推荐、培养、考核工作。与行政领导共同研究提名,并经本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下属教研室、研究室(所)及实验室等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按照学校党委和组织部的统一要求和规定的职责范围,做好后备干部的推荐、考察、协助培养和使用等工作。
(七)领导本学院学生工作。加强对政治辅导员的培训和管理;主管本学院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招生和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八)领导本学院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团委、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开展工作。积极推进本学院的院务公开工作。
(九)做好本学院的统战工作,定期召开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座谈会,向他们通报本学院的工作情况,广泛听取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落实党总支(党委)书记与党外代表人士交朋友等制度。
(十)会同本学院行政领导,做好干部、教师的年终考评工作。
(十一)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学院教职工出国(出境)、晋升、奖惩等事项,做好出国人员的政治审查。党总支(党委)书记应参加本学院的学术工作和职称评审工作。
(十二)主管本学院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三)接受学校党委和学校行政下达的其他有关任务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党委)书记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党总支部(党委)的全面工作,负责制定党总支部(党委)的工作计划,安排党总支部(党委)的工作,主持召开党员大会和党总支部(党委)会议,将党总支部(党委)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及时提交党总支部委员会(党委)或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及党总支部(党委)党员大会、党总支部委员会(党委)的决议、决定,检查党总支部(党委)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党总支部(党委)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三)负责抓好党总支部(党委)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负责组织党总支部委员(党委委员)的学习,按时召开党总支部(党委)的民主生活会,充分发挥党总支部(党委)的集体领导作用。根据学校党委的安排,定期组织召开本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指导,了解党支部建设情况,检查督促党支部的工作。
(四)经常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及群众的思想状况,发动党总支部成员(党委委员)和党员做好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与党总支部委员(党委委员)和同级行政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团结同志,加强修养,相互配合,协调单位内部党、政、工、团、统战负责人的相互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工作。
(六)负责完成校党委安排和部署的其他工作。党总支部(党委)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在书记主持下分管学生和其他党总支部(党委)分工的工作。书记因公外出时间较长时,由副书记主持党总支部(党委)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行政院长工作职责
第十条 二级学院的院长,在学校党政的领导下,和党总支(党委)对本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负有共同责任,在党总支(党委)的支持下,按职责范围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二级学院的副院长向院长负责。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本学院师生员工认真实施学校改革发展总体规划及学校党政的有关决定。
(二)根据学校党政工作部署,制定本学院年度和学期行政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党总支(党委)组织实施本学院各项重要改革方案。
(三)制定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认真组织教学检查、教学研究与经验交流、评教评学等活动;加强实验室建设和校内外教学基地的建设。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
(四)提出本学院教学科研机构设置或撤并的建议。
(五)根据学校学科建设规划和本学院实际,落实本学院的学科和专业建设,提高水平,优化结构,增强优势。
(六)组织科研计划申报工作,实施对本学院研究室(所)的领导与管理,加强对科研仪器、设备、场地的使用管理。
(七)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本学院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本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做好学术带头人及学术骨干的选拔培养工作,提高师资队伍整体素质。
(八)根据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本学院各科室教职员工的定编、定岗、定任务及人员的聘任、考核工作。提出本学院教职员工的人事调配意见,交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审定。
(九)主持本学院所属的学术委员会和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做好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本学院的实际情况实施专业技术职称初评等工作。
(十)主管本学院经费开支及基金的使用。根据《广东药学院校内津贴分配方案(试行)》和《广东药学院岗位津贴发放细则(试行)》,制定本学院人员奖酬金分配方案。
(十一)主管本学院计划生育、离退休、安全防火等工作。
(十二)协同党总支(党委)做好本学院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职业道德、教风、学风、校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把思想教育渗透到教学、科研、医疗、管理等工作中去。
(十三)协同党总支(党委)做好本学院学生的招生、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以及对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做好本学院研究生的招生、培养、管理和就业指导工作。
(十四)定期向教代会、分工会、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及离退休人员通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五)与党总支(党委)一起落实本学院的廉政建设、行风建设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积极主动地做好院务公开工作。
(十六)接受学校党委和学校行政下达的其他有关任务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 党政联席会议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的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定期召开,视议题内容由院长或党总支(党委)书记主持,副院长和党总支(党委)副书记参加,共同研究决定本学院的重要事项。学院办公室主任、分工会主席或专职副主席、分团委书记应列席会议,并可视议题需要邀请本学院有关人员列席。二级学院办公室主任作记录。党政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校党委和校行政的各项决定、决议,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凡属议事范围内的事项均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党总支(党委)负责人、行政负责人按职责分工,具体贯彻落实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
(一)党政联席会议必须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 党政联席会议所作出的决定,班子每个成员必须在其职责范围内认真贯彻落实。
第十四条 议事范围。
