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学生宿舍管理,创造一个安定、文明、整洁、优美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宿舍居住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和研究生(统称学生,下同)。
第三条 学生宿舍管理必须坚持依法办事原则,一切管理工作的开展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进行。相关部门及物业管理中心应坚持以学生为本,为学生排忧解难,不断改善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要发挥学生民主参与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作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后勤管理处、各校区办、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学生宿舍的家具、水电、环境卫生和消防设施等物业管理,负责学生的住房调配、维修和安全保卫等工作。
第五条 保卫处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学生宿舍内治安刑事案件的侦破,监督、检查物业管理中心做好治安消防安全的教育与防范,协同有关部门对学生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学院、二级学院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安全教育、校园文化建设、党团组织进宿舍等工作,处理学生违纪违规行为。监督物业管理中心开展学生宿舍各项管理工作。
第七条 建立以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及二级学院学生会为基础的学生宿舍自律管理队伍,共同维护好学生宿舍秩序。
第三章 入宿要求
第八条 所有入住的学生需签订《学生住宿协议书》,一律由宿舍管理部门和物业管理中心安排在校内住宿,不得外宿。特殊情况需在校外租房居住的学生,必须提出申请说明租房原因、房屋详细地址、联系方式,承诺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并承担由此引发的安全责任和后果,由本人和家长双方签字后经学校同意、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学生应按安排的房间和床位住宿,不得擅自调换房间、床位住宿,不得占用、搬动家具等设施,不得私自调换宿舍门锁,不得出租学生宿舍和床位。因特殊原因需变更房间或床位者,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批准后,交各校区宿舍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条 学生宿舍禁止留宿校外人员,禁止留宿异性,违者按学校有关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入住学生要按规定及时和足额缴交住宿费、超额水电费,少交、欠交费用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结婚后不予安排双方同一房间居住。
第十三条 因退学、转学、休学而要求退宿的,必须持有关部门的证明方可办理退宿。
第十四条 学生毕业离校时,按要求办理退宿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宿舍。
第四章 秩序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要遵守作息制度。应按时作息,全体学生宿舍须每天23:00自行关闭宿舍房间照明灯。熄灯后回宿舍者视为晚归,晚归者一律进行登记,说明原因。经常夜归,无故夜不归宿者按违纪论处。本寝室同学外出未归超过24小时以上的,同室同学必须及时报告班长和辅导员。
第十六条 保持学生宿舍安静。学习时间(包括上课和自修时间)、午休和熄灯后,不准在宿舍内进行各种娱乐活动、上网玩游戏等。不得在宿舍区域内打球。
第十七条 学生应定期整理内务,打扫宿舍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各宿舍应设立舍长并建立健全的卫生值日制度,认真配合、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文明卫生宿舍评比活动。
第十八条 学生要自觉爱护宿舍环境卫生。按校区管理垃圾分类要求投放垃圾,不准随地倒剩饭、剩菜或污水;不准在宿舍饲养任何宠物;不准在走廊上乱扔垃圾或擅自堆放杂物;不准向窗外或阳台外抛砸物品。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应保持宿舍整洁、美观、不准在墙、门、窗、桌椅等公共设备上乱涂、乱画、乱写、乱张贴。经教育不改者,按有关规定处理;造成损坏的,须照价赔偿。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要强化节约用水、安全用电的意识。学生用水、用电实行定额使用,超支自理的使用制度,超出用电量、用水量,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费。空调开放由学校根据气温和湿度情况制定开放时间,学生使用空调时应关好门窗。
第二十一条 学生要爱护宿舍内的设施和家具,不得私自改装或拆装宿舍内的设施设备。宿舍设施设备及家具属于自然损耗的,由物业管理中心负责维修或更换。因使用不当损坏或丢失设施设备和家具者,须照价赔偿;故意破坏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严禁私自拆装、移动水表、电表、电源插座、空调等设施。严禁私自拉接电线。禁止使用大功率产热电器,电吹风、热饮水器等限制在800W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热锅、电磁炉、电热棒、电饭煲、电烫斗、电热毯、电冰箱、微波炉、煤气炉等。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和烹饪。违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须赔偿相应损失;造成事故的,要承担事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要自觉爱护公共财物和消防安全设施,不准私自使用消防用水;不准挪用、损坏公共财物和消防器材。违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须赔偿相应损失;造成事故的,要承担事故责任。
第六章 治安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之间要团结互助,相互尊重,以礼相待,遵守纪律;不粗言恶语,不吵架斗殴。学生应自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注意防火、防盗、防事故。应配合管理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本校师生员工进入学生宿舍,必须出示有效证件,无证件者,均须在宿舍管理人员处办理登记手续。校外人员进入探访,须将本人有效证件交给宿舍管理人员,并登记手续经同意后方能进入宿舍。探访完毕,须在登记本上注明离舍时间并取回证件。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宿舍区未经批准不得张贴各类广告、启事、海报等,需要悬挂标语、广告的,须经学校批准并张贴在指定位置(墙报栏、宣传栏等)。否则,责成其清理干净,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证件、钥匙和贵重物品,离开宿舍时要关闭门窗。
第二十八条 保持宿舍楼层通道的畅通,所有学生物品必须放在宿舍房间内,自行车按物业管理中心规定的区域自觉摆放整齐。
第二十九条 不得在学生宿舍吹、拉、弹、唱、喧哗打闹、使用音响设备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
第三十条 严禁使用液化气、点蜡烛、燃烧物品等;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淫秽等有害物品和刊物进入宿舍;严禁存放明令禁止的管制刀具等任何凶器。
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宿舍内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酗酒,因酗酒肇事违反规定者,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内经商、推销、或设点对外进行有偿服务。
第三十三条 学生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在网络上从事任何违反网络法规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发生火警、火灾等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等措施。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警和报告保卫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入住学生必须遵守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各项制度,服从管理部门的要求,积极配合管理人员的工作。对不遵守本条例、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态度恶劣或屡教不改的同学,将按照《广东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及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