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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科大学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修订)(广药大党发〔2018〕45号)

2019-10-17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二级学院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充分发挥二级学院领导班子的作用,实现议事的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二级学院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部)的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财务资产等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

第四条 有关党的建设,包括按干部管理权限的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组织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五条 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应先由二级学院党组织审核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六条 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组织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二级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七条 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进一步完善领导班子议事和决策制度。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九条 根据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党政联席会议一般讨论决定本二级学院下列重要事项:

(一)传达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贯彻学校的各项决议,研究制定本二级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讨论本二级学院的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等。

(二)研究决定本二级学院教学工作的重大事项,审定专业建设规划、招生计划、课程设置和教材建设及教学改革方案、人才培养方案。研究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措施等。

(三)研究本二级学院学科与学位点建设、科研计划及重大科研项目、实验室建设、科研成果评审、对外合作与交流等。

(四)研究本二级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培养、人才引进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职工调配、攻读学位和培训进修、出国(境)人员的选派等;审定本二级学院教职员工的年度考核、各种评优评奖、师生员工处分处罚、荣誉称号授予、岗位聘任、绩效工资等;决定向学校推荐、申报各类奖励奖项等。

(五)研究本二级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大额度经费的使用、重大经济项目的合作开发、重要设备的购置、奖金分配方案、创收分配方案和奖惩办法等。

(六)研究本二级学院内部机构设置及调整、管理体制改革、规章制度建设,审定向上级报送的重要报告、总结及请示。

(七)研究本二级学院文化建设和教风、学风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本二级学院科技开发、综合治理、行政管理、计划生育、离退休工作、环境改善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九)讨论确定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

(十)审定本二级学院与校外或境外合作项目方案、重要外事活动方案。

(十一)经二级学院院长和书记协商认为需要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如遇突发事件或经院长和书记协商认为必要,可以临时召开。参加人员为本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人员一般为二级学院办公室主任、所在二级学院工会负责人,并可视议题需要邀请本二级学院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参与有关议题讨论,但不具有表决权。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结合行政班子和党委(党总支)的职责,分别由院长或党委(党总支)书记主持,有特殊情况时,院长或书记可接受对方委托主持召开会议。院长、书记因故均不能参加会议时,党政联席会议一般不得召开。

第十一条 党委(党总支)负责人、行政负责人按职责分工,具体贯彻落实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准备及记录等会务工作,由二级学院办公室承办。会议的决定事项由二级学院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十三条 会议议题由二级学院办公室收集整理后报二级学院领导,由院长和党委(党总支)书记商议后确定,如经院长和书记多次商议,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提请分管(联系)校领导协助解决。议题至少要提前一天通知与会者,以便做好相关准备。除紧急情况外,会议不受理临时动议。

第十四条 会议的议题在上会讨论之前必须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提出供讨论决策参考的方案,其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的问题、政策依据、以及对所提出问题的解决办法等。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举行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在与会同志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议题做出的决定以应出席会议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方式决策。对意见基本一致的,可口头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党委(党总支)书记与院长要经常沟通交流,团结协作,在重大问题上如发生意见分歧,应及时协商解决。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重大问题若遇有不同意见难以作出决定时,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持不同意见的人数接近时,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 继续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下次再议;在紧急的情况下,可按院长和党委(党总支)书记商定一致的意见作出决定。

(二)持不同意见的人数接近且分歧较大,经多次讨论仍未能达成共识,或院长和党委(党总支)书记经多次协商仍意见不一致时,应由院长和书记将争议的各种意见和情况向学校分管(联系)领导报告,请求裁决。如学校分管(联系)领导仍协调不了,可向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报告,并由其出面解决。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内容若涉及会议成员本人或其亲属职务任免、职称评聘、出国和奖惩等需要回避的问题时,有关成员必须回避。

根据有关规定,对于涉及二级学院改革发展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还需提交二级教代会审议通过。

党政联席会议中需要保密的议事内容,各成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违规向外泄漏,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应做好记录,并注意保存。要求每次党政联席会议都要形成《会议纪要》,存档备查,并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公布。

第四章 执行与反馈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纪要由书记和院长共同签发,以二级学院名义上报分管(联系)校领导或下发。根据工作内容和工作需要,要及时传达至二级学院师生员工,发挥好二级学院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二十条 要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抓好党政联席会议所作出决定的落实。由责任人认真组织实施,并负责将落实情况适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二级学院办公室负责督办工作。

第二十一条 要维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权威性,坚决贯彻会议作出的决定。对会议做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不得做出与会议决定不相符合的言行,也不得对外透露讨论时各人发表意见的情况,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请党政联席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书记、院长征得党政联席会议多数成员同意后做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确认。

第二十二条 实行问责制。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产生失误,会议成员集体承担责任,其中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执行中的失误,由分管领导干部负直接责任,书记和院长按分工负领导责任。问责程序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核、评价、监督制度

第二十三条 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要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不断研究改进完善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机制,共同推动本二级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十四条 坚持以民主集中制建设为重点,加强二级学院领导班子建设,不断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党政领导班子要将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作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书记和院长对本二级学院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贯彻执行情况是本二级学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民主生活会议的重要内容,要认真总结并定期以书面材料向学校党委汇报,接受考核、监督。要结合本二级学院领导班子考核,由本二级学院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或全体党员)对领导班子贯彻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情况进行民主测评。学校纪委、党委组织部定期对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对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则、班子团结、工作开展顺利、推动科学发展成绩显著的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给予表扬;对贯彻执行情况不好、班子不团结、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见成效,学校党委要对该二级学院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组织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其他部、馆、所、中心的议事程序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提到的党组织会议制度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广东药科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广药大党发〔2017〕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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