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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学院党政管理干部在经营性经济实体兼职的暂行管理办法(广药发〔2006〕15号)

2017-12-19  点击: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党政管理干部的兼职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廉政守则(试行)》和《广东省高等院校领导干部在经营性经济实体兼职的暂行规定》(粤纪发〔2005〕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党政管理干部(以下简称党政干部)包括我院副处级(含副处级待遇)以上党政干部和未定级别但正在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党政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兼职,是指在各类经营性经济实体中兼任的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含独立董事)和名誉荣誉职务(不含学术职务)。兼职报酬包括兼职单位给予的工资、董事会酬金、咨询费、业务费、奖金、津贴、活动费以及兼职单位送给的股权、红利等。

第四条 学院党政正职领导不得在经营性经济实体兼职,其他党政干部确因工作需要经学院派出或受聘在学院以外经营性经济实体兼职,或在学院所有产业(企业)兼职的,必须从严控制,并按照本管理办法第六条所列审批程序报批,经审批同意,方可兼职。

第五条 党政干部以本人科技成果转化的形式在经营性经济实体入股并兼任职务,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审批程序报批。其持股情况的变化和收入,应按规定作为个人重大事项向组织报告。

第六条 党政干部在经营性经济实体兼职,须由其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集体讨论同意后,报学院党委审批。其中属学院领导干部的,还须向省委教育工委报告,由省委教育工委提出意见报省委组织部审批。经审批同意的抄送省纪委备案。其他的经学院党委审批同意后抄送学院纪委、学院党委组织部备案。学院党委组织部要对学院派出兼职的党政干部年度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条 经批准在我院所有产业(企业)兼职的党政干部一律不准领取任何兼职报酬。由学院派出或经批准在我院以外经营性经济实体兼职的,兼职单位给予的兼职报酬原则上应由兼职单位财务部门直接转帐至学院财务部门入帐。党政干部如收到兼职单位发给的各种报酬,必须全额上交学院财务部门。对兼职工作作出较大贡献的,经考核学院可结合其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酌情给予适当的奖励,奖励的标准由学院收费管理小组讨论报学院党委批准后决定。

第八条 党政干部凡未经批准在经营性经济实体兼职或者将兼职单位给予的报酬据为己有,以及在兼职单位报销与兼职业务无关费用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纪律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 党政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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