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财务管理,明晰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会计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事业单位会计准则》(2012年财政部令第72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委办〔2017〕3号)、印发《关于广东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粤教人〔2017〕5号)等,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务处工作人员有责任和义务提供相关咨询及服务指导工作,并按照岗位责任制要求做好各项报账工作。
第三条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员有义务配合财务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报账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报账及签批经费范围:按预算法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的各项经费(含横、纵向科研经费,各类借款),非预算内专项经费,代管经费,各类基金的借支、报销、划转等。
第五条大额度资金的报销,需按学校“三重一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学校教职工差旅费按《广东药科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报销。
第二章 经费审批原则和权限
第七条经费支出签批按照学校经济责任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领导、严格控制、效益优先、分级归口管理审批原则。审核签批人在经济事务中应依据预算和实际收入情况严格控制支出,不能签批超预算、无来源和不符合财务规定的经费支出,否则财务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经费负责人对审签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经费签批人自觉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条基本建设项目、大型采购项目、大型维修项目、贷款项目及其他投资性项目10万元以上的经费支出,原则上要履行事前申请、事中控制、事后分析制度,由项目或经济事项业务管理部门或项目负责人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学校研究批准并立项,在经费到位后方可支出。
第九条经费开支实行逐级审批原则,一次性借支、报销、划转的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预算内常规性经费支出,由经济事项归口业务副校长审核签批,原则上不用校长审核签批。常规性经费支出主要包括:发放人员工资、校内津贴、住房维修金、缴存公积金、节日补贴;发放学生奖助学金;支付物业管理费、冷气费、水电费、网络租金费、赤岗学生公寓租金、成教联合办学返学费;银行托收偿还到期贷款本息、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社保局退回的养老保险金。
(二)各部、处、室、二级单位预算经费
1.3万元(含3万元)以内的开支,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批。
2.3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以内的开支,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提交项目或经济事项业务归口校领导审核签批。
3.30万元至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开支,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提交项目或经济事项业务归口校领导复核意见,再提交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签批。
4.50万元以上的开支,还需校长审核签批(第九条(一)款除外)。
(三)项目及团队科研经费(指横向、纵向科研等项目经费竞争性获得由个人负责的项目)
指横向、纵向科研等项目经费竞争性获得由个人负责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报销单据由项目负责人签批;报销额度达到学校“三重一大”10万元以上标准的,需按“三重一大”相关程序办理。
(四)学校机动费:机动费报销金额不论大小,由部门申请立项,财务处提出意见或建议后,提交项目或经济事项业务归口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签署意见,再呈校长审核签批。
(五)因公出国(境)费用:所有因公出国(境)费用报销,由国际交流处先做出绩效评价审核,再按以上(一)、(二)、(三)、(四)条款签批。
第三章 报销业务要求
第十条公用事业经费(含财政专项)用于交通、接待费报销要求:
(一)学校公用事业经费用于交通费报销时,出租车票、租车费等须写明往返地点及事由(附明细表)。
(二)学校公用事业经费(含财政专项)用于接待费报销时,须提供公函和《广东药科大学公务接待清单》。
第十一条科研经费交通、接待费报销要求:
(一)横向科研经费用于市内交通费报销时,按横向科研合同报销。
(二)纵向科研经费用于市内交通费报销时,按一事一报的原则,随住宿费、会议费可报销途中的过路费、过桥费、汽油费、临时停车费,同时必须提供会议通知、具体事由及项目预算;纵向科研用于出租车费及租车费报销时,须写明往返地点及事由(附明细表)。
(三)横向科研经费用于接待费报销时,按横向科研合同报销,同时必须提供公函和《广东药科大学公务接待清单》。
(四)纵向科研经费用于接待费报销时,按《广东药科大学纵向科研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报销业务的其他基本要求:
(一)应按规定及时报账。一般借款应在三个月内冲账;学校核准的备用金制借款必须在年底冲账。
(二)转账业务起点金额原则上为1000元。
(三)按照《广东药科大学公务卡使用报销暂行规定》,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10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如差旅费补助、野外考察科研活动、购买农产品等);