(一)结合二级学院自身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校党委、校行政的决议、决定的具体实施措施。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积极认真规划二级学院的改革与发展,制定二级学院、部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学期工作计划。
(三)二级学院下属机构的设置、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止。
(四)二级学院教学改革大的举措、整体教学计划制定与调整,教师和教辅人员较大范围的岗位调配,实践教学、实验室建设、教学督导及教学管理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五)研究确定二级学院科研工作规划和年度科研工作目标。
(六)二级学院学科专业设置、专业方向调整及学科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七)二级学院师资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选拔和培养,人才引进及调出,教职工攻读学位、学习进修的选派、出国人员的选派、违纪教职工行政处分。
(八)二级学院年度经费预算、使用原则、大额资金(5000元以上)
使用以及有关经费管理和使用方面的重要问题。劳务费、奖金、津贴等分配方案的制定。
(九)二级学院创收及其分配、使用和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
(十)二级学院领导班子配备和干部人选的建议,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科室干部聘任,教职工年度考核、津贴发放、奖惩以及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十一)年度招生计划、毕业生就业、学生奖惩以及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二)政务、党务公开的有关事宜。
(十三)与校外或境外合作的重大项目的方案、重要外事活动的方案。
(十四)科技开发、治安保卫、行政管理、计划生育、离退休工作、环境改善、文化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五)研究师生思想动态,加强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学生德育工作的重要措施。
(十六)需要党政协调或需要多位学院主管领导协调的重要工作。
(十七)以学院名义向学校提出影响较大的合理建议。
(十八)院长和党总支(党委)书记商定提交会议讨论的重要事项。
(十九)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要求讨论、研究、决定的其他问题。
第十五条 议题确定。
(一)班子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可根据问题的性质事先向院长或党总支(党委)书记提出,由院长与党总支(党委)书记协商后确定。
(二)会议召开前要做好准备工作。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议题内容主管负责人事先应充分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二级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要主动交换意见,在一定范围内酝酿、协商,形成初步意见或意向。
(三) 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确定以后,要在一定范围内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使党政主要领导的主导性意见得以充实和完善。
(四) 未经院长、党总支(党委)书记事先审定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议题,一般不列入本次党政联席会议议程。
(五)对于应当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遇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或征求班子其他成员意见时,院长和书记可以作出应急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向班子其他成员通报。
第十六条 会议召开。
(一)出席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一般不少于应参加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因故不能出席者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内容若涉及会议成员本人或其亲属职务任免、职称评聘、出国和奖惩等需要回避的问题时,有关成员必须回避。
(三)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应做好记录,并注意保存。对重大问题的决定可形成《会议纪要》,存档备查,并在学院范围内公布。
第十七条 议事程序。
(一)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要一事一议,提议成员应对议题做简要说明,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交集体讨论决定,会议成员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对所议问题一般情况下应作出结论,尽量避免出现议而不决的现象。
(二)在形成决议时,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需要表决的事项,会议成员半数以上赞成方为通过(会议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对意见基本一致的,可口头表决。对涉及干部、人事问题的表决,可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如有明显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执行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做出决定。如果最终不能形成决策意见,应提交学校研究决定。
(三)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后向其通报会议有关情况和决定。
(四)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涉及二级学院改革发展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还需提交二级教代会审议通过。
(五)党政联席会议中需要保密的议事内容,各成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违规向外泄漏,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八条 决议执行。
(一)会议成员对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若有不同意见时允许保留个人意见,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组织上未做出改变决定之前,必须服从并无条件执行决议。
(二)凡经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和决议,全体成员应按各自分工,切实负责,主动配合,保证落实,并将执行或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三)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和决议,必要时应向学校报告或传达到二级学院师生员工。
第六章 考核、评价、监督制度
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要将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作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学院党政“一把手”对本学院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情况是本学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民主生活会议的重要内容,要认真总结,并定期以书面材料向学校党委汇报,接受考核、监督。要结合本学院领导班子考核,由本学院教代会对领导班子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进行民主测评。学校纪委、党委组织部定期对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在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过程中,学校对贯彻执行情况好、班子团结、工作开展顺利的二级学院给予表扬;对于贯彻执行情况不好、影响班子团结、甚至影响工作的二级学院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见成效的,学校党委要对该学院领导班子进行组织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校各二级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