4.签证费、快递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等目前只能现金结算的支出。
5.版面费按出版通知要求通过邮局寄汇、个人银行卡转账的支出。
(四)到财务处交纳的收入应是合法性的收入,而且应附收入的书面证明(必须注明收入的依据、金额等)。交款后应向收款人索取票据。
(五)凡支出须提供资金来源等相关支出依据,并在粘贴单填写支出项目号。
(六)每人每天现金报账超过2000元的,必须预约报销,属于个人负责的项目由不同的人来报账也视同一个人。
(七)办理报账手续的经办人应是本校经济事项经办教职工或学生。
(八)由学校举办的会议、培训等活动,必须提供会议通知、会议经费预算、参会人数等资料,实际报销应在预算范围内。
(九)以领款单报销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以规范格式填写清楚、完整,内容包括名称、姓名、身份证号码、标准、时间、金额、签章等。校内人员按绩效工资发放至工资卡,校外人员劳务费转至银行账户。
(十)暂借款应及时冲账报销,同一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允许暂借三笔款项。
第四章 报销原始票据要求
第十三条 报销原始票据要求:
(一)政府采购工程、货物、服务报销时,须附合同(协议);各部门及二级学院自行购买货物、服务报销3万元以上的(含3万元)须附合同(协议)。
(二)报销凭据原则上一年之内报销(以报销凭据上的日期为准,期限为1年);除长期进修或学习的学费票据外,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报销的,需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销。
(三)购置办公用品、耗材、配件、图书等,报销时应附加盖销货单位公章的货物清单;版面费需提供录用通知或缴费通知等资料;检测类需提供检测项目清单或检测结果;公务卡支出清单须与省财厅提供查询的清单一致。
(四)因特殊情况(例如:向农民收集草药、请当地向导上山采药劳务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可使用自制原始凭证,由收款人签名并附上收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二级单位经费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及二级单位一支笔签字,项目(团队)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签名,报销额度按本规定第二章第九条签批。自制原始凭证原则上要求用A4纸(学校统一印制的凭证除外)填制或打印。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的,应先取得原始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原开出单位公章,予以说明,无法取得原始凭证复印件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须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当事人撰写详细情况说明,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校领导签批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
(六)不得伪造、变造原始凭证,原始凭证中内容、金额不得涂改。原始凭证的填写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不得使用圆珠笔(复写式的除外)或铅笔。
第五章 报销流程
第十四条报销流程
(一)经办人办理支出的经济事项应及时取得原始凭证,经办人、证明人或验收人须在报账的原始凭证上签章,用“广东药科大学粘贴票据专用纸”分类粘贴好,由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在粘贴单上签名。
(二)购建固定资产,资产管理部门须办理好有关资产登记手续。
(三)需经审计部门审核的经济事项按由审计部门负责人签章确认。
(四)粘贴好的原始凭证,必须按照学校审批权限完成签批手续。
(五)经办人将原始凭证提交至财务处会计科审核,经审核无误后,根据符合报账规定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六)复核人员须认真复核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确认审核无误后方可签章。
(七)出纳根据复核签章后的记账凭证,确认复核无误后,收取或交付有关报账的款项、凭单(经办人交纳或领取)。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团队)之间的经费划转,按《广东药科大学横、纵向科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划转,经费划转报财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由同一单位出具的、同一经济事项三天之内的多张借支或报销票据均视同一张,同时须按本规定第二章第九条审批权限签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七条财务办理银行业务手续费的支付、贷款利息的支付、应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等正常税费的缴纳,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核签批。学校公共事业预算内经费借款(不含横、纵向科研等竞争性获得的经费)、转账支付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超出规定的现金支付等,在支付前应经财务处负责人确认资金流向。
第十八条审核签批人外出期间,可授权代理人审核签批。项目或经济事项业务归口校领导授权代理人经校长批准后方可生效,二级单位领导授权代理人经项目或经济事项业务归口校领导批准后生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特殊性报账业务及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有关部门和财务处协商处理。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施行之日,《广东药科大学报账管理规定》(广药大〔2017〕